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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与保险投资关系

时间:2021-01-19 09:08:09 职称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偿付能力与保险投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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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偿付能力与保险投资关系【1】

  【摘要】2008年金融风暴中,AIG集团因投资严重亏损导致偿付能力危机。

  国内保险监管机构及时吸取国外经验教训,在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限制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和比例。

  保险投资与偿付能力二者的关系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在介绍分析二者基本关系的基础上,提出对偿付能力管理的倡议。

  【关键词】偿付能力 保险投资 倡议

  一、偿付能力概念及与投资的关系

  (一)偿付能力基本内涵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偿付能力充足率是衡量寿险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

  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针对寿险公司而言,最低资本主要是赔款金额、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预计的风险保额等,与投资不存在直接联系。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认可资产主要指保险资金投资资产的认可价值,即按照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要求,基于会计账面价值计算的各项投资资产的认可值。

  认可负债主要是保险业务产生的负债,即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负债。

  保险投资与实际资本直接相关。

  (二)保险投资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保险投资对偿付能力的影响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保险投资将保险业与资本市场对接,多样化的投资形式能够分散投资风险,增加投资收益,提高保险企业认可资产价值,从而增强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

  另一方面,资本市场的风云变化也会通过投资传递至保险企业,引起投资资产价值的剧烈震动,最终影响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

  (三)与偿付能力挂钩的保险投资政策

  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已成为保险监管的重心之一,2009年上半年,保监会首次下发了需直接与偿付能力状况挂钩的保险资金运用政策通知,包括股票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和债券投资品种等投资政策规定。

  通知要求保险资金的投资策略、范围,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规模需根据偿付能力状况相应调整,偿付能力充足率高的险企可适用更宽松的投资政策,反之,投资形式和规模将受限。

  保险监管机构将资金运用政策与偿付能力相联系的政策导向体现了保险监管的新思路。

  二、保险投资对提升偿付能力发挥的作用

  (一)投资资产的认可比例

  认可资产=投资资产*认可比例。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规定,投资资产按照规定的认可比例计算认可资产价值。

  保险投资品种的认可比例简要归纳如下:

  综上,影响认可比例的因素包括:

  1.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充足率。

  2.发行方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债和企业债二者的信用评级。

  3.发行次级债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

  3.存款行和回购交易对手方的企业性质。

  如是信用社、财务公司、或信托公司,则全部为非认可资产。

  4.权益投资性质。

  如果是证券投资基金和上市股票投资,则认可比例为95%,其他权益投资全部为非认可价值。

  (二)投资收益对提高偿付能力的贡献

  保险投资当年实现的投资收益和可供出售资产浮动盈亏当年变动额之后体现为保险投资资产实现的增值额,该增值额越大,则认可资产金额相应增加,偿付能力充足率越高。

  投资收益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提高做出重要贡献,投资收益的提高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得以改善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倡议

  (一)将保险投资的风险因素引入偿付能力充足率计算公式

  保险资金运用已成为保险企业发展的核心主业之一,投资风险直接传递至保险公司的经营环境中。

  但现行偿付能力充足率计算公式更多关注的是保险业务的风险,对保险投资仅以资产的认可比例进行原则性规范,缺乏对投资运作的.各类风险因素的综合考虑。

  相比之下,国外发达国家计算保险偿付能力充足率时,已通过不同方式将资金运用风险、利率风险等因素考虑在内,更全面反映了保险企业的偿还债务的实力。

  因此倡议,保险监管机构参照发达国家计算策略,将投资风险指标引入偿付能力充足率计算公式,以全面衡量保险企业所拥有的资产能够应付的负债能力,推动指标更科学、更客观。

  (二)细化其他权益投资的认可比例

  现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规定:除上市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外,其他权益投资均为非认可资产。

  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逐步拓宽,保险投资将逐步涉入基础设施、行业龙头企业、不动产投资和战略新兴产业,这些领域中有些企业属于大型优质企业,发展前景好,管理能力强,有些企业相对规模小,经营风险高,未来发展方向不明朗。

  鉴于此倡议,对保险资金所投资的未上市股权企业设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指标,综合考量投资风险和发展前景后,再确定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时应该适用的认可比例,以更切合实际地反映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

  参考文献

  [1]陈欢.资本结构理论及实证研究综述.中国证券期货,2012第1期.

  [2]杨柳.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研究.中国知网,2009.

  高职院校推行实习责任保险必要性及实施目前状况【2】

  摘 要:基于近年来高职院校频发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伤亡事故,学生遭受人身伤害后又往往缺乏有利法律保障和有效救济途径的现实情况,笔者以数据为基础,从理论上简要分析了高职院校推行实习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关键词:顶岗实习;实习责任保险;伤害事故

  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一项非常重要的教学环节,是学校突出教学特色,提升教学质量的重要教学活动。

  然而由于各种理由,近年来高职院校频发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伤亡事故,实习期间安全形势并不乐观。

  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不仅对学生及其家庭带来不幸,也增加了学校、实习单位的压力和负担。

  在实践中,由于存在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身份定位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对高职学生和实习企业之间的关系认定不统一等理由,一直以来,顶岗实习期间高职学生遭受人身伤害后往往缺乏有利的法律保障和有效的救济途径。

