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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钢松山:资产评估报告书

时间:2023-03-15 08:39:38 资产评估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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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钢松山:资产评估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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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钢松山:资产评估报告书

  资产评估报告书

  (正文)

  特别提示:本评估报告仅为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请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及相关附件。

  宝钢特钢有限公司: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原则,主要采用重置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贵公司拟出资的部分构筑物在2015年11月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项目名称

  宝钢特钢有限公司拟以部分资产出资组建新公司评估报告

  报告文号沪东洲资评报字【2015】第1032077号

  一、 委托方及其他报告使用者概况

  I. 委托方

  名 称: 宝钢特钢有限公司

  住 所: 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路1269号

  法定代表人:庞远林

  注册资本: 人民币1662600.00万元整

  公司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钢铁冶炼、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工业炉窑修造,钢铁、有色金属产品延伸加工,码头装卸、仓储,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钢铁冶炼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II. 产权持有者

  本次评估资产的产权持有者为宝钢特钢有限公司。

  III. 其他报告使

  用者

  根据评估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报告使用者,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使用者,为本报告的合法使用者。

  二、 被评估单位及其概况

  同委托方。

  三、 评估目的

  根据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宝钢特钢有限公司拟以固定资产--构筑物和现金出资与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组建宝钢特钢长材有限公司(名称以工商登记为准),本次评估即对该经济行为涉及的固定资产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上述经济行为已经获得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批准。

  四、 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

  本次资产评估对象为被评估单位拟出资设立新公司所涉及的部分资产。评估范围系被评估单位拥有的部分构筑物,该资产隶属于被评估单位下属特钢长材事业部管理,共计131项。账面原值63,098,991.08元,账面净值35,267,375.73元。经核实,因企业财务系统更换,账面值中存在部分资产不是历史成本计价的情况。

  委托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五、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本次评估选取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需要说明的是,同一资产在不同市场的价值可能存在差异。本次评估一般基于国内可观察或分析的市场条件和市场环境状况。本次评估选择该价值类型,主要是基于本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假设及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指所约定的评估范围与对象在本报告约定的价值类型、评估假设和前提条件下,按照本报告所述程序和方法,仅为本报告约定评估目的服务而提出的评估意见。

  六、 评估基准日

  1.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11月30日。

  2. 资产评估基准日在考虑经济行为的实现等因素后与委托方协商后确定。

  3. 评估基准日的确定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符合常规情况,无特别影响因素。本次评估的取价标准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七、 评估依据

  I. 经济行为依据

  1.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2. 评估业务约定书。

  II. 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3.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及其施行细则;

  4.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

  5.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

  6.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7.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8号令;

  8.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号;

  9.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10.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产权[2009]941号;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

  12. 财政部令第33号《企业会计准则》;

  13. 《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9﹞46号;

  14. 其它法律法规。

  III. 评估准则

  1.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3.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

  4.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5.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6.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

  7.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8.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

  9.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10.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1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IV. 取价依据

  1. 《上海市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0)》;

  2.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公布的材料价格信息;

  3. 上海市建筑工程相关费用的有关规定;

  4. 其他。

  V. 权属依据

  1. 宝钢特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 相关土建工程的建设施工合同;

  3. 其他权属的相关资料。

  VI. 参考资料及其他

  1. 委托单位提供的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及账册与凭证;

  2. 委托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

  3.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技术统计资料;

  4. 其他有关价格资料。

  八、 评估方法

  I. 概述

  采用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资产评估中的常见方法,它是以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据以估算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式。

  计算公式为:

  资产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或:资产评估值=单位面积重置价格×建筑面积×成新率

  九、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 我们根据国家资产评估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和产权核实,具体步骤如下:

  2. 与委托方接洽,听取公司有关人员对该单位情况以及委估资产历史和现状的介绍,了解评估目的、评估范围及其评估对象,确定评估基准日,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编制评估计划;

  3. 指导企业填报资产评估申报表;

  4. 对该单位填报的资产评估明细申报表进行征询、鉴别,选定评估方法;根据资产评估申报表的内容,与该单位有关财务记录数据进行核对,到现场进行实物核实和调查,对资产状况进行察看、记录,并与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交谈,了解资产的经营、管理情况;查阅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等资料;开展市场调研询价工作,收集市场信息资料;鉴于本次评估的资产有较多地下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本次清查仅对可见部分进行勘查,其余不可见部分资产以企业填报的资料为准进行确认。

