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医学专业论文

法医学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论文

时间:2022-10-09 03:05:15 自考医学专业论文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法医学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论文

  法医学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论文【1】

法医学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论文

  摘要:法医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强的学科,对学生的动手能力及实践能力有着极高的要求。

  在现今法医人才的培养中,仍以知识型培养为主,学生在缺乏实践动手能力的同时,无法较好地适应今后的岗位需求。

  由此可见,如何完善法医学教学改革,已经成为其核心所在。

  关键词:法医学;教学改革;实践

  受我国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多数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时以“说教”为主,导致学生掌握了大量的理论知识,却无法将其转化为实践能力。

  法医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医学学科,法医学教育作为一种实践性教育,法医学生掌握法医鉴定的基本技能,熟悉法医现场勘验、鉴定程序和方法是最基本的要求。

  结合法医学专业的就业趋向能够看出,学生毕业后多在公安、检察等司法部门及社会鉴定机构就业,其综合素质如何,将直接关系着案件的侦破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因此,法医学教学改革,不仅是人才培养的需要,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本文从当前法医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的途径及实践等两个方面出发,分析这一问题。

  一、当前法医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与医学不同的是,法医学不光是一门医学学科,也是一门社会学科,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及其它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综合性学科。

  法医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应用科学,其工作范围是面向社会、面向法律的,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对法医学学生的社会意识有着极高的要求。

  在法医学的实际教学中,受相关因素的影响,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法医专业要求学生的综合素质高,但在传统招生中,除个别学校属提前批次录取外,很大部分学生的第一志愿并非法医专业。

  因此,如果入学后的思想教育被忽视,学习的兴趣、主动性易受影响。

  ②法医专业学生课程多、任务重。

  在同样的五年时间内,法医专业学生不光要学完主要基础及临床科目,同样还要学习法医专业基础课目。

  因此,他们必须放弃一些医学课目及减少临床实践时间,这样会弱化学生的医学基本功。

  ③教学方面,重理论,轻实践。

  一是受传统教学模式影响,二是受师资力量的影响,专任教师工作重点在于理论研究,只有少部分时间用于现场检案,实践性经验有限。

  加上法医专业涉及的知识面极广,因此也无法做到理论联系实践讲清楚、讲透彻。

  即使聘请部分现场经验丰富公安法医专家讲课,但由于他们缺乏一些授课技术,也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④实践教学质量需进一步提升,由于法医专业的特殊性,学校实验室只能完成一部分实验内容,且大部分是通过动物模型完成的,现场部分受师资力量、现场保护、案件保密性等因素影响,学生无法深入现场进行实践活动,系统的实践理论不完整。

  即使有公安实习阶段,但也常因缺乏总结,实践能力差。

  因此,多数毕业生在第一次亲临凶杀现场时,往往不知从何入手。

  ⑤其它能力的提高。

  如逻辑性不强,无法突出案情重点,辞不达意,等等,组织沟通能力也有待提高。

  二、法医学教学改革的途径及实践

  1.创新教学及培养模式

  随着教学制度的不断完善,传统的“说教式”教学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法医学教学模式的改革,在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同时,还能帮助学生深化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为其今后的就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创新教学模式中,教师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①分组教学法的应用。

  与其它学科不同的是,法医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

  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时,除了传授学生理论知识外,还应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

  应用分组教学,能够使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实践探索,在培养学生团队精神的同时,弥补小组成员间的不足。

  ②情境教学法的应用。

  顾名思义,情境教学法是指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时,为学生创设一定的情境,使其在情境下自主发现问题、探索问题并解决问题的教学模式。

  在使用该模式时,需要教师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指导,从根本上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自我创新能力。

  ③PLB教学法的应用。

  PLB是Problem-based learning的简称,直译为“以问题为基础的学习方法”,是目前国际及国内较为流行的一种全新的教学法。

  它与传统的讲授式相比具有明显优势,有利于培养学习时利用各种资源,提升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能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一般步骤为教师确定教学点的案例、编写案例,讲解教学计划与安排,学生围绕所提出的教学点问题于课外查阅资料、提出自己的问题,展开小组讨论,最后展开集体讨论,集中讲评和总结。

  虽然PBL的全新教学具有较多优点,但占用学生学习其它理论和基础的知识时间较多,使学生缺乏对本专业学科的系统学习。

  因此,因地制宜采用一定学时的PBL教学,不仅有利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激发学习兴趣,也能避免减少对学生太多时间的占用,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

