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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读宪法征文

时间:2024-04-07 15:43:29 征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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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读宪法征文范文

  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着力点。百姓的安居乐业依,国家的长治久安,靠的是法治,下面为大家带来我读宪法征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我读宪法征文范文

  我读宪法征文范文【一】

  宪法不高冷——《我读宪法》有感

  从高中的政治课上,我第一次了解宪法,“根本大法、母法”这些标签给宪法赋予了“高冷”的气质,但当我们以记忆背诵考点的方式去认识了解这些法律常识,似乎我从未走近他、亲近他、读懂他!宪法,离我们很近,但又离我们很远,我们究竟应该如何读之、学之、懂之、守之?12月4日,宪法日的设立,让泱泱大国的民众开始真正去阅读宪法、学习宪法。

  宪法与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是什么?”、“国歌是什么?”、“国徽是由什么组成?”,这些问题的答案似乎是我们每个人最熟悉不过的常识,但这常识正源于宪法的内容。亦如我们常说的“人人平等”,在宪法的第二章第三十三条,就明确表述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无论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还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结社自由。这些常识源于宪法,这些权利都由宪法保障。“尊老爱幼”是我们习以为常的道德常识,而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通过宪法的形式,对公民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法律规范。

  宪法是法之本

  宪法为什么是根本大法,为什么具有至尊地位?除了在治国安邦中的重要作用外,一切法律法规源于宪法。宪法明确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则细化规定公民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刑法》规定了破坏选举罪;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因此,《民法》细化规定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刑法》中规定了侵犯财产罪。

  宪法第二章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与此对应,1955年7月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1984年5月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正》。对国家的兵役制度进行了详尽规范。

  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宪法的精神在于,权利归人民,权力属政府,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保持权力与权利的协调与平衡。国家权力机关是经人民授权建立起来的,因而权力为权利服务,即为人民服务,同时还要接受权利的制约和监督。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人民是整体,公民是个体,因此选举权是人民整体授予自己的每一个个体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是人民主权“化整为零”的一种表现。我们选举的权力机关,行使着监督权力的职责,保障着我们的权利。

  我读宪法征文范文【二】

  感悟宪法精神

  大约在去年的这个时候,我读过一次宪法,当时为了准备公考,应试情绪较浓,看得很是囫囵吞枣。考试结束后没多久,前面读的内容已相继奉还,所留甚少,如今想来确有些惭愧之意。此刻重读,心境早已不同往日,倒颇有些又遇旧相识的感觉,心中生出几分庆幸。

  古人云,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宪法告诉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从古至今,人们用不同的方式不厌其烦地阐述这样一个观点,其本身必定是有它的极珍重之处。平等意味着人与法律间契约关系的建立,意味着对合法判决的绝对服从,不能以自己认为的正义为借口而不遵守法律。

  这绝对不是一种教条主义,而是大哲学家苏格拉底誓死捍卫的一种精神:信仰法治,遵守法律。只有全社会形成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共识,人人遵纪守法,在不触犯国家法律的基础上解决问题,社会才能安定有序,国家才能奉法而强。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环境,我们必须主动加强宪法学习,接受宪法宣传教育,深刻认识宪法的重要意义,尽快形成法治共识,遵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义务,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发展进程。

  认真读完整部宪法,惊异于它的精雕细琢,对于这件艺术品,我不忍忘却,但记忆本身有它遗忘的规律。即便如此,我不会因此而懊悔不已去选择刻意记住什么,因为这一次我仿佛开始学会如何去读懂这部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不是一张宏伟蓝图,而是无数革命先烈用血和汗水凝结而成的一个罗盘,指引着这个国家走向未知的命运,而这扇命运之门的钥匙不在任何他处,它就握在我们每一个人的手里,因为宪法上清楚地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在公务员初任培训班上,有位同事用语言描绘了一幅“经国纬政、法则天下”的美好画面,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受其启发,加之今夜所读所思所悟,我决定写下如下誓言: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宪法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我读宪法征文范文【三】

