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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家庄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

时间:2020-09-18 13:02:49 章程 我要投稿

范家庄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

  下面是范家庄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全文内容,敬请大家参考。

范家庄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联系我村实际,由全体村民讨论,民主制定。

  第二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建制、以制治村,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村容整洁、乡风文明、管理民主”为目标,调动村民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村民自治是在党的现行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管理本村的政治、经济及其它社会事务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安排实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村民会议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及村里的各级人大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村民代表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村民,同时能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经村民会议罢免和补选。

  第七条 村民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要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 所作决定,要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也可分片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决定问题要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二)决定聘用本村财会人员和其他村务管理人员;决定本村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听取、审查和批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五)审议决定办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办法。

  (六)审议决定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七)决定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八)制定和修改本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规章制度,并报街道办备案。

  (九)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审议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第二至第七项职权交由村民代表会议代为行使。

  第九条 为强化村民代表管理村务作用,在村民代表会议下设会议召集组、监督组和发展组三个独立工作小组。三个组的人员组成原则上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发展组组长由村“两委”干部担任,并可吸收非村民代表成员),每组由3至5人组成,分别设组长1名。

  会议召集组的职能:根据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村民代表)依法提出召开的会议而村民委员会不作为时,可以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具体负责沟通各方、协调会议召开时间及做好会务有关工作。

  村务监督组的职能:主要负责村务监督和民主理财职能,负责监督村务、财务活动。监督村民小组组务公开和财务收支情况,有权否决村、组不合理的开支。在讨论村务公开和经费使用议题时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发展组的职能:发展组是村发展经济的智囊和参谋,负责调研论证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收集掌握生产发展信息,提出本村发展经济、兴办公益事业的计划和项目建议,协助筹措发展生产和兴办公益事业资金,并为村民发展生产提供信息指引。

  以上三个组的成员统称为村务管理人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委员会可以对不称职的村务管理人员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受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本村财务,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巩固和壮大村集体经济,管理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经济发展。

  (三)编制并实施本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道,指导村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健康水平。

  (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眭,照顾五保户、困难户和军烈属,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六)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依法应尽的义务。

  (七)协助街道办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半月学习半天,主要学习党的农村现行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三)值班制度。村民委员会实行轮流值日制度,保证每天都有一位成员在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值班,处理村务。

  (四)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五)村务公开制度。凡需要村民知道的村务大事都要公开,主要包括:

  1、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

  2、村干部的分工,村民委员会三年任期目标、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

  3、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4、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的经营情况以及承包经营方案、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5、村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情况;

  6、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以及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

  7、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8、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9、各级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

  10、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及其他福利,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11、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12、安排计划生育指标、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和计划外生育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13、协助街道办开展工作情况;

  14、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公开的'形式:设立公开栏,发放明白纸,村干部述职。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各委员会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四章 村民小组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 本村设立12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1名及村民代表2名,组长、村民代表由本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召集本组村民小组会议和组织村民的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工作。

  (三)组织本组村民落实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按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村的建设,并对村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和建议。

  (六)开展组务公开,并接受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审核监督。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的集体收入收益归本组全体村民集体所有,单独核算,由村民小组管理使用,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章  村 民

  第十八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在村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对村干部和村务进行监督。

  (三)享受本村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九条 每个村民在村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完成村民委员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村民、文明户的活动。

  第六章 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是全村村民的公仆,必须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于本职工作,努力为村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经济管理知识和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遇事同群众商量,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不请吃、不受礼、不以权谋私、清正廉洁,敢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以身作则,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坚持原则,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七)维护集体团结,执行会议决议,齐心协力共同开展好工作。

  第七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村务管理制度。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定;村民代表议事规则;村规民约;财务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土地、宅基地管理使用制度等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另行制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八章 社会治安

  第二十二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三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聚众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二十五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迅、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它农作物。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规定者,情节较轻,尚未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调解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并酌情处理,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村风民俗

  第二十八条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昌婚事新办,移风易俗;破除旧的丧葬习俗,推行火化;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十章 邻里关系

  第二十九条 村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 依法管理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邻里利益。

  第三十一条 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的,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并按损失折价赔偿。

  第十一章 婚姻家庭

  第三十二条 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三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

  第三十四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国策,要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第三十六条 不准虐待老人。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三十七条 父母担负未成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得让小学生辍学。

  第十二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八条 鼓励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断发展本村医疗及养老保障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村发生自然灾害,要及时向街道办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灾、查灾、报告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地发放到受灾户。

  第四十条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个别条款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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