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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研究会章程

时间:2020-09-02 18:54:30 章程 我要投稿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研究会章程

  导语:知识产权是为了保护有关人士的权益,促进创新性而制定的。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研究会章程,欢迎阅读。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全区性、学术性、公益性社会团体,由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有关人士和单位自愿结成。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遵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围绕自治区知识产权中心工作,积积有效地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和交流,促进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为加速自治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内蒙古科学技术厅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呼和浩特市新城西街14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组织学术活动,提高学科水平,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企业和广大群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三)表彰奖励优秀知识产权工作者,举荐人才;

  (四)开展与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有关的咨询服务,为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占有率,开发人力资源服务,接受委托承担知识产权方面的软课题研究;

  (五)维护知识产权人和知识产权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编辑出版内蒙古知识产权刊物;

  (七)开展国内外民间知识产权学术交流和合作;

  (八)开展知识产权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九)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组成。

  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人士可申请入会:

  (一)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学士以上学位的知识产权工作者;

  (二)从事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教学、研究和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人员;

  (三)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公益事业的`人士。

  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可申请团体会员加入本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制定的团体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维护会员间的团结合作。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或物质奖励:

  (一)在知识产权业务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知识产权方面的理论、学术研究论文在国际或国内省级以上知识产权刊物出版发表,其创新性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促进作用的;

  (三)其它应予以奖励的。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盟市、部门的会员经民主协商推选或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表彰、奖励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第三、第五、第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领导下,主持处理日常工作事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日常办事机构人员的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知识产权有关部门拨款;

  (二)会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非营利性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实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必须经本会理事会2/3以上同意,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2年8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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