  笔者认为,这两年国家大力推行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对顶岗实习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进行保险保障,能够有效地解决学校、企业因为学生的伤害事故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纠纷,同时保障学生、学校、企业三方利益,是建立和完善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

  一、实习责任保险的定义

  实习责任保险是以职业院校或实习单位作为投保人, 向保险人缴纳保费, 当实习学生发生伤亡事故, 职业院校或实习单位负有经济赔偿责任时, 保险人进行补偿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在实习责任保险这种商业保险关系中,投保人是各类职业院校或者接收实习生的实习单位;被保险人是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学生是直接的受益人;承保的范围涵盖了学生实习的全过程;保险费用由学校或实习单位支付。

  因此,高职院校的顶岗实习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实习活动中,由于学校或实习单位的过失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或实习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可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

  二、推行实习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一)推行实习责任保险是面对严峻学生实习安全形势,保障校企生三方利益的有效手段。

  目前,每年我国职业院校参与实习的学生人数约有 1000 万,几乎每天都有学生在实习中发生各种安全事故。

  根据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联合工作组编写的2012年度和2013年度的《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年度报告》,我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形势严峻。

  报告中分别提到,2012年,根据教育部推行的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抽样选取的60万例样本分析,每10 万名实习学生发生一般性伤害的约39.9人, 其中导致死亡的约3.96人;2013 年每 10 万名实习学生中发生一般性伤害的约78.65 人,其中导致死亡的约4.69 人。

  一方面,学生实习事故居高不下的伤害率和死亡率,反映出我国职业院校对学生实习风险管控力度仍然不足;另一方面,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发,学生身心受到伤害,学校和实习单位又要面对因自身过失而承担的经济损失而带来的不良后果,学生、学校、实习单位利益都受到伤害。

  实行实习责任保险后,保险公司可以代学校或企业承担民事赔偿,转移了学校的风险,有助于妥善处理学校、企业与学生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有效化解危机、保障三方权益、实现三方共赢。

  (二)推行实习责任保险是保障高职院校学生实习安全现

  行法律适用的有效补充。

  目前,我国关于保障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安全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多个单行法律法规中。

  在高职院校学生实习事故处理的实际工作中,主要有198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3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理由的解释》、2010年

  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在实务中,一方面,《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对责任认定基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然而高职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生的很多事故并不完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另一方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高职学生因在顶岗实习中仍属于在校学生,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补偿。

  所以说,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于高职院校实习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后的权益保障, 规定的还不够清晰和明确,时常出现无法及时得到司法救济的情况。

  然而,实习责任保险承保范围覆盖了高职学生实习的全过程中可能发生基本风险,既包括实习中类似工伤的事故,也包括学生在往返学校和企业路途中的风险,还包括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内校方有责任的非实习工作时间发生的事故。

  因此,推行实习责任保险,能够在实习学生发生人身损害事故而又无法及时明确地得到司法救助时,及时妥善地处理学生的顶岗实习伤害事故。

  三、推行实习责任保险的实施目前状况

  实习责任保险作为解决实习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处理的重要途径,国家相关部门一直非常重视其推行和实施。

  2009年11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从中等职业学校入手,联合印发了《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通知中要求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参加实习必须人人参保。

  但该通知在实施两年中,出现了保险覆盖面窄、保障不充分、赔付较慢、服务不到位等理由。

  据统计,到2011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投保率只达到1.5%,距三部委通知提出的要求相差甚远。

  随后在2011年教育部联合多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统保示范产品。

  2012年,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

  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明确要求各职业院校“人人参保,应保尽保”,并提出“职业院校校长是学生实习安全和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实施‘统保示范项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截止2013年新学期开学前,只有17个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生产建设兵团转发教育部文件,明确提出当地推动统保示范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截至2013年11月,只有全国职业院校的10%左右参加了统保示范项目,也还有十几个省份没有就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作出部署和安排。

  2014年统保工作进一步推进,截至2014年职业院校新学期开学,已有安徽、北京、新疆、辽宁等30个地区投保。

  2014年7月,江西省教育发厅已下发《关于开展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

  实施学生实习保险能够弥补《工伤保险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不足,从理论上说能够帮助高职院校和实习单位化解危机、转移风险,能够较好的保障实习学生的利益。

  但在近两年全国推行的学生实习保险的具体工作中,也发现了一些实施过程中的理由。

  例如部分学校重视程度不够,未给实习学生购买保险。

  据统计,2013年全国通过统保示范项目和其他保险主体共承保268 万学生,相比较每年我国约有1000万名职业院校学生参与实习的规模而言,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普及率还不高。

  购买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比例不高的理由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部分院校认识上有误区、重视程度不够。

  部分院校将学生平安险与学生实习责任险混同,错误地以为购买了学生平安险就可以不购买学生实习责任险,未清楚地认识到实习责任险的作用;另一方面,学生实习责任险的投保人主要是职业院校,学校需要缴纳一定保险费用,部分学校基于各种理由不愿支付。

  参考文献:

  [1] 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联合工作小

  组.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2012年度报告[R].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8月.

  [2]翟帆.实习有风险 管控须加强[N].中国教育报.2014年10月13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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