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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的个人出资公司章程参考样本

时间:2023-03-22 20:00:16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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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的个人出资公司章程参考样本

  导语: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由 一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经典的个人出资公司章程参考样本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个人独资公司章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由 一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属许可经营项目的,需向有关部门报经审批)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六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股东名称、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第七条 股东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一)股东名称:

  (二)股东缴纳的出资额:

  (三)股东出资时间: 年 月 日

  (四)股东出资方式:

  1、货币: 万元,占 %(注: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2、非货币: 万元,占 %(注: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 本公司下设股东、董事会、监事、经理。

  第九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为: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任期为: (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 (股东或董事会)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 重新委派可以连任。(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的职权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工会应认真履行工会职责,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委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同时送所聘用的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必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应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的;

  (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二十条 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四)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如继续经营,须经股东决定,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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