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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股份合作社示范章程最新版

时间:2020-11-30 15:12:30 章程 我要投稿

置业股份合作社示范章程(最新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置业股份合作社示范章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置业股份合作社示范章程(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加广大农民(股东)的财产性收入,规范股东行为,促进本社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某某村置业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

  第三条 本社是以本村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以现金入股,平均或基本平均持股,通过投资开发、建房出租、物业管理等取得收入,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民主管理,按股分红,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社地址:某某县某某村。

  第六条 本社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本社经营范围:农业开发,度假旅游,房地产业,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绿化工程,农贸市场等。

  第八条 本社报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接受县农村合作经济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股份设置及股权构成

  第九条 合作社入股对象:户籍在本村的农民,在本村工作的村干部(公务员除外),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条 入股限额:为了实现共同富裕,实行平均或基本平均持股,首批入股限额为:每股1万元,农户每户基本股一股,村干部每人基本股一股,村集体经济组织200股。

  至股权募集截止日尚未筹集满1000万元,允许已入股的农户和村干部增加股份,但每户、每个干部的增加的股份不得超过2股。农户和村干部增加股份后,尚不足1000万元的,不足的部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认购。

  第三章 入股原则及股份管理

  第十一条 对目前暂无资金入股的本村农民,本社保留其每户加入一股基本股的权利。届时可向本社购买,股价按交易时的评估价计算。

  第十二条 在合作社存续期间出资者一经入股,不得抽资退股,但可按下列条款进行股份变动转让。

  1.持股人股份在一年后根据持股人意愿可实行转让、馈赠、抵押和继承,但须经理事会同意。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及中层以上管理者在任职期间,其所持股份不得转让。受让人累计持股不得超过3股。

  2.持股人死亡,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继承的,经理事会同意,其持有的股份可由本社收购,本社收购的股份,可以出售给其他股东。

  第十三条 持股人股份在办理转让时,统一以交易时的评估价计算。

  第十四条 本社收购股份,出资者新入股份或增减股份的手续在当年年终结算后三十天内办理。

  第十五条 出资者缴纳股金后,本社对出资者签发统一印制的股权证,采取记名形式,作为股份持有者的资产证明和分红依据。

  第十六条 为了加强合作社内部股权管理,本社明确由财务部门负责股份管理,负责发放内部记名股权证,建立股东名册和股金档案,对股东及其持股额、红利、收益等情况进行登记,处理股权转移及变动等事项,并定期向股东代表大会公布股本变动和收益情况。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为了节省管理费用,理事会、监事等所有管理人员均实行兼职制,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可给予适当补贴。本社综合管理费率控制在合作社总收入的一定比例以内。具体比例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本社财务部门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及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于股东代表大会召开日的前20天备置于某固定场所或通过财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供全体股东查阅。同时,财务会计报表要上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本社的税后利润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1.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弥补亏损。

  2.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

  3.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提取分红基金,按股分红。

  第二十条 本社分配在会计年度结束二个月内进行。为了保护股东利益,决定自本社成立起三年内实行保底分红,年保底分红率初定10%。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缩短或延长保底分红期,可调高或调低保底分红率。

  第二十一条 本社按国家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缴纳必要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社在发生经营性亏损而无法弥补时,其亏损额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承担。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凡持有本社股份,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为本社股东。

  第二十四条 股东的权利:

  1.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按章程规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查询合作社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代表大会记录和合作社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帐簿等相关资料,有权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3.依照章程规定获取股利、转让股份;

  4.本社终止或破产清算后,依法取得剩余财产的份额;

  5.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股东的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2.按规定自愿缴纳认购的股金,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维护本社利益和形象,积极为合作社的发展尽职,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于合作社利益的活动。

  4.履行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股东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本社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3.选举和更换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

  4.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会组成人员;

  5.审议批准理事会或合作社法人代表的报告;

  6.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7.审议批准合作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8.审议批准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9.对合作社增加、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决定重大财产处理,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10.对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的召开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15日前负责将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代表大会分为定期和临时两种。定期的股东代表大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举行。

  如遇下列情况,应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1.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2.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认为必要时;

  3.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股东代表大会的表决方式

  股东代表大会的表决采用一股一票的方式。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章 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2.制定合作社发展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3.审定合作社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报告;

  4.制定合作社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合作社增、减股方案及奖配方案;

  6.制定合作社分立、合并、终止的方案;

  7.决定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

  8.任免包括合作社经理、会计主管人员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办法;

  9.提出合作社章程的修改意见建议;

  10.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由__名理事组成,任期三年,理事会成员人选按股权状况推荐,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通过产生。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代表出席,并应在委托书上载明授权范围。理事应当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作社章程,致使合作社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对合作社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以免除责任。但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的理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认为必要时,可提议召开特别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议应有详细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并须由全体出席会议的理事(或代表)和记录员签字。理事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均需归档。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是本社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权为: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2.签署合作社的股证权;

  3.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4.决定和处理合作社日常重大事务;

  5.合作社章程、股东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监事

  第三十四条 合作社设立监事__人,对合作社实施监督职能,对理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其职权主要有:

  1.列席理事会议;监督理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理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合作社章程及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行为;

  3.检查合作社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有权要求报告合作社的经营业务活动情况;

  4.有权核对向股东代表大会提交的财务报告、会计报表、有关的经营业务统计报表,必要时可委托专门部门进行审计;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6.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7.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意见建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发生的费用由合作社承担。

  第三十六条 监事不得由理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兼任。

  第九章 合作社的成立、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 合作社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宣告成立。

  第三十八条 合作社的合并与分立由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九条 合作社的合并与分立均需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由合并或分立各方分别签订合并或分立协议,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

  第四十条 合作社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代表大会决定解散或因不可抗力连年亏损,无法继续经营时,经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可宣布终止、解散。

  第四十一条 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理事会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因,确定清算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合作社财产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合作社清算小组如发现合作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停止清算,并代表合作社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结束,清算小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经审计验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工商部门和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告合作社终止、解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有关实施细则,由理事会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凡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相一致之处,由理事会负责提出修正意见,提请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股东或监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生效,解释权归理事会。

  股东代表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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