  宪法指引中国社会发展

  12月4日,我有幸参加了宿迁市首届宪法宣誓仪式,心中久久不能平静,于是重新温故宪法,不禁感慨万千:回顾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今,中华民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从贫穷落后走向了富强民主。通过近70年的发展,中国已成为世界头号工业生产国,并超越美国而成为世界头号货物贸易大国,其外汇储备规模连续多年稳居世界第一位;中国的经济总量已超过日本,居世界第二位,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中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离不开成熟稳定的政治背景,离不开公正民主的法治环境。从1949年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1954年的首部宪法,再到现行的82宪法,中国宪法的修改体现了中国法治的变革和进步。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已成为国家发展的始坐标和总指引。

  一、宪法为社会管理体系形成提供了指引

  科学、高效的社会管理是形成良好社会秩序的基础,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社会事务管理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社会管理和社会秩序的维护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的重要职责。关于社会事务管理权,现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关于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职责,现行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增加了社会管理的难度和复杂性。社会建设中必须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履行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职责,保障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享有的社会事务管理权,构建和维持和谐美好的社会秩序。

  二、宪法为人民权利的行使提供了保障

  人权保障是宪法的价值归宿和终极关怀,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逐步增强。现行宪法是我国人民追求民主和自由意志的最高规范表达,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国宪法的重要旨归。

  我国宪法专设一章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就是体现国家对人权的保护。从法律关系上讲,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国家的义务,公民的义务就是国家的权利。如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反过来,国家就有对公民提供教育机会和条件的义务。宪法正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来实现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的。

  现行宪法在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的人权保障精神为社会建设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社会建设的一系列制度安排都是对我国宪法人权保障精神的体现。大力发展教育、积极促进就业、建立健全公共医疗卫生保障和社会保障、加强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等社会建设内容都是为了践履宪法的人权保障精神,促进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公民参与权等公民基本权利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全面实现。

  三、宪法为国家教育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教育事业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重视发展教育事业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国策。现行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现行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同时,根据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平等权的规定,我国公民也应当享有不受任何不合理差别对待的教育平等权。

  为此,社会建设必须落实我国宪法关于教育制度的规定,坚持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全面贯彻科学教育理念,优化教育结构,推进教育改革创新,坚持教育公益性质,确保公民受教育权和教育公平的实现。

  四、宪法为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描绘了蓝图

  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国家制度,社会保障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现行宪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关于社会保障权,现行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同时,根据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平等权的规定,城乡居民应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改革开放特别是近些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总的看还不够完善,存在着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在新的形势下,社会建设必须遵循我国宪法规范的指引,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指导方针,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条件。

  我读宪法征文范文【四】

  以“宪”为框,立“法”之规

  “我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宪法职责———”洪钟般的声响在人民广场激荡,庄严而肃穆,洗涤着每个参与者的心灵。2015年12月4日,第二个国家宪法日,近千人首次进行宪法宣誓,气势恢宏,激动人心。许是受了那种氛围的感染,我不由地拿起《宪法》,细读一番,思绪良多。

  普世价值是否存在?YesorNo。普世价值是什么?公平、正义或是其它。世人皆言当下的中国人是缺乏信仰的,我们的底线千差万别,我们的坚持莫衷一是。对于私人,或许是无可厚非的,可是,作为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没有圈框,将会是巨大的灾难。我们一直在进行有益的探索,致力于立好规矩。这个规矩太宽泛了不行,将会形同虚设,达不到效果;这个规矩太细致了也不行,要不就会太过繁琐要不就会有所疏漏,不利执行。权衡一二,让宪法来做这个圈框是再合适不过了,不大不小,刚刚好。

  我曾偶然在一个律师的办公室看到这样一副字:心外无法,当真觉得妙极,法,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刻意为之,而不逾矩,淋漓尽致地体现了一个法律服务人员的至高追求。当然,于普通人而言,这样的标准很难达到,但我们不能否认法在我们的生活中的权重越来越大,社会各界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大。我与法律是略有一点缘分的,自工作入了司法行政部门近十年,辗转三个处室,两个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律师管理处、法制宣传处,一个是管理服务持“法”营生的群体,一个是面向广大群众进行普法,一个专,一个广,无论是哪一个,都促使我时时学习法律知识,提升自我的法律素养,也让我对法律的体味更深、对宪法的认同更高。

