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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联体国家议会权力比较

时间:2021-02-07 13:52:13 政治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独联体国家议会权力比较

  独联体国家议会权力比较

  摘 要:独联体成立后,独联体国家相继建立议会,通过宪法以确认其宪政体制。

  该文对各成员国的议会制度进行比较,通过对其议会的职权进行比较研究来加深对独联体国家宪政理论和实践的理解,并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提供资料。

  关键词:独联体;议会;两院制议会;一院制议会

  议会,这个古老的西方国家机关在经历了不同社会形态的磨砺后,其实现民主、控制和监督政府的职能被普遍认同。

  独联体国家在民主共和的改革进程中,也纷纷模仿西方国家建立自己的议会模式。

  尽管由于历史因素,各成员国议会在职权等方面有许多共同特征,但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

  笔者将进行比较分析,勾画出其议会制度的大致框架,以期对我国宪政建设有可鉴之处。

  一、独联体国家议会制度概述

  在苏联剧变和解体过程中,其加盟国的政治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其政权内部结构也相应变化了。

  虽然各国都在追寻西方的民主共和制度,设置议会以保障民主和权力制约,但道路选择却不尽一致。

  从宪政地位角度看,格鲁吉亚、乌兹别克斯坦这两国建立的是美国式的总统制议会;摩尔多瓦在改革后由半总统制议会变为议会制议会;其他九国则建立了半总统制议会(以俄罗斯为代表)。

  从组织结构看,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四国实行两院制;乌克兰、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摩尔多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实行一院制。

  阿塞拜疆比较特殊,其宪法规定在国家统一之前暂行一院制,将来条件成熟则采用两院制(下面比较时将其暂时归入一院制国家)。

  而土库曼斯坦则形成了既非一院制又非两院制的特殊模式。

  除此之外,各国议会制度在具体结构、产生方式和职权范围方面都有不同之处。

  下面将进一步具体分析。

  二、独联体国家议会的职权范围

  在独联体国家,议会一般独具有决策、立法、监督、人事以及财政等方面的职权。

  不过,因为国情不同,各国议会的具体职权范围和分工差别也很大。

  下面我们首先介绍和比较两院制议会的职权内容。

  (一)俄罗斯议会的职权

  在俄联邦议会两院既有各自的专有权限,又有共同权限。

  联邦委员会的专有权限包括:①确定总统选举权;②对总统部分职权(如战时状态和紧急状态的实行权)的监督权;③对部分公职人员(包括联邦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仲裁法院法官)的任免权;④联邦主体间疆界变更的`批准权。

  国家杜马的专有权限包括:①对俄联邦政府主席任命的同意权;②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权;③对部分公职人员(如联邦中央银行行长、审计院主席、人权问题全权代表)的任免权;④大赦权。

  两院共有的权限包括:①联邦法律的通过权,联邦宪法第3~8章的修改权和第1、2、9章的修改建议权;②对政府的财政、维护人权情况的监督权;③举行议会听证会权,质询权;④弹劾总统权。

  但是,即便是共有的权限,两院也有不同的分工,发挥不同的作用。

  比如:联邦法律和宪法修正案由国家杜马通过,联邦委员会则拥有对此表示赞成或否决的权力;国家杜马有权对总统提出其反右叛国罪或其他重罪的指控,联邦委员会则有权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弹劾总统的决议。

  “根据这种体制,议会上院即联邦宪法委员会实际上对议会下院即国家杜马起到了某种‘制动器’的作用”。

  (二)白俄罗斯议会的职权

  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下院代表院的管辖范围主要为:①审议法律草案;②确定总统选举;③对总统任命总理表示同意;④听取政府总理的施政纲领并予以批准或否决;⑤审议对政府的信任问题或对政府进行不信任表决;⑥提出关于总统叛国或犯罪的指控,根据上院决定罢免其职务;⑦接受总统辞职。

  上院共和国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有:①批准或驳回下院通过的法案;②对总统任命的部分职位表示同意;③选举宪法法院部分法官;④选举中央选举与公决委员会部分成员;⑤撤销地方代表机关的违法决定并在其严重违法时予以解散;⑥审议下院对总统的指控;⑦审议总统的紧急状态令。

  同俄罗斯相比,白俄罗斯上院职权下院相对较小。

  下院不仅有权决定总统选举事宜,而且有权最终决定是否罢免总统。

  不过对下院职权的行使也有相当的限制。

  比如:下院只有两次否决总理纲领才意味着不信任政府;只有在政府市政纲领被批准一年之后,才有权提出政府的责任问题,对政府进行信任表决等等。

  (三)哈萨克斯坦的议会职权

  在哈萨克斯坦,其议会职权则划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由两院以联系会议方式共同行使,大致包括:①根据总统建议修改、补充宪法,通过、修改和补充宪法性法律;②对政府预算、施政纲领进行监督或对政府表示不信任;③复议和表决总统驳回的法律,或授予总统一年立法权;④提议举行全民公决;⑤解决战争与和平问题;⑥部分人事任免权等。

