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的订立是怎样的

时间:2021-02-15 14:28:52 仲裁协议书 我要投稿

仲裁协议的订立是怎样的

  仲裁协议的订立【1】

仲裁协议的订立是怎样的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此协议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及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必备前提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仲裁请求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择的仲裁机构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及各分会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仲裁案件。

  二、仲裁与调解的关系

  仲裁和调解相结合是中国海事仲裁的一个重要特点。

  仲裁庭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可以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

  调解在当事人完全自愿、案件事实和责任基本清楚的基础上进行,仲裁庭可以通过灵活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然后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

  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发生过的、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或否定过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及/或反请求的依据。

  三、仲裁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裁决书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仲裁裁决书未写明期限的,应当立即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根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公约,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中国1987年加入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目前加入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40多个。

  这意味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 会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上述140多个缔约国得到相应的承认和执行。

  订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否就房地产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2】

  《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公民对房地产纠纷事项订有仲裁协议的,只能向协议规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

  行使代位权时能否适用仲裁协议【3】

  案例:债权人a对债务人b享有到期债权, b与次债务人c之间有借款合同,此债权也已经到期,但借款合同中包含有仲裁条款,且b怠于行使对c的债权,若此时a欲行使代位权,能否通过仲裁程序来解决?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起对第三人(以下简称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法律赋予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次债务人代位行使债务人之债权的权利。

  理论界关于代位权的性质一直都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代位权是形成权,因为代位权依债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不必依债务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行使,这正是形成权的基本内涵。

  另一观点是管理权能说,史尚宽先生认为代位权为行使他人的债权权利,其以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为目的,虽与形成权类似,然非依权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形成法律上之效力,惟依实行债务人之权利而行使,故非纯粹形成权,乃系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之管理权,从而债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行使其权利。

  还有一种观点是债权权能说,王利明、崔建远先生认为,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它是债权中包含的除请求权以外的权能。

  此种权能是保全全能,保全如同债权所具有的请求权、执行权、保有权、处分权能一样应为债权固有的权能。

  笔者认为,在分析代位权性质时,首先应区分代位权和合同权利的转让之间的区别。

  从设置目的看,合同法在债的保全中设置代位权是在于,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时,防止造成“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因此,为了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完整,以最终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法律赋予债权人享有代位权,而合同债权的转让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并保障作为一种交易形式的债权转移的顺利实现。

  其次,代位权的效果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而非如同一般债权让与是双方自由的契约行为。

  同时,基于代位权的效果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即只能以其债权为限。

  因此,笔者认为,代位权应为法定债权转让的性质。

  我国《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范围没有区分实体权还是程序上的权利,学者们也有不同的理解。

  笔者认为,《合同法解释(一)》中对代位权的行使程序作了特别规定,说明程序权利也是代位权不可分离的部分,因此,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都是代位权的组成部分。

  二、关于代位权人能否成为仲裁协议当事人的讨论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协议。

  对于仲裁协议能否约束未在协议上签字的第三人的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争论。

  笔者试从对这一案例的讨论中分析仲裁协议是否对第三人有约束力。

  笔者认为该案例中债权人a可以通过仲裁程序行使代位权,理由如下:

  第一,中国的仲裁实践的支持。

  199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通过了“仲裁业务协调会”,确认了如下规则: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由承继人继承或代位求偿的,其中仲裁条款对承继人和代位人有效;合同转让的新的合同各方也约定合同其他规定仍然适用的,其中仲裁条款对包括受让人在内的各方均有效。

  虽然代位权同代位求偿权有别,但从立法目的、性质上两者都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可类比适用。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行使订立仲裁协议的一方在仲裁事项中的权利的,仲裁协议对第三人有效。

  虽然只是意见稿,却也或多或少反映了最高院的立法态度。

  第二,有学者认为,《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反映了在行使代位权时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应准予债权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同时,第73条仅提及可向人民法院行使代位请求权,这给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带来变数,因此,对于债权人通过仲裁方式行使代位权的前景并不感到乐观。

  但从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可看出,该条款并没有明确排除债权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的权利。

【仲裁协议的订立是怎样的】相关文章:

什么是仲裁协议04-27

怎样认定仲裁协议无效01-31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怎样理解?02-12

什么是仲裁协议书01-13

劳动仲裁和解协议是范文10-12

离婚协议书是怎样的09-24

仲裁协议的审查01-29

仲裁协议的特点01-27

仲裁协议的内容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