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时间:2020-11-01 13:49:18 仲裁申请书 我要投稿

【精华】仲裁申请书4篇

  当今社会中,不管男女老少都有可能会接触到申请书,申请书作为一种专用书信,同一般书信一样,也是表情达意的工具。到底应如何写申请书呢?下面是关于仲裁申请书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精华】仲裁申请书4篇

仲裁申请书 篇1

  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介绍

  申请不予执行事项:

  淮安仲裁委员会淮仲裁(XX)裁字第号裁决书违反仲裁法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执行该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

  一、付款条件未成就,被申请人无权主张支付367050.35元工程款。

  根据合同第六条约定:“乙方同时协助甲方办理门面房、车库产权工作,甲方支付10万;剩余土地手续在甲方的通知下协助甲方办理过户手续,办理结束3-10 日内一次性结清剩余款项”。可见,除了已付的106000元外,只有在上述条件出现时,申请人才支付367050.35元工程款。由于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申请人至今没能办理门面房、车库的产权证以及土地手续,付款条件未成就,被申请人无权要求支付该款。

  二、申请人有义务代扣代缴641.34万元发票的税款。

  根据双方约定第五条:“乙方余欠工程款施工发票有甲方代扣代缴”。此前,申请人预付12860219元工程款给被申请人,其中有641.34万元没有发票,针对这个问题,双方约定由申请人代扣代缴税费。故即使被申请人有权主张工程款,申请人也必须要将相应的税款扣下并代为缴纳。

  三、被申请人没有出具正式发票给申请人,违反法定义务,申请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申请人先后预付12860219元工程款给被申请人;XX年4月,申请人按照协议约定又支付了106000元给被申请人。付款中共有651.94万元工程款被申请人没有提供正式发票,造成申请人无法及时入账。被申请人不出具正式发票,不仅严重违反了税法,还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申请人有依法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被要求不得将工程款支付给申请人。

  申请人的委托人先后于XX年11月7日、XX年7月7收到清河区人民法院(XX)执字第59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被要求扣划工程款 20xx元付给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时因代扣代缴的税款数额没有得到税务机关确认,经协商暂未扣划。XX年5月24日,本案仲裁期间,被申请人再次收到清河区人民法院(XX)执字第59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直接扣划申请人工程款26XX元给付江苏兴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也无法直接支付工程款。

  五、申请人不应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1、被申请人主张的367050.35元工程款何时支付双方在协议中没有约定具体的日期,只是表述了付款的条件,因该条件没有成就,申请人有权不付,同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基于上以第二、三、四条的因素,申请人也不应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3、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

  综上,淮安仲裁委员会淮仲裁(XX)裁字第号裁决书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一、二、四、五项可以申请不予执行的四种情形,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仲裁申请书 篇2

  姓 名:

  编 号:

  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Nan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

  申请人基本信息

  担任仲裁员资格

  联 络 方 式

  注:此栏信息是我们与您沟通的渠道,非常重要,如有变更,请及时与本会联系,以

  便办案秘书能尽快与您沟通。

  学 习 简 历(附最高学历证明)

  主要工作经历

  此表填妥后请邮寄或递交到下述地址: 南京市华侨路26-7号4层

  南京仲裁委员会 <收> 邮政编码:210029

  表中信息如有更改,或有关建议及事项,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

仲裁申请书 篇3

  申请人:***,女,汉族,1967年3月4日出生,住**省**县**镇**村**号。电话:123456789101。

  被申请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电话: 1234567。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4175。6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xx年4月至20xx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4、请求裁决支付申请人20xx年至20xx年期间的`年休假工资10077。46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期间没有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9307。84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4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20xx年曾签订一份书面劳动合同,20xx年7月1日同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一年期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到期后,于20xx年7月2日又同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书在被申请人处一直没有发给申请人,20xx年7月2日后双方没有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中没有约定工资数额,申请人20xx年月均工资约1900元,20xx年月均工资为1856元,20xx年月均工资为2651。41元,20xx年月均工资为2754。75元,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835。12元每月。被申请人从20xx年9月才开始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之前一直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在工作期间,申请人经常加班,休息较少,工作十分辛苦,而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为申请人安排带薪年休假,且没有支付申请人相应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其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特提出上述请求,请求贵委依法作出裁决。

