运输合同

国际货运货代运输合同

时间:2020-12-03 11:20:18 运输合同 我要投稿

国际货运货代运输合同

  国际货运货代运输合同【1】

国际货运货代运输合同

  甲方:

  乙方:

  上海天海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华洋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配合长江沿岸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发展,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作为船东,及国外港口 — 上海之间海洋运输段的承运人,提供上海 — 日本航线的双向周班服务,提供一定数量集装箱及舱位,并做好日本地区的代理工作。

  乙方作为甲方 长江沿线 口岸的货运代理及支线承运人,代理甲方负责上述地区的货源、集装箱管理、费用结算以及内地与上海之间的集装箱支线运输。

  应定期向甲方提供支线船期并确保其经营的驳船定期、定点营运,如遇船期等变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双方应对彼此的工作予以积极配合。

  二、 内支线空箱调运、进出口重箱的运输责任、风险、费用划分:

  1. 提箱及还箱地点:天海指定堆场或码头堆场

  2. 进、出口重箱:乙方驳船舱底

  三、 甲、乙双方的运输责任

  出口:

  1. 乙方在上述口岸所揽联运货物,按甲方提供的提单区域编制提单号签发由上述口岸始发的甲方全程提单。

  2. 乙方按内支线方式直接从甲方订舱,甲方确认后乙方负责办理中转关封及支线运输的有关文件及操作,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提单副本,装载清单,舱单各一份,以供甲方缮制出口舱单。

  3. 乙方承担出口重箱从长江沿岸港口CY到上海港乙方驳船舱底的风险和费用。

  甲方承担从上海港驳船舱底接箱起运至国外目的港的风险和费用。

  4.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甲方须严格凭乙方签发的甲方全程提单或电方提单放货。

  进口:

  1. 甲方签发自国外起运港至上述口岸的全程提单,并制作全程舱单。

  2. 甲方应在进口船舶到达上海港前将中转至上述口岸的箱量情况预报给乙方,以便乙方事先安排驳船舱位,并应于干线船舶到港前一至二天将进口舱单一式八份及提单副本提供给乙方办理转关,乙方在收到全套资料后于二到三个工作日内办妥有关转关手续,并安排最近船期的支线船舶进行驳运。

  3.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要求及时间办理中转换单手续。

  并负责办理相关进出口的海关等全套中转手续。

  乙方在进口货箱装上其公共支线后,应及时将装船清单传真至甲方。

  4. 通过乙方公共支线进口至上述口岸的货箱,甲方授权乙方在上述口岸发放到货通知给收货人,凭甲方的正本提单换发提货单,收货人保函电报放货和副本提单放货须凭甲方盖章签名的书面指令办理,并承担无单放货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回收的.提单及保函必须存档管理,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回收的文件交天海注销。

  5. 乙方在进口换单时对运费到付的提单应严格实施付款放单,乙方在收到进口到付运费和附加费(THC、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后,应在十五天内将运费汇入甲方指定帐号。

  乙方应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严格从事上述工作。

  6. 乙方对甲方的集装箱负责保管。

  按甲方的要求收取滞箱费用并交给甲方。

  如集装箱在乙方承运和保管期间出现破损和灭失,将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和费用。

  7. 甲方承担进口重箱从国外起运港至上海港乙方驳船舱底的风险和费用,乙方负责从上海港驳船舱底接箱起直至上述口岸为止的风险和费用。

  FOB货物及空箱调运:

  1. 乙方向甲方提供具体的发货人资料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与发货人联系,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并及时向乙方反馈工作进程,以便乙方配合甲方工作。