  ④联合培养模式的应用。

  学校与公安机关建立长效联合培养机制,根据公安工作的发展需要,共同修改教学大纲,制定培养计划,公安教师进行授课培训,高校教师进行现场培训,共同提升教学队伍素质,学生全面进入实践阶段,真正培养出高效实践型人才。

  ⑤其它。

  如提供学生见习参加庭审机会,让他们亲身体验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争议点的相互辩论,参与对证据的质证、采信过程,增加他们对专业的认同感,激发学习兴趣,了解司法鉴定工作程序的合法性,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的重要意义。

  2.充分开展多媒体教学

  一般来讲,法医学实际上是一门着重介绍活体或尸体的各种与法律问题相关的损伤形态的科学,基本上属于形态学范畴,因此直观形象地再现各种法医现象是法医学教学必须解决的问题。

  电脑和多媒体技术的广泛应用为教学提供了有利条件。

  结合当前我国法医学的教材能够看出,其法医理论知识多呈现出琐碎、复杂的特点,学生在实际掌握中,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与时间。

  这就要求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时,能够充分发挥多媒体教学的优势,利用多媒体课件将法医理论知识系统的展现在学生眼前。

  与此同时,教师在课间制作中,应注重内容的直观性与可读性,除了应用病理实验室与法医相关的标本照片外,从网络、各种法医学教材、公安局刑警法医解剖部门等多种途径,收集与法医教学有关的照片、图片、动画、录像等形象材料,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还能使其更好地掌握理论知识,为其今后的就业做好铺垫。

  3.使用案例教学法

  法医学理论是在无数的法医实践中形成的,是无数法医学典型案例的总结,因此,在法医学教学中,案例教学的应用,对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深化理论知识理解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与其它教学方法不同的是: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时,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将案例中提供的信息进行综合,并从中找出关键问题及相关联系,将教学重点及相关理论知识穿插进去,以此来提高学生问题分析能力及知识运用能力;与传统医学教学不同的则是:案例教学法在改变传统理论教学方法的同时,还能将法医学理论知识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学生感受到理论知识的重要性。

  此外,在教学活动中,通过案例教学,能够帮助学生明确教学重点,将法医学理论知识渗入到案件分析中,在充分理解消化的同时,还能将理论知识与实际生活相结合,大大提高了学生知识融会贯通的能力;需要注意的是:教师在使用案例教学法时,案例的选择十分重要。

  根据授课内容的重要程度与知识点的数量,每个案例分析教学单元由1个或数个典型案例组成,选用具有代表性的经典案例,通过案例教学,在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及主动性的同时,还能创新教学模式,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全身心地投入到今后的学习中。

  综上所述,在法医学教学改革的过程中,教学除了创新培养及教学模式外,还应认识到学生的主体性,由以往的“教学生”转变为“导学生”。

  同时,结合学生的实际学习状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指导,确保学生在理论知识的指导下进行实践,同时在实践活动中深化对理论知识的理解,真正培养出高效实践型人才。

  参考文献:

  [1]梁小锋.我国政法院校法医学课程教学的思考与实践[J].西北医学教育,2007,15,(1).

  [2]丁锵等.法医学实习教学改革的探索[J].医学理论与实践,2009,22(2).

  [3]竞花兰等.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法医学优秀人才[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27(3).

  [4]郭亚东等.法医学在八年制学生培养中的作用[J].中华医学教育探索杂志,2011,22(5).

  [5]陈新山等.PBL教学法在法医病理教学中的运用体会[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1,26(6).

  法医学鉴定制度改革与社会鉴定机构的培育【2】

  摘要:法医学鉴定常常关系到的是一个人及其家庭的命运,维护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中立性、客观性”应是法医学鉴定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

  将司法鉴定“去行政化”,引入法医学会负责审批鉴定机构的成立、降级或取消;参照医师资格证考试制度进行法医学鉴定人的准入管理,对临床医生实行转岗培训后颁发法医学鉴定的临床会诊专家资格证;制定简化的与国际接轨的损伤程度及伤残鉴定标准,加强鉴定标准的客观性,减少医疗因素及个人因素对损伤的影响;诉讼当事双方具有司法鉴定委托权,随机抽取法医学会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法官采信辅助小组;设立“刑事科学技术局”使法医工作免受行政干预,将有利于法医人才培养。

  关键词:法医学鉴定;制度改革;法医学会;鉴定机构;鉴定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于2005年2月28日被通过,我国司法鉴定统一管理制度日渐确立,司法行政部门和法院下设的各类鉴定机构被逐步取消,司法鉴定行业开始走向“社会化管理”。

