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规定

时间:2020-12-06 10:23:41 资产评估报告 我要投稿

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规定

  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一般规定自评估基准日起1 年内有效,主要是指国有资产那块的,其他房地产、土地评估报告有效期为半年。

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规定

  资产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得到有权部门确认即可(海峡股份)【1】

  1、发行人设立时资产评估延期的原因

  发行人设立时通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海口港集团拟出资的客滚运输经营性净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通评报字[20xx]第21 号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为20xx 年11 月30 日至20xx年11 月30 日);发行人于20xx年12 月4 日始获得海南省经济贸易厅批准其设立的琼经股[20xx]477 号批复并于20xx年12 月6 日注册成立。

  由于发行人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设立批文的时间超过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导致发行人实际设立时间超过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

  发行人提请当时有权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确认的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批。

  2、海南省财政厅是否有权批准评估报告延期以及该等事项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1)发行人设立时资产评估报告已在有效期内经海南省财政厅依法确认20xx年6 月25 日,通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海口港集团公司拟投入发行人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通评报字[20xx]第21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20xx年11 月4 日,海南省财政厅作出《关于海口港集团公司所属全资船务公司股份制改组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琼财企函[20xx]176 号),对通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通评报字[20xx]第21 号评估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评估结论予以确认。

  (2)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关于评估报告有效期的相关规定,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

  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股东已依法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即20xx 年11 月30 日至20xx年11 月30 日)完成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手续:

  20xx年10 月26 日,发行人全体股东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股东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依法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20xx年11 月4 日,发行人设立时的资产评估报告经海南省财政厅琼财企函[20xx]176 号文件依法确认后,发行人原发起人股东海口港集团公司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获得向发行人出资的法律依据。

  20xx年11 月22 日,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认缴出资经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天华验字[20xx]第024 号《验资报告》验证已全部到位。

  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股东已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向发行人认缴了全部出资,发行人并以20xx年11月30 日为基准日进行了会计建账。

  (3)发行人由于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设立批文的时间(20xx年12 月4日)超过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导致发行人实际设立时间(20xx年12 月6 日)超过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但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股东已依法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完成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手续,发行人也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进行了会计建账。

  发行人设立时间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行为并未导致发行人设立时的出资不实,因此有权对发行人设立时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确认的海南省财政厅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批准延期。

  经核查,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由于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设立批文的时间超过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导致发行人实际设立时间超过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但由于发行人设立时全体发起人股东已依法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完成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手续,有权对发行人设立时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确认的海南省财政厅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批准延期;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虽然发行人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设立的批文时间超过了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但各发起人股东已依法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完成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手续。

  为此,有权对该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确认的海南省财政厅批准了该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延期;上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流拍后第二次拍卖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影响【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xx)最高法执复20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重庆中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加州花园C3-C4裙楼。

  法定代表人:孙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靖,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50号。

  负责人:向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康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4-2底楼。

  法定代表人:孙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金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58号金岛花园怡嘉苑4单元。

  法定代表人:孙飚,该公司董事长。

  重庆中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侨公司)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高院)(20xx)渝高法执异字第0000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重庆高院查明: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诉被告重庆康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信公司)、重庆金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岛公司)、重庆中侨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侨公司)信用证垫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25日作出(2007)民四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17号判决),维持了重庆高院(20xx)渝高法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34号判决),

即:一、康信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归还信达公司垫款本金4157202.49美元及利息(截止20xx年7月30日的利息为4194237.99美元,从20xx年7月3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美元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信达公司有权就渝房97抵押第00378号抵押合同的附件7(渝房97抵押第00378附7号抵押物变更协议书)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康信公司的欠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三、信达公司有权就渝国土房屋(20xx)甲字第620号抵押证书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康信公司的欠款在517万元人民币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四、中侨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康信公司的债务在以本判决第二、三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清偿后,康信公司不能偿还部分在4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康信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信达公司向重庆高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信达公司发现金岛公司已自行销售了部分抵押房屋,因此另案诉讼其赔偿。

  经我院终审,判决金岛公司赔偿信达公司12742125.8元。

  该案于20xx年2月执行金岛公司赔偿款并划付给信达公司。

  对34号判决第二、三项金岛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其余抵押物,即金岛花园怡庆苑部分房屋、金岛花园负一层10000平米车库、渝国用19xx字第011号证下3333.35平米土地,本案依法继续执行。

