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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章程

时间:2022-05-23 11:24:46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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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章程

  章程与规则的关系类似于宪法和法律。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章程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心性质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是我国技术创新领域内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咨询服务的全国性学术研究机构,主要研究技术创新理论并应用技术创新理论于国家科技政策发展、产业创新与创业实践、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和技术创业管理。

  第二条指导思想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作为技术创新领域的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为国家、产业和企业的创新和创业战略提供理论支持,并紧密结合中国实际,加强国内外合作,为重大决策和实施运作提供建议,充分发挥国内外技术创新领域“思想库”、“信息库”和“人才库”的作用。

  第三条中心目标

  建树中国自主创新理论和创业理论,紧密结合中国实际,为重大决策和实施运作提供支持。培养和带动我国技术创新领域的研究队伍,巩固国内领先地位,加强国际合作,提升所建立理论的国际化水平,作出国际学术贡献,成为国际知名的研究机构,为国际一流奠定基础。

  第四条中心任务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在教育部和清华大学的领导支持下,组织协调国内外各高校、相关研究院所以及各类机构的教授、专家、学者和企业管理人员共同开展技术创新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并成为国内外的技术创新学术信息和学术交流的核心结点。

  研究中心将对技术创新理论、科技战略与管理、科技体制与科技政策以及创业管理理论与实践等问题开展研究;研究中心将进行相应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以及对应的培训活动;研究中心将成为我国技术创新人才的培养基地,研究中心将为我国政府部门和企业提供咨询,同时在国内高校开展技术创新的研究和教学工作中起示范作用。

  研究中心每年组织中国技术创业大赛,研究中心每年出版《创新和创业》专辑,编制出版《中国技术评论》等出版物。

  研究中心将通过制度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机构设置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为学术研究实体,中心设学术委员会、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下设办公室、研究所、实验室、资料室和分中心等。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是技术创新研究方面的专家、教授,同时学术委员会委员还包括相关政府机构和企业界的人士。学术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对中心的研究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监督。设主任一名,副主任1~2名。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中心主任提名,中心超过2/3的专职研究人员选举同意确定。

  学术委员会主任经全体学术委会委员选举产生,由超过2/3的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同意确定,并由清华大学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是国内技术创新研究领域的著名学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由超过三分之二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意确定。。原则上,中心主任同时兼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清华大学的不超过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4年一次换届,每届更换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的增补,由主任提名,全体委员的2/3同意确定。

  第七条中心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设名誉主任一名,主任一名,副主任2~4名。

  第一款:技术创新研究中心名誉主任由国内外著名学者或副部长级以上官员出任,其责任是对中心的工作给予总体指导。

  第二款:技术创新研究中心主任由清华大学校长任命,中心主任应为我国技术创新学领域著名学者,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中心主任一般不超过65岁,任期不少于3年,连聘连任不超过3届。对任职期间连续出国或病(事)假4个月以上的主任,应及时调整。中心主任全面负责中心的具体工作,可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由副主任和办公室、研究所、实验室、资料室主任以及分中心主任等参加的工作会议;

  2.负责向教育部、清华大学领导汇报工作;

  3.负责联系与国内外技术创新学术研究机构、国内外著名学者的交流与合作;

  4.负责研究项目及课题的审定;

  5.负责政府部门的工作联络;

  6.组织实施科研规划。

  第三款:中心副主任由中心主任聘任,副主任应具有高级职称,副主任应协助主任做好中心的工作。

  第八条中心办公室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一名,办公室秘书一名。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办公室主要负责中心的服务支持。负责中心的文秘、联络、接待、刊物管理、工作报告、会议管理、档案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以及研究中心印章的管理等。

  第九条中心研究所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分设5个研究所,分别为:技术创新管理研究所、科技战略与政策研究所、高技术创业管理研究所、创新与创业实践研究所和技术创新项目管理研究所。每一个研究所设所长一名。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中心各研究所主要组织负责本领域的研究工作,并有效地在中心内部形成各研究所通力合作、在中心外部形成国内外相关机构、研究人员全面合作的局面。

  第十条中心实验室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办公室设实验室主任一名(兼职),管理人员1名。

  实验室主要职责是管理好计算机房,并建设和管理好研究中心的网站。

  实验室同时负责中心数据库工作的建设。

  第十一条 中心资料室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办公室设资料室主任一名(兼职),管理人员1名(专职)。

  资料室主要职责是中外文图书、期刊杂志、电子资料的管理和信息的提供,成为技术创新的全国资料信息基地。

  第十二条 分中心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根据需要,在其他省(市区)设立分中心。

  第一款:“分中心”由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正式批准设立,“分中心”主任由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主任任命。

  第二款:“分中心”必须遵守教育部关于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一切规定。

  第三款:“分中心”必须遵守本章程,以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为名义展开活动时必须得到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的正式授权和批准。

  第四款:“分中心”可从事技术创新领域内相关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信息建设、咨询服务等工作,根据发展需要,“分中心”在中心的批准下可设立专门部门。

  第五款:“分中心”每年向中心汇报工作至少一次,“分中心”研究人员发表相关论文,可标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为作者单位。

  第六款:“分中心”如果违法相关规定,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有权取消称号,同时保留追究其责任(包括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 学术研究队伍

  第十三条 研究队伍构成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设专职研究人员和兼职研究人员,学术队伍由专职和兼职人员共同组成。

  第十四条 专职研究人员

  专职研究人员,在技术创新研究方面起示范作用,在中心其他成员与中心的联络交流中起骨干作用。各研究所主任由专职研究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兼职研究人员

  中心聘请国内外高校中从事技术创新研究的专家、教授、学者,相关部委和著名研究院所的研究人员组成较固定的兼职研究人员队伍。由技术创新研究中心颁发中心兼职研究员聘书。

  第十六条 兼职研究员聘任制度

  第一款 兼职研究员必须是从事与中心研究项目相关研究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第二款 兼职研究员的任务是指导和参加研究中心的研究工作,参加研究中心的学术及信息交流工作;

  第三款 兼职研究员由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聘请,经兼职研究员所在单位同意,上报清华大学人事处,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准后可聘请;

  第四款 兼职研究员实行聘任制,每期三年,期满后如工作需要可以延聘;

  第五款 兼职研究员不享受清华大学正式职工待遇。

  第四章 学术活动原则

  第十七条研究活动制度化的原则

  中心于每年3月发布研究课题,其研究成果按照项目计划呈交。

  第十八条聘任制与集中分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中心采取专职、兼职研究人员聘任制,研究工作采取集中规划、分散实施、统一汇总的管理方式。经协商聘任的研究人员利用自身及各自单位的研究条件,充分发挥优势。研究中心为研究人员提供最新信息和资料。清华大学为查询资料及相关工资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短期与长期研究项目相结合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除完成每年一度的研究任务外,同时要抓住前沿理论和对我国发展关系重大的基本问题开展长期研究,保持一定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的投入比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从2007年12月18日开始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实施三年后,可依据情况的变化和工作的需要进行适当的修订。

  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

  200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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