  第二部分职权由两院按照先下院后上院的顺序进行,主要包括:①通过法律;②规定解决行政区划问题的程序;③宣布大赦令;④批准或废除本国签署的国际条约等等。

  第三部分是两院均有但单独行使的职权,主要涉及各自的内部人事任免以及内部组织事物。

  第四部分是每院专有职权。

  上院的专有职权主要就是对部分人事的决定权以及审议下院对总统的指控并将结果提交两院联席会议审议。

  下院的专有职权主要是部分人事决定权、对部分法案的审议和决定权、对总统的叛国行为提出指控以及宣布例行的总统选举和确定非例行的总统选举。

  (四)吉尔吉斯斯坦的议会职权

  吉尔吉斯斯坦宪法规定的议会职权相对简单。

  它首先规定两院共有职权主要包括:质询权、立法权、解释法律权、变动国界权相互批准对方通过的法律权以及部分人事决定权等等。

  其中立法会议专有权限主要包括:批准和废除国际条约;批准实行紧急状态和军事状态;解决战争与和平问题及武装问题;颁布大赦令;监督政府年度工作;提出罢免总统的指控等等。

  人民代表会议的专有职权主要有:监督国家预算;解决行政区划问题;确定总统选举及罢免总统职务;对总理进行信任表决等等。

  总体说来,上院即人民代表会议的权限略大于下院即立法会议。

  (五)一院制国家的议会职权

  在乌克兰,其“最高拉达的权限范围很大,居独联体各国之首”。

  主要包括:修改宪法和通过法律;批转或废除国际条约;确定全民公决和总统选举;对总统进行弹劾;监督国家预算;广泛的对经济、社会、外交、军事等问题的决定权;确定例行和非例行的地方自治机构选举;监督内阁和总统工作等等。

  另外,乌克兰议会所拥有的人事权和质询权范围远远广于其他独联体国家,比如:国有财产基金会主席、国际广播电视委员会主席、国家银行董事会成员等职务的决定权等许多人事权是其他国家议会没有的。

  对地方自治机关领导人、所有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发出质询,而不论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这也是独联体绝大多数国家议会所没有的权力。

  同时,其议会也有权审议内阁责任问题,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

  不过议会一次例会期间和批准内阁施政纲领后一年内,审议内阁责任问题不得超过一次。

  摩尔多瓦宪法只规定了议会的基本职权,主要包括:通过法律、决议和决定;确定全民公决;解释法律;监督政府;确定外交、人事、军事等问题;通过大赦令,依法停止地方公共管理机关的活动。

  当然,其议会也有权弹劾总统,有权对总统提出的总理候选人进行信任表决,质询政府及其成员,讨论对政府的不信任案。

  而且议会还有权重新审议宪法,这点比较独特。

  最重要的是,其宪法规定政府对议会负责,着是独联体其他国家宪法没有规定的,充分体现了其议会制政体的特点。

  阿塞拜疆宪法将议会职权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先确立了议会职权的一般原则,第二部分规定议会管辖的问题。

  这是比较独特的设计。

  前者笼统规定了国家、社会生活的基本问题。

  后者则相对具体的规定了议会职权,主要包括行政区划、大赦、批准总统命令、弹劾总统、解决对内阁的信任问题、确定全民公决、成立检察院(此部分职权由其单独行使)、设立驻外代表机构、监督预算、决定部分重要人事问题、决定重要军事问题(此部分职权由议会根据总统建议或请求行使)等等。

  由此看来,议会受总统的牵制很大,其“宪法权力实际上并不是很大”。

  亚美尼亚议会受制于其他权力机关,特别是国家总统。

  比如解决宣战、大赦、国际条约、央行行长任命等重大问题,必须根据总统建议;决定国家预算和行政区划问题必须听取政府建议;停止总统的重要命令和措施以及罢免其任命的宪法法院法官必须获得宪法法院的支持;如果在宪法法院成立后不能任命院长,则由总统任命。

  当然,议会也有质询权、对政府表示不信任权。

  但是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

  而且,它也不拥有对总统任命总理的同意权、修改宪法权、确定全民公决权。

  可以说,亚美尼亚议会相对于其他成员国来说,其手脚被其他机关尤其是总统束缚得很紧。

  格鲁吉亚议会也无权确定全民公决和修改宪法,只有权将宪法修正案提交全民讨论。

  不过,其人事权力较大。

  它可以根据总统建议或推荐任命或罢免最高法院院长、总检察长、监察院长和任命任命最高法院法官以及罢免国家银行全体董事等等。

  而且,议会有权否决总统任命的政府成员和提出替代人选,这是其他成员国所没有的特色。

  另外,其议会只有权批准或废除国家签署的部分重要国际条约和协定。

  这也是一大特色。

  土库曼斯坦的议会制度是独联体国家最特殊的,其议会的职权划分较为奇特。

  其人民委员会由总统担任主席,拥有通常议会的职权。

  但它是以决议而不是立法方式行使诸如立法、确定全民公决、制定议案、变动国界和行政区划、批准或废除条约、解决战争与和平问题等方面的权力。

  “由于建立和实施这样一种特殊机制,土库曼斯坦议会的职权范围极为有限”,主要包括:通过、修改、解释宪法和法律;确定总统、议会选举事宜;监督政府及对其表示不信任;赞同或否决对最高司法机关负责人的任命;监督预算;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及合法性、解决总统因病而提前解除职务问题等等。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独联体各国为了成功转型而作了很大努力。

  在议会制度上面,他们在克服苏维埃的某些弊端的同时积极引进西方的经验和做法,并且也都十分重视走自己的民族发展道路,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模式。

  由于各国处于社会转型的不稳定期,它们都赋予了总统相当大的权力以保证国家的稳定。

  但是也没有忽视议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努力避免高度集权和专制的危险。

  另外,各国现行宪法也具备了过渡时期的特点,它们的议会制度也必然会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向文,宋雅芳.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邢广程,潘德礼,李雅君.俄罗斯议会[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3]任允正,于洪君.独联体国家宪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4]任允正,于洪君.独联体国家宪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5] 任允正,于洪君.独联体国家宪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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