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效力

时间:2022-09-30 08:06:28 仲裁协议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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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书效力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下面是小编收集的仲裁协议书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仲裁协议书效力

  仲裁协议-效力【1】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协议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法院的约束力和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

  1.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受到他们所签订的仲裁协议的约束。

  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而丧失了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仲裁协议,就仲裁协议规定范围内的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首次开庭前依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诉讼程序,法院也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2.对法院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这是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各国仲裁普遍适用的准则。

  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当然如果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推定当事人默示司法管辖。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表现为: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

  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的仲裁管辖权。

  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同时,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又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即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而对仲裁协议约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仲裁协议-有效情形【2】

  有效的仲裁协议,总体上具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

  其一,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

  其二,当事人必须依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仲裁,不得随意更改。

  其三,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等等。

  2.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受理案件的惟一依据。

  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

  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

  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及范围也有裁决权。

  3.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首先,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

  其次,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职责。

  这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

  再次,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的文件。

  根据《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规定,为了使裁决能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胜诉的一方应在申请时提交:仲裁裁决的正本或正式副本;仲裁协议的正本或正式副本。

  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法院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仲裁协议-无效情形【3】

  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

  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

  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

  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

  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

  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失效不同于仲裁协议的无效,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仲裁协议的失效是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在特定条件下失去了其效力,而仲裁协议的无效是该仲裁协议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失效:

  1)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即仲裁协议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得到最终解决,该仲裁协议因此而失效。

  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而使该仲裁协议失效。

  协议放弃已订立的仲裁协议与协议订立仲裁协议一样,都是当事人的权利,仲裁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协议放弃,则失去效力。

  当事人协议放弃仲裁协议的具体表现为:

  A、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明示放弃了原有的仲裁协议。

  B、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

  如当事人一致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从而使仲裁协议失效。

  C、当事人通过默示行为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使仲裁协议失效。

  如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

  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该仲裁协议在签订后的6个月内有效,如果超过了6个月的约定期限,已签订的仲裁协议失效。

  4)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仲裁协议失效。

  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无效、失效的法律后果

  仲裁协议的无效或者失效使得仲裁协议不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表现在:

  对当事人来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对法院来说,由于排斥司法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失,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 于仲裁机构来说,因其没有行使仲裁权的依据而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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