  2. 乙方空箱调运由乙方承担自空箱提离上海港甲方直定堆场起的产生的风险和费用。

  乙方空箱回运由乙方承担空箱还至上海港甲方直定堆场为止之前的风险和费用。

  四、 海运运费

  甲方提供最新的优惠海运价格,以甲方的运价表及双方书面确认为准,如有调整将及时通知确认。

  五、 船期

  乙方在配货时应到考虑到影响船期的因素,并提前与甲方沟通,由甲方根据其船舶航线和舱位情况进行调配,确认所配船名航次。

  六、 费用结算

  1. 出口运费

  全程预付:乙方自揽货物,全程预付海运费由乙方负责收取。

  全程到付:到付运费由甲方(或其代理)负责收款放货。

  并在下月底根据甲方确认的运价支付乙方重箱出口的支线运费。

  全程到付运费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确认方可运输。

  2. 进口运费

  全程到付:由乙方负责收款放货,并依据双方的事先确认,由乙方支付甲方海运段运费。

  进口全程到付货物同样需要事先得到甲方确认方可操作。

  FOB货物:同全程到付操作。

  全程预付:由甲方(或其代理)负责收取全程海运费后,与乙方结算支线运费 进口THC由乙方在上海办理中转换单时先与甲方结算后再向收货人收取。

  进口海云费以月结方式结算。

  3. 费用结算

  甲乙双方于每月10日前就上月发生的进出口运费及江段各项费用进行对帐,双方核对无误后在15日前按照各自的付费协议及时将运费付至对方账户,结清上月运费。

  如乙方未能及时在商定时限内支付运费,则甲方可以采取停止调运给乙方空箱等措施。

  七、 集装箱管理:见内支线江海联运集装箱管理协议书。

  八、 法律管辖及仲裁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为基准,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本协议如因解释或应用上引起争议而导致甲乙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时,双方应尽可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经济贸易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

  九、 其他事项

  1. 乙方尽力做好甲方在长江沿岸口岸的揽货工作,并承诺完成20TEU/月的货量在甲方的日本航线上运输。

  2. 本协议的任何实质性修改应在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的基础上进行。

  3.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将协议内容向第三方透露。

  4.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套正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并另立补充协议。

  集装箱管理协议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同时生效。

  本协议自20 年 月1日起经双方签字生效。

  协议试用至20**年12月31日,试用到期后双方无异议,则自动沿用至20  年12月31日。

  协议期满后,如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续一年。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际货运货代运输合同【2】

  托 运 方(甲方):

  承 运 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合同期为一年,从 20   年 08 月 06 日起到 20   年 08 月 06 日为止。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委托运输货物名称:头盔、EPS。

  上述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体积、净重、毛重、铅封号、货柜号等事项,由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包装要求

  甲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货物到达地点

  货物起运地点: 永康 ;货物到达地点: 宁波港口 。

  若无特殊说明,乙方需提供门到门服务。

  第四条:货物承运日期/货物运输期限

  承运日期以托运单为准,货物运输期限为1天。

  第五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在产品运输及装卸过程中,乙方须谨慎驾驶,轻搬轻放,不得扔抛货物,否则,导致货物损坏不能继续销售使用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货物赔偿费用.

  第六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1. 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程及重量计算,具体标准按照运单约定执行。

  2. 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

  3.结算方法为:每月5日前结算上月发生的运输费用,乙方需交付有效作业凭证及结算汇总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

  如有扣除的款项,应在运费中扣除。

  货到提付运费的甲乙双方都备有底根,以便于查账。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

  货物托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

  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乙方所需费用。

  甲方至少提前1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

  2.甲方的义务:按约定向乙方交付运杂费。

  否则,乙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权利:向甲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

  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乙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

  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乙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乙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

  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

  2. 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

  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

  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甲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线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甲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 甲方如发现乙方外勤人工作态度不认真或车辆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按排人员及车辆。

  二、乙方责任:

  1. 乙方接到甲方的指示,应及时安排提货及运输的车辆,以及如有要求的装卸工具,并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到甲方的发货部门提货。

  2. 乙方在接货时与甲方就货物的外包装和件数进行核对,如发现货物的外包装有明显破损、如发货资料和件数不符应立即指出并在交接单上注明。

  除非另有规定。

  3. 对运输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并与甲方协商解决问题。

  4.乙方必须提供一名专员对甲方的货物进行相关受理,并确保货物的定时定点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