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

宅基地家人赠与

时间:2022-10-07 17:07:22 赠与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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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家人赠与

  想要把自己的宅基地赠给家人,该如何写赠与合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家人宅基地的赠与合同范文,欢迎借阅。

宅基地家人赠与

  宅基地赠与合同范本一

  赠与方(下称甲方):

  受让方(下称乙方):

  甲、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宅基地赠与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条款:

  一、赠与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为 宅基地(以下简称“该宅基地”)的所有者。

  “该宅基地”使用证号为“ ”。

  “该宅基地”四至为: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该宅基地上无任何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

  二、赠与情况

  甲方将该宅基地全部所有权赠与给 。

  乙方同意按照上述分配比例接受甲方的赠与,并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三、宅基地及其地上所建房屋的交付。

  甲方应该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天内将“该宅基地” 及其地上附着物按现状按照乙方要求交付给乙方各人所有。

  四、甲、乙方应互相配合,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另一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因年龄问题乙方可不办理房屋产权和另一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变更登记的税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其赠与给乙方的宅基地四至明确,界线清楚,没有任何争议、不存在抵押、质押等限制使用权的情形,具有完全的处分权;

  2、乙方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宅基地。

  六、签订本赠与协议后,该赠与行为是不可撤消的赠与。

  七、本协议公证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依法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房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和乙方各执 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赠与方: 年 月 日

  受让方: 年 月 日

  证明人: 村民委员会

  宅基地赠与合同范本二

  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

  赠与人将其宅基地赠与受赠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赠与宅基地状况:________________

  二、受赠人的义务

  受赠人取得赠与宅基地所有权,不得解除与_________的租赁合同,除非_________主动提出终止租赁合同。

  三、赠与宅基地的交付

  赠与人与受赠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同到房地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四、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赠与宅基地尚未交付时,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以变更或终止合同。

  但可以适当赔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人赠与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赠与的撤消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

  1、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2、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六、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_________仲裁庭申请仲裁。

  七、合同的补充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赠与人: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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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即权利人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将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出租。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物权法》第152条至第155条专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它明确: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主体的限定性

  (二)客体仅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特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一)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利

  (二)在宅基地空闲处建造其他建筑物、附着物或种植竹木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有限处分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一)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义务

  (二)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房屋的义务

  (三)服从规划的义务(四)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妨碍邻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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