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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范本(通用7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范本,欢迎大家分享。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1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和发布户外广告的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精简、高效、便民原则,指定三个以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结合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举办文化、旅游、体育、会展、庆典、公益、促销等活动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利用交通工具、移动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纳入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第五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六条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在政府的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并在政府的网站长期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经公布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范围和要求。
(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符合国家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使用光源性装置的,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三)符合其他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
(四)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
(六)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
(七)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八)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但自设性户外广告除外;
(九)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涉及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实施许可或者审批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设置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在作出许可或者审批决定前,应当在政府的网站和专门场所公示15日,或者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许可或者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保障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维修或者拆除。
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及其设施整洁、完好、美观。
对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或者电子显示出现断亮或者残损的,应当及时更新维护。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2
第一条 为加强我社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维护社区容整洁美观,使广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四川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社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我社区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户外场所设置的具有广告内容的路牌、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招牌、招贴、条幅、气球、橱窗等。
第三条 我社区负责本社区区范围内(交通公路主管部门管辖的公路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除外)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商标、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安装应当牢固、安全,保持完整、美观;对残缺不亮的霓虹灯广告和破损、陈旧、过期的其他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我社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由社区市政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社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利用我社区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报批我社区有关部门审批合格后才能进行广告设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社区容社区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五)侵占绿地,损毁城市绿化设施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内的;
(七)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设施安全的;
(八)在区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的。
第十条 申请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经营临时性户外广告业务,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未经核准,不得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委托有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户外广告发布者)发布。户外广告发布者接受委托后,应按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在社区区规划区范围内设置的,向社区市政办提出申请;
(二)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等公路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的,向市交通公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发布者向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东莞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含有广告主名称、地址、营业执照、载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朝向和设置时间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户外广告设置权证明,或者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
(四)户外广告设计图、效果图。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接受申请后,应按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应予以批准设置;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说明理由。
对利用道路设置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在批准设置前,应先征求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交警部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发布者凭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广告内容和设计图样;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的,还应提交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决定文件。
第十五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自有经营场所、门店设置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须持广告样稿及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审批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设置发布。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张贴各类招贴广告,在社区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联合批准设置的社会招贴广告专栏内张贴。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发布户外广告应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设置证号、经营单位。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置和登记的户外广告,需变更批准、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登记部门申请变更。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经批准设置和登记后, 3 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时间不超过 3 年,设置时间届满的,应及时拆除。设置时间届满而需要延长的,应在届满之日前 3 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登记机关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户外广告发布者不承担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二)未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而发布户外广告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予以通报批评,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户外广告发布者承担;
(三)在社会招贴广告专栏以外的区域张贴各类招贴广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清除的,强制清除,其费用由户外广告发布者承担。
(四)对破损、陈旧或不牢固而妨碍安全的户外广告,责令限期维修、翻新或拆除,逾期不办的,强制拆除,并知会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其拆除费用由户外广告发布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未经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或户外广告因破损、陈旧而影响市容的,由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维护,并可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不维护的,由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拆除,并知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拆除费用由户外广告发布者承担。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规范设置、安全运行和维护,现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和《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落地式、附着式户外广告)和各类牌匾标识。凡在本市从事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设计、制作、施工、运行、维护以及广告发布等管理、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设置、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确保本地区或管辖范围内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安全运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划分,市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分别依据以下条款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日常管理责任。
(一)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并组织实施相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
2.落实市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行业安全工作形势,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3.组织开展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指导并督促区县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4.组织制定行业安全应急预案,组织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6.负责市管高速路沿线、环线依据规划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和运行维护。
(二)区县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各项安全工作任务。
2.严格遵守《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和《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地方标准)》等有关规章、规范要求,统一规划设置户外广告,依据有关规范标准监管牌匾标识设置行为,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3.依法落实街、乡、镇及其有关单位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建立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日常安全巡视和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组织协调街、乡、镇开展辖区内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遇有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要及时组织街、乡、镇有关单位和人员上街巡视检查。街、乡、镇及其有关单位对存在各类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要责成并指导设置单位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督查落实隐患治理进度和消除工作。
4.依照《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地方标准)》要求,对本地区列入安全检定范围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和部分大型牌匾标识设施,定期安排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检定,并督促落实整改工作。凡经区县市政市容委依据规划统一设置并经营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定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预算解决。其它户外广告设施和部分牌匾标识设施的安全检定费用,由设施产权单位支付。
