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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时间:2020-12-14 17:11:57 章程 我要投稿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北京大学校友会也是有章程的,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吧北京大学校友会的章程吧,欢迎大家参考!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大学校友会(Peki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PKUAA)

  第二条 本会为北京大学校友自愿联合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北京大学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祖国统一、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红四楼,邮编:1008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 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 进行学术交流;

  (四) 组织联谊活动;

  (五) 编辑、印刷《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

  (六) 企、事业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北京大学(包括西南联合大学、燕京大学、中法大学、北京医科大学和院系调整时并入北京大学的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 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四)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会章;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 按期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会费;

  (二) 母校或各地校友会资助;

  (三) 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四) 业务活动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账目。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觉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北京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章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原则上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于l5日内上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审查,核准后生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可在理事会通过后上报,并尽快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5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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