  此致

  经开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

  申请人:xxx

仲裁申请书 篇4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21号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终止双方的业务合作行为,将申请人托管给被申请人的业务及资产交还给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返还相应的价值 1150万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可得利益损失450万元。事实与理由:

  语音、宽带等电信业务为专营业务,以前一直是由中国电信专营,国家为打破垄断,将被申请人从中国电信分离出来,与中国电信竞争市场;被申请人进入岳阳与中国电信竞争市场,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敷设光钎电缆、建设机房等物理形式的网络基础设施,需要成熟的代理商发展终端客户资源;而申请人作为岳阳市唯一的有线电视传输单位,手上握有全市所有的终端有线电视客户资源,有成熟的电信设备、网线敷设技术力量,正是被申请人千方百计寻找的合作对象;双方经多次协商沟通,于20xx年6月签订《业务代理合作补充协议》,约定申请人代被申请人垫资建设用户接入系统,代理被申请人开展语音业务,代被申请人建设汇聚设备、认证设备、接入光缆和用户网络;约定双方合作期限5年,自20xx年6月15日到20xx年6月15日,协议期满前1个月,双方协商继续合作的条款和条件并另行签订协议;约定申请人收益包括业务代理费、垫资补偿和网络代维护费,其具体分成比例为,语音(含市话和长途),DIA(宽带专线)以及其他业务,申请人为50%;数据(家庭上网),申请人为70%等。双方签订协议后,申请人按照协议的约定,垫资13326250元,组织技术力量,将语音用户接入系统和宽带网络接入系统等双方协议约定的工程建设完毕并投入使用;在代理经营业务期间,申请人利用自己的终端客户资源,拓展市场,业务逐年长足发展,截止20xx年2月,申请人已发展用户8129户,业务收入成倍增长,申请人20xx年收入455449.7元,20xx年收入1083496元, 20xx年收入1726963元。

  20xx年2月16日,被申请人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签订了停止竞争协议,其核心内容是,非主导运营商在协议期内,停止业务发展,不再增加新用户;该协议的签订,导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作协议再也无法正常进行,被申请人的预期收益无法实现。20xx年3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去函,要求终止双方的合作协议,由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的投资成本。20xx年3月21日,双方开会沟通决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资产购买方案,因双方都是国有企业,有严格的要求和流程,决定由申请人拿出具体可操作方案,同时启动资产和台账的清理等相关工作,以便双方下一步的商讨;至于网络及业务的托管问题,由岳阳网通和申请人就其方案进行商讨,共同推进该项工作的落实。20xx年4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岳阳市分公司签订《通信业务及资产托管协议》,将合作业务及资产托管给被申请人岳阳市分公司。20xx年6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业务代理合作补充协议》顺延一年,顺延至20xx年6月15日。20xx年12月23日,申请人委托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向被申请人出具律师函,要求被申请人就垫资的资金及形成的资产的后续运营进行商议。20xx年1月7日,被申请人回函,称“此项工作正在处理之中”。自20xx年4月,申请人将业务及资产托管给被申请人后,一直托管到现在,被申请人也一直按照双方的合作协议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分成收入,但分成收入逐年减少,20xx年1296282元,20xx年 1529271元,20xx年1422337元,20xx年860161.8元,申请人的分成收入远远不能弥补

  申请人垫付的资金。

  电信业务为专营业务,申请人不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申请人垫资购买、敷设的电信设施、光缆等网络系统及发展的终端用户资源等资产,在双方合作期满后,只能交还给被申请人,由被申请人返还相应的价值;这不仅符合双方协议约定,也是实现社会价值最大化及保证用户、消费者的利益需要。

  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合作期间,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签订停止竞争协议,申请人上千万的垫资投入不能正常经营,过万线已架设的分配电缆因不能吸收新用户被闲置,申请人预期收益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20xx年2月至合作期满期间,不能吸收新用户导致的利润损失;一是合作期满后,申请人因不能吸收新用户造成终端用户减少,导致交还给被申请人终端用户减少,被申请人返还价值相应减少的损失。

  现申请人依据双方签订的《业务代理合作补充协议》第十一条,如发生争议的一方可向岳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的约定,特申请贵会

  予以仲裁。

  此致

  申 请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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