  金岛花园怡庆苑抵押房屋经依法拍卖,拍卖得款于20xx年11月10日划付信达公司。

  对金岛花园负一层10000平米车库、渝国用19xx字第011号证下3333.35平米土地,经委托四川恒通房地产土地评估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评估,评估结果为车库价值1890万元,土地因已规划为总平规划范围内绿化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因此该土地使用权无处置价值,评估价值为0。

  前述车库经两次依法拍卖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第三次拍卖成交后,重庆高院将拍卖所得款项在代缴卖方税费后划付信达公司。

  在处置完上述抵押物后,康信公司尚欠信达公司的债务仍未清偿完毕,重庆高院即按照生效判决第四项对中侨公司采取执行措施。

  该院于20xx年5月24日作出(20xx)渝高法民执字第9-11号执行裁定,继续冻结中侨公司在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信托)享有的39414241.64元(持股比例为6.36%)股份,提取中侨公司前述股份截至2013年5月29日的股权收益,并将提取的股权收益划付信达公司。

  重庆高院依法委托陕西鑫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联评估公司)对中侨公司在西部信托享有的39414241.64元(持股比例为6.36%)股份价值进行司法评估,评估结果为11022.39万元。

  该院于20xx年8月9日向重庆市三峡拍卖有限公司、重庆市德信拍卖有限公司发出(20xx)渝高法委拍字第2号拍卖委托书,委托二公司对中侨公司持有的在西部信托享有的13714180.2466元股份(持股比例为2.21%)进行司法拍卖,本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中侨公司对重庆高院执行其持有的西部信托股权的行为不服,向重庆高院提出异议,理由如下:(一)依照生效判决确定的执行顺序,应先执行金岛公司的抵押房屋、10000平方米车库和3333.35平方米土地,上述抵押物处置完毕后,如仍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才能执行该公司的财产,而上述抵押物并未处置完毕,3333.35平方米土地尚未处置,信达公司无权单方要求改变债权清偿顺序,更无权放弃顺位在前的债权清偿方式;

(二)评估机构对中侨公司享有的西部信托股权的评估价格明显偏低,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应当重新予以评估;

(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了该公司的申诉,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综上,请求撤销(2008)渝高法民执字第9-11号执行裁定,停止对该公司在西部信托股权的执行行为。

  重庆高院认为,首先,关于该院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变更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顺序,能否执行中侨公司财产的问题。

  中侨公司认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顺序,应当先执行金岛公司的抵押房屋、10000平方米车库和3333.3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上述抵押物处置完毕后,如仍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才能执行该公司的财产。

  经审查,该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已对顺序在前的抵押房屋、10000平方米车库依法处置完毕,3333.3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经依法委托进行司法评估,评估结论为该土地使用权因规划为小区公共绿化用地,其评估价值为0,不具有处置价值,因此该院在上述抵押物无法全部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继续执行中侨公司的财产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中侨公司认为仍有顺序在前的抵押物可供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关于中侨公司所持有的西部信托股权价值问题,经该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司法评估,程序合法,其评估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该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司法拍卖,并无不当。

  第三,中侨公司认为其就本案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的申诉已经受理应当中止执行,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重庆高院作出(20xx)渝高法执异字第00007号执行裁定驳回了中侨公司的异议。

  中侨公司不服(20xx)渝高法执异字第00007号执行裁定,向我院申请复议称:(一)重庆高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司享有的西部信托股权的评估价格明显偏低,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

  1.涉案评估报告出具日期为20xx年5月,有效期一年,已经过期,该司有新的证据,中联资产评估公司以20xx年5月31日为基准日出具的【20xx】716号评估报告证明涉案评估价格明显偏低,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

  在评估报告已经过期并自动失效的情况下,重庆高院未经重新评估便委托拍卖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2.中侨公司持有的西部信托股份已经增资扩股,拍卖公告标的物描述有误,错误描述和低估了中侨公司持有的西部信托2.46%的股份,依据本案执行依据中侨公司在4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拍卖资产价值为22763.55万元的股权是属于严重的超值拍卖,损害了中侨公司的重大财产利益。

  3.持股比例越高股票价格应该越高,持股比例越小股票价格应该越低。

  参考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对持有西部信托5.01%的股份,在2013年以7.9元/股的价格成交。

  该司认为应把已成交的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出让的西部信托股票价格作为评估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