5.制定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责任,落实机构、人员、车辆及装备等各项保障措施。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做好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配合事故调查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6.组织落实与本辖区内重点道路和重点地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经营单位和牌匾标识产权单位签订《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施安全运行责任承诺书》工作。
7.负责本辖区内违规户外广告设施的认定工作;发现违规户外广告设施及时移送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的安全管理主要责任
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设置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必须符合《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标准》、《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规范》和《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地方标准)》等有关要求依法设置。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方或安全责任约定人对设计、施工、验收、管理、运行维护等全过程安全生产负有全责。户外广告设施建设期安全生产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运行维护期由运行维护单位或安全约定责任人负责。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承办户外广告设施建设的施工单位应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在选址、地基基础、材料、结构、电气、照明、防雷接地、防电击、防火、施工作业等方面的各个工作环节,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规划与建设安全管理要求》(附件1)中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或安全责任约定人应建立广告设施运行维护制度。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距地10米以上附着式户外广告、大型电子显示屏和高层建筑物楼顶单体字高2米以上牌匾标识应定期维护。遇有大风、暴雨、暴雪等恶劣天气,要对所属设施及时检查、巡视,防止事故发生。要建立运行维护档案,确保有据可查。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运行期间,要确保设施结构安全牢固、功能齐全、完好无损。发现有画面空置、破损、污迹、严重褪色,或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等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修复、改造;发现结构、电气、火灾等重大安全隐患,设置单位或安全约定责任人应及时报告属地市政市容管理行政部门,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限期消除,隐患消除前,应停止设施使用,并设置警示标志,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第十二条 从事户外广告设施维护和更换画面作业活动的电气焊工、电工、高空作业等特殊工种专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管理部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资质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工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严禁违章操作。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安排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对所管辖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安全检定,根据检定结果出具安全检定报告。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距地10米以上附着式户外广告、大型电子显示屏和高层建筑物楼顶单体字高2米以上牌匾标识,使用期满2年进行首次安全检定,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检定。检测、检验机构对出具的安全检定报告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包括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及检定意见等。对存在危及安全使用的设施,被检单位应根据检定意见,进行中修、大修或拆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及设置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切实做到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并将本单位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工作列入常态工作议事日程。从事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措施,遵章守纪,合法经营,服从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和整改要求,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及相关各方要建立和落实户外广告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开展户外广告设施隐患排查和整改活动;要建立检查记录,登记建档。对于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通知书,必须坚决服从,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落实完成整改工作。
第十六条 凡属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的牌匾标识,发生坠落、倒塌等情形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产权人和违规设置人应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违规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产权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或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事故,有关责任方要服从城管执法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资源,是指利用以下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水域、交通工具等设置载体,占用城市空间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招贴栏、路牌、标志牌、候车亭、实物造型等广告形式。(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设置载体设置临时性的彩旗、条幅、气球、拱门等广告形式。
第四条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广告经营者占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德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管理工作。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的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受财政部门委托,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城市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而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全额直接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建设等支出。
第二章户外广告资源出让
第七条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采用以下4种形式:(一)招标。(二)拍卖。(三)产权人委托转让。按照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四)产权人协议转让。通过(一)、(二)形式取得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的,期限为3至5年,特殊情况不超过10年;通过(三)、(四)形式取得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的,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八条城市户外广告资源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经营、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九条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正在使用的,合同到期后,也要统一进行招标、拍卖。
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上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经营权,要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
第十条城市经营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招标、拍卖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的单位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可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通过产权人协议转让的,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期满后重新招标的,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可优先获得使用权。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期满后,经检测,户外广告设施仍能安全使用的,原使用者通过招标、拍卖取得使用权时,可继续使用;未取得下期使用权的,可与取得下期使用权的所有人协商残值转让,未达成残值转让的,应自行拆除原设施。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确保应收尽收,防止国有资源收益流失。
第十五条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所取得的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有偿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招标、拍卖收入要全额上缴财政。经业主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按收入总额的30%给予业主经济补偿。
利用城市公交车车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招标、拍卖收入要全额上缴财政。经业主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批准,可按收入总额的30%给予业主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采取协议方式取得非公共产权资源户外广告设置权的,须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须按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八条设置门店招牌广告、软体广告、交通工具(不含城市公交车)广告及举办临时促销宣传活动的,须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经营者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后,任何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其收取场地费和占用费。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
确需减征、免征或缓征的,应当严格减免审批程序。应当由缴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政府重大活动或社会公益事业需要营造宣传气氛或设置公用指示牌、公益广告的,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设置公用指示牌以及重大活动需要营造宣传气氛的,免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对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户和残疾人,开展经营活动,利用自有场地设立的灯箱标志、标识等,凭证减半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监察、财政、工商、审计、规划、物价、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户外广告资源的监督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户外广告资源收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5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场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户外广告。
第四条区城管部门负责本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划、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市政、交通运输、公路、广电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型美观、安全牢固,不得遮挡或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加固或者拆除。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控制地带内的;
(六)在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内或者载体上的.。
第八条禁止在建成区范围内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本办法发布前已办理相关手续的立柱式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设置人未自行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第九条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对利用路牌、公交站牌、道路两侧的数字城市指南便民查询设施、垃圾箱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公益性、便民性户外广告的,可以不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场地使用权,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收费。
利用非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取得。