  5.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及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结论,并对各种评估方法形成的初步结论进行分析比较,确定最终评估结论;

  6. 各评估人员进行汇总分析工作,确认评估工作中没有发生重评和漏评的情况,并根据汇总分析情况,对资产评估结论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

  7. 根据评估工作情况,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书,并经三级审核,在与委托方交换意见后,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十、 评估假设

  (一)基本假设:

  1. 本报告除特别说明外,对即使存在或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等影响评估价值的非正常因素没有考虑,且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或其它不可抗力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 本次评估假定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行业政策、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无重大变化;经营业务涉及的税收政策、信贷利率、汇率等无重大变化。

  (二)针对性假设

  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是被评估单位拥有的构筑物,本次评估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申报表并核实财务入账情况后确认其权属,并假定委估资产在未来生产经营中能够按照原先设计和制造的用途原地继续使用。本报告评估结果的计算是以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状况和评估报告对评估对象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为依据进行。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认定这些假设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一、 评估结论

  I. 概述

  经评估,被评估单位拟出资的部分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45,711,638.00元。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结果汇总表和评估明细表。

  评估结果汇总表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值额 增值率%(金额单位:万元) 固定资产

  3,526.74 4,571.16 1,044.42 29.61

  评估基准日:其中:构筑物

  3,526.74 4,571.16  1,044.42 29.61

  2015年11月30日 委估资产合计

  3,526.74 4,571.16 1,044.42 29.61

  十二、 特别事项说明

  1. 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评估报告使用者应予以关注。

  2. 本报告不对管理部门决议、营业执照、权证、会计凭证及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等证据资料本身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3. 评估人员没有发现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且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重大特殊事项。但是,报告使用者应当不完全依赖本报告,而应对资产的权属状况、价值影响因素及相关内容作出自己的独立判断,并在经济行为中适当考虑。

  4. 若存在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特殊事项,在委托时和评估现场中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及无法收集资料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5. 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值已产生了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6. 上述特殊事项如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而评估报告未调整的情况下,评估结论将不成立且报告无效,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

  十三、 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I. 评估报告使用

  范围

  1. 本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所使用,并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而服务,以及按规定报送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审查。除此之外,任何得到报告的第三方都不应视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2. 未征得评估机构书面明确同意,对于任何其它用途、或被出示或掌握本报告的任何其他人,评估机构不承认或承担责任。

  3. 未征得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书面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 本报告含有的若干附件、评估明细表及评估机构提供的专供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的其他正式材料,与本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同样的约束力。

  II. 评估结论使

  用有效期

  1. 本评估报告只有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有效,即自评估基准日2015年11月30日至2016年11月29日。

  2. 超过评估结论有效期不得使用本评估报告。

  III. 涉及国有资产项目的特殊约定

  如本评估项目涉及国有资产,而本报告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核准或确认并取得相关批复文件,则本报告不得作为经济行为依据。

  IV. 评估报告解

  释权

  本评估报告意思表达解释权为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特殊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均无权解释。

  十四、 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日为2015年12月09日。(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评估机构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小敏

  首席评估师

  李启全

  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

  Tel:021-52402166

  王 欣

  Tel:021-52402166

  邹淑莲

  其他主要评估人员

  许玏成、姜飞洋

  报告出具日期

  2015年12月09日

  公司地址

  200050中国·上海市延安西路889号太平洋企业中心19楼

  联系电话

  021-52402166(总机) 021-62252086(传真)

  网址

  www.dongzhou.com.cn

  E-mail

  dongzhou@dongzhou.com.cn

  CopyRight. GCPVBook

  报告附件

  资产评估报告书

  (报告附件)

  项目名称

  宝钢特钢有限公司拟以部分资产出资组建新公司评估报告

  报告文号

  沪东洲资评报字【2015】第1032077号

  序号 附 件 名 称

  1.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2. 宝钢特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3. 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承诺函

  4. 评估业务约定书

  5.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6.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

  7.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8. 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

  9. 包括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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