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撤回仲裁申请书

时间:2021-02-03 16:13:05 仲裁申请书 我要投稿

申请撤回仲裁申请书

  撤回仲裁申请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仲裁申请人撤回自己的仲裁申请,不再请求仲裁庭对该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行为。

申请撤回仲裁申请书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关于申请撤回仲裁的仲裁申请书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撤销仲裁申请书一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楼室。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人仲案字【20XX】第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XX】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

  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

  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

  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

  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监察大队的。

  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

  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

  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

  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该份证据为“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2009年12月至2011年5月”。

  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

  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20XX】第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年 月 日

  撤销仲裁申请书二

  申请人:XX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住所地:北京大兴区北臧村镇巴园子村村委会北20米

  法定代表人:王克杰

  委托代理人:曹小明 本公司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北京中捷通钢结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通公司)

  住所地:北京通州区台湖镇江场村西

  法定代表人:许中服 联系电话:

  申请撤销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仲裁委员会(20XX)京仲裁字第08XX号裁决书。

  申请人中扶公司因不服XX仲裁委员会(20XX)京仲裁字第08XX号裁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决。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XX仲裁委员会(20XX)京仲裁字第08XX号裁决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首先,XX仲裁委员会没有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3条规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另,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9条规定:“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本会将组庭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20XX年3月28日XX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仲裁案件后,申请人代理人陈律师多次询问仲裁庭组成情况,XX市仲裁委员会不告知,申请人直到20XX年5月24日开庭时才知道仲裁庭组成人员姓名,领到裁决书时才知道仲裁庭早在20XX年4月份即组成。

  仲裁庭组成后,XX市仲裁委员会连口头通知也没有,更别说书面通知申请人仲裁庭组成情况。

  由于XX仲裁委员没有向申请人通知仲裁庭组成人员基本情况,也没有依据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0条披露仲裁员信息,导致申请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专业背景、执业经验、执业操守、仲裁员独立性等情况一无所知,进而导致申请人不能有效行使回避申请权,不能根据仲裁员专业背景、执业经验通俗易懂的答辩和辩论,严重影响申请人庭审效果。

  其次,XX市仲裁委员会提前不到半天时间通知申请人开庭,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1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7条第1项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请求延期开庭的, 应当在开庭5日前提出;是否延期, 由仲裁庭决定”。

  本案20XX年5月24日上午9点开庭,申请人20XX年5月23日下午5点才接到XX仲裁委秘书的电话通知,申请人代理人陈律师当即提出根据仲裁规则应该提前10天通知开庭,仲裁委秘书表示歉意说,由于工作忙忘了提前10天通知我方了。

  第二天庭审时申请人代理人陈律师对开庭通知再次提出异议并提出延期开庭申请,但是仲裁庭没有受理异议,庭审照常进行,由于申请人只有不到半天时间准备开庭,致使申请人庭审质证和辩论限于被动,申请人庭审效果很差。

  就本次仲裁而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这是XX仲裁委违反仲裁规则所致。

  XX仲裁委上述做法同样违反了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3条第3项规定:“无论采取何种审理方式,仲裁庭均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合理机会”。

  第三,XX仲裁委裁决超期,违反仲裁程序。

  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0条规定:“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四个月(不包括鉴定期间)内作出裁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提请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本案20XX年4月27日仲裁庭组成,根据上述规则应该在20XX年8月27日之前做出裁决,如果不能在8月27日之前做出裁决,那么应该在8月27日之前由首席仲裁员提请秘书长批准延期。

  可是一直到9月29日仲裁庭才报秘书长批准延期。

  也就是说仲裁庭实际延期一个多月后才报秘书长批准延期,这明显违背了仲裁规则。

  二、XX仲裁委员会(20XX)京仲裁字第08XX号裁决第3项第2部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饲料车间屋面板和现场存料款180000元”超越仲裁范围。

  首先,现场存料没有任何合格证、进场证明,也未经过申请人或监理方的检验,该材料并不是用于履行该专业分包合同,其现场存放的材料只不过是占用申请人的场地而已。

  该材料至今由被申请人派人看管,也就是说该材料所有权是被申请人的,至今实际控制权也是被申请人的,而且该材料是动产,被申请人随时可以将材料移到其他工地施工,申请人未实际取得现场存料使用权或所有权,又怎能为此付出对价呢?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仲裁范围显然不包括属于被申请人所有并且至今由被申请人实际控制的现场存料折价返还。

  其次,仲裁庭的裁决超出了当事人的请求范围。

  被申请人的反请求并没有提出对于饲料车间屋面板和现场存料折价返还的请求,而仲裁庭却对此做出了裁决。

  第三,仲裁庭酌情确定的饲料车间屋面板和现场存料价值180000元没有任何依据。

  三、XX仲裁委员会(20XX)京仲裁字第08XX号裁决在实体处理上严重违法。

  仲裁庭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有效,并且认定被申请人在工期和工程质量上违约,但是仲裁庭对于该合同约定的如果被申请人违约,只能按已合格工程60%结算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弃而不用。

  仲裁庭的做法显然违背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也导致申请人几十万元人民币损失。

  综上所述,XX仲裁委员会(20XX)京仲裁字第08XX号裁决程序违法,实体处理也违法,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依法撤销该裁决。

  此致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二分公司

  年 月 日

  附:证据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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