第十条利用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纳入政府资源运营范围,其场地使用权由区政府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拍卖,招标、拍卖所得上缴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改善广告基础设施。获得广告使用权的用户,凭户外广告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对目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开展运营的,应当按照合同继续经营,合同期满后,收回运营权,纳入政府资源统一运营,并通过公开招标和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公共场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办法,由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拥有市政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发布广告,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擅自设置,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明、广告设置的位置、期限、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区城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技术规范要求,对户外广告是否符合设置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核发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后,申请人依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向区城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资料,其中大型户外广告、涉及城市规划、利用市政工程设施、占用绿地、占用风景名胜区控制地带、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先经规划、市政、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公路路政等管理部门、单位审查同意。广告牌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上为大型广告。
(二)申请设置显示面积15平方米以上具备视频及字幕信息发布功能的户外LED显示屏,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外,还须到区广电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经区广电部门审查具备安全播出条件后依法设置,并由区广电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三)区城管部门应当在自接到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经区城管部门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经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进行户外广告登记,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①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以及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经营许可证等相应的合法资格证明;
③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或者与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④户外广告平面位置图和彩色效果图;
⑤广告内容以及广告设计样稿;
⑥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请人利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广告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5日内予以拆除。设置人未予拆除的,产权所有人应当予以拆除。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未及时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强风暴雨等其他恶劣天气,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中,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4月1日前,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区城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区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城管部门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设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未拆除的,由区城管部门依法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区城管部门按照《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间接的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构)筑物外部、公共设施以及空间设置的路牌、展示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门店招牌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的广告;
(三)气模、气球、彩虹门等充气浮动广告;
(四)各种流动宣传广告、布质宣传条幅以及施工标准宣传牌;
(五)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审核及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大型户外广告的选址定位审核工作。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美化市容、文字规范、内容健康,有利于城市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设置准则
第六条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协调、美观的要求,会同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公益性广告设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局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形象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物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安装牢固,保证安全。使用易锈蚀材料的,应当定期进行防锈蚀处理,并进行有效覆盖,不得外露;使用电源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漏电安全措施,并与高、低压导线和地面、地下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第九条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质量标准。
第十条严格控制在临街建筑物的`立面悬挂布标、条幅。
第三章设置管理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二条张贴户外广告必须张贴在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的公共广告栏内。
禁止在广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权,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应征得建(构)筑物所有权人或场所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后,向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十五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有关资料:
(一)申请书;
(二)广告设置位置图和彩色效果图;
(三)制作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做出许可的,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期限、数量、规格、用材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应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未完成设置又无正当理由的,原批准手续失效。
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到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手续的,有效期满后,广告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户外广告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版面不得空置,暂时无广告的,应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因城市建设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由批准机关书面通知广告设置单位限期拆除。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补偿。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及时维修、更新,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如遇大风、汛期等,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出现污浊、锈蚀、损毁、变形等情况的,设置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恢复完好。
第二十四条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定期督促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通知广告设置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实难以通知到广告设置单位的,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责令限期拆除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当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漏电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或过错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7
一、总则
为加强户外广告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所有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包括商业广告、公益广告等。
二、责任划分
广告设置者: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负直接责任,负责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更新等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广告设施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管,督促广告设置者落实安全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广告内容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管理,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对广告设施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三、安全设计与施工
设计要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结构、防风、抗震、防雷、防火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设计文件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要求:广告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广告设置者组织验收。
四、安全检查与维护
日常检查:广告设置者应安排专人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广告设施的结构稳定性、连接件牢固性、电气线路安全性、画面完整性等。发现问题应及时记录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定期检查:每xx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应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对检测不合格的广告设施,广告设置者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维护保养:广告设置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定期对设施进行清洁、防锈、防腐处理,确保设施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对损坏的部件应及时更换,对老化、破损的画面应及时更新。
五、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
隐患排查:城市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户外广告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类登记,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
整改要求:广告设置者应按照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按时完成整改任务。整改完成后,应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后方可解除隐患状态。
应急处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城市管理部门应责令广告设置者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如设置警示标志、封闭现场等,防止事故发生。
六、安全事故处理
事故报告: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安全事故后,广告设置者应立即向城市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事故救援: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调动救援力量,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经过和损失进行调查分析,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事故赔偿:广告设置者应依法承担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对因事故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坏,广告设置者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七、培训与教育
安全培训:广告设置者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内容包括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设计、施工、维护、检查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安全教育: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普及户外广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八、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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