  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并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重要意义不需赘述。但法律林林总总,想要全面掌握,确有难度,对比起来,宪法更有优势,宪法内容广泛,但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使其不受侵犯;二是设定、约束国家的权力,使其不被滥用。

  政府越来越重视依法行政,切实践行着“以法律为准绳”。作为承担着法治宣传与法律服务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我的感受尤深。机关单位越加重视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很多单位聘请了法律顾问,用法为自己的行政行为保驾护航;政府重视社会各个阶层的普法,有分别、有重点地进行普法宣传,多种形式地开展法制宣传,把法制的种子播到社会的角角落落。

  从上到下打造“一小时法律服务圈”,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从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到乡镇(涉农街道)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再到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站点和村法律顾问,让老百姓对法触手可得;与此同时,我不得不提,市长热线、网络问政等新形式的运用,让老百姓更好地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是对政府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又是对政府行为合法的督促。

  让我们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养成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习惯,以“宪”为框,立“法”之规!

  我读宪法征文范文【五】

  让宪法流行起来让信仰树立起来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说: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而法律让人类学会了如何驾驭自己。法治是良法善治,是规则之治,而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的规矩。在我国,法律作为舶来品,经历了从法律移植的“西方化”到法治“本土化”路径的实践,实现了从人治到法制再到法治的漫长而曲折的发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她始终以最高的地位和最低的姿态一直陪伴着我们、保护着我们。但是在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尚未正式建立,宪法条文主要具有纲领性和原则性,缺乏直接的约束力,人民群众日常接触较少、关注不够,宪法因此被很多人戏称为“闲法”,这种宪法的“虚无主义”导致在现实生活中有悖于宪法精神的现象时有发生。

  从齐玉苓案、“孙志刚收容致死案”到“上访妈妈”唐慧事件再到黄海波被收容教育事件,引发了宪法司法化和相关法律制度是否合宪的广泛讨论,但也间接导致收容遣送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在公民意识逐渐崛起的当代,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宪法、了解宪法并学会用宪法捍卫自己的权利,让公平、正义在中国这片土地上扎根、繁衍。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实现依宪治国就必须树立宪法的绝对权威,而宪法的权威来自于人民的真诚信仰。只有内心坚守信仰,让宪法和法律入脑入心,才会对宪法和法律心怀敬畏,才会真正做到行有所止。但是纵观现实,个别人员宪法理念脆弱,宪法意识淡薄,立法中规章制度违反宪法的情况偶有发生,行政执法中“九龙治水”的多头管理现象仍然存在,司法审判中“法官不是官,书记说的算”的情况时有发生,广大群众依托法律制度保障权利诉求的愿望仍难以有效满足。

  令人欣喜的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真正实现一切权力行使都以宪法为依据,一切公民权利都依宪法来保护。同时,首次在决定中提出设立国家宪法日。诚然,宪法的普及与宣传需要广泛的动员和参与,但更重要的是,需要将宪法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让宪法真正“流行”起来。对广大党员干部而言,这就要求我们时刻恪守宪法原则,履行宪法使命,按照宪法办事。只有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坚持按程序办事、按规矩办事,带着法律的“镣铐”跳舞,才能不触碰法律红线,不逾越规则底线。

  卢梭说过:“一切重大的法律,不是刻在大理石或铜板上,而是铭记在公民心中”。广大群众只有坚定宪法信仰,转变思想认识,正确认识到“宪法并不是远在天边,而是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主动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自觉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保障宪法法律实施。

  广大法律人必须坚定自身的法律信仰,提升法律素养,努力让宪法从文本走入生活、贴近百姓、融入社会,让宪法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信守和遵从。但这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实现,但是只有凝聚社会的广泛共识,让宪法成为法治的“圣经”,以宪法之锋利扫平“中国梦”路上的障碍,以宪法之坚固筑牢法治社会的根基,建造更多的道德之墙,树立更多的律法之门,才能让宪法的光辉照进现实,照亮我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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