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报告

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

时间:2020-11-12 11:41:02 资产评估报告 我要投稿

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

  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

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

  本人接受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为其公司自身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本人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和负债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和负债在评估基准日2009年11月30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简介

  企业名称: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阳维佳新能源”)

  住所:凤阳县招商局

  法定代表人:陈宏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实收资本:壹仟万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70264000005730

  发照机关:凤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立日期:2006年5月26日

  经营范围:新能源的开发与管理,生物质能源林基地投资和建设,有机农业基地建设。

  截至评估基准日2009年11月30日,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各股东出资金额及所占股本比例情况如下所示:

  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表

  二、评估目的

  根据需要,本次评估目的是量化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于评估基准日2009年11月30 日的市场价值,为企业自我资产清理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

  本项目评估对象为2009年11月30 日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具体包括公司的流动资产和负债等。

  (二)评估范围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和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填报的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本次评估的范围为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30 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截止2009年11月30日,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的委估资产和负债具体情况如下: (2)非流动资产合计8,970,426.67元,其中:无形资产8,970,426.67元;

  (3)资产总计17,193,777.63元;

  (4)流动负债合计7,565,368.60元,其中:其他应付款7,565,368.60元;

  (5)负债合计7,565,368.60元;

  (6)所有者权益合计9,628,409.03元。

  本次申报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依据本次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委估资产采用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价值的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的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11月30日。

  为保证评估所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以及评估报告的时效性,经与委托方商定,以 2009年11月30 日作为本次评估基准日。评估中所有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报告的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方及与本次经济行为有关的主管部门。

  七、评估原则

  根据国家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本次资产评估中主要遵循以下国家及行业规定的公认原则:

  (一)遵循独立性原则。作为独立的社会公正性机构,评估工作始终坚持独立的第三者立场,不受外界干扰和委托者意图的影响;

  (二)遵循客观性原则。评估人员从实际出发,通过现场调查,在掌握翔实可靠资料的基础上,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运用科学的方法,使得评估结果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

  (三)遵循科学性原则。评估人员根据各类资产的特点确定了科学的评估方法,使资产评估结果科学合理;

  (四)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委评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假设前提,确定其在评估基准日的现行市场价值;

  (五)遵循资产持续使用的原则。即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确定相应的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六)遵循替代性原则。评估作价时,如果同一资产或同种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实现的或实际存在的价格或价格标准有多种,则选用以较低的价格为基准,不充分考虑由于特殊交易性为、交易背景对交易价格的影响;

  (七)遵循公开市场原则。即评估的作价依据和评估结论在公开市场存在或成立;

  (八)维护产权持有者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八、评估依据

  本次评估工作中所遵循的具体法律依据、准则依据、行为依据、权属依据、取价依据和其他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参照国务院[1991]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23号文《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3、财政部颁发的财评字[1999]91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8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二)准则依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2003]18 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

  2、财政部令第 33 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会[2006]3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及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7、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