  但在鉴定机构的社会化管理中体现出诸多问题。

  法医学鉴定常常涉及某个体及其家庭的命运,要解决法医学鉴定中所体现出的诸多问题,首先要维护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中立性、客观性”。

  霍宪丹认为司法鉴定需“去行政化”才能最好地体现其科学性本质,将司法鉴定从行政化管理向程序控制转变,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鉴定制度。

  基于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从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管理、鉴定标准的修订、法院委托权与采信权、法医学人才的培养几方面提出一些既要与国际接轨又须考虑到我国国情的改革意见如下:

  1.法医学会负责审批鉴定机构的成立、降级或取消

  为避免社会鉴定机构成立申请审批与当地司法管理部门既得利益的矛盾,应改由中国法医学会按省设立专家库,各省之间交叉审批,申请者所在省的专家采用回避制度,组织“鉴定机构成立审批小组”,其成员从各省份中随机抽调专家,审批后,申请材料和审批意见应在法医学会网站及各主要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才能予以批准成立。

  判断法医学鉴定机构是否拥有足够的成立条件,应遵循“独立性、科学性、多元化”的三大原则。

  鉴定机构管理应依据各相关的实验室认证分级标准,确立具有“初次鉴定权”的鉴定机构及“重新鉴定权”的鉴定机构,后者可同时接受初次鉴定和重新鉴定案件。

  新申请成立的和已经成立的鉴定机构都按此分级标准审批及年审。

  可从具有“重新鉴定权”的机构中随机抽取副高级及以上专家,成立全国性专家库负责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最终鉴定。

  司法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鉴定机构日常工作、设备及人员规范化、标准化的质量监督管理。

  由司法部设立全国统一的管理要求和具体标准。

  鉴定机构每年需在当地司法管理部门年查是否达标,不达标的鉴定机构将在门户网站公示,限期整改,仍不达标者交由法医学会审查小组将其降级,或取消其鉴定资质;公开表彰或提升工作完成优异之鉴定机构;所有受表彰或批评者的相关材料均需在网上同时公开,调动老百姓的监督作用,并不允许司法管理部门进行罚款和物质奖励。

  司法鉴定文书质量监管是鉴定机构日常管理工作之重,司法部应通过制定统一的《告知书》将委托人和被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可应遵循的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资质的管理纲要等具体信息向其说明。

  该《告知书》应设置编号并同时由司法部和当地司法管理部门盖章,由各鉴定机构至本地司法管理部门签字领取后,作为司法鉴定文书的附件发给委托人,并与所发放之鉴定报告数量一致,强化委托人与被鉴定人的知情权,使司法鉴定管理透明化,也加强了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管理和其科学性与中立性的维护。

  2.参照医师资格证考试制度进行法医学鉴定人的准入管理,对临床医生实行转岗培训后颁发法医学鉴定的临床会诊专家资格证

  崔晓丽认为应当大幅度提高法医学鉴定资格准入门槛,建立统一考试录入→专业资质评审→岗前培训→实习考评任命的四个递进层次的资格取得程序。

  法医学专业毕业者,都必须完成相当的法医学鉴定案例,并通过全国的法医鉴定资格实践和理论考试才能取得鉴定人资格;对于非法医学专业背景者需额外完成1年以上系统的法医学课程学习。

  法医学鉴定人除了应具备坚实的医学基础知识,还应学习系统的法医学专业和法律知识。

  目前,许多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生作为鉴定人受聘于各社会鉴定机构,其法医鉴定从业资格一般均是通过短期转岗培训而获得。

  虽然医学基础扎实,但法医鉴定思维方式,是作为合格法医学鉴定人相当重要的一环,而短时间的学习对于医生来说,首先是职业思维方式和工作习惯相当困难,其在完成伤残程度、损伤程度鉴定等司法鉴定时可能仍从医生的角度分析。

  其次,司法鉴定文书具有证据属性,其词句选用具有很高的准确性及逻辑上的严密性,短期转岗培训的鉴定人所撰写的鉴定书常常难以达到要求。

  第三,医生在治病同时且进行法医学鉴定,可能难以践行不受医疗因素影响的法医学鉴定原则,法医学鉴定的公正、透明可能难以保证。

  因此,对于参加转岗培训的临床医生建议予以法医学鉴定中临床会诊专家资格证,并统一制作会诊专家名录(注明其执业的临床学科范围),其负责为案件中的临床问题提供会诊。

  3.制定简化的与国际接轨的损伤程度及伤残鉴定标准,加强鉴定标准的客观性,减少医疗因素及个人因素对损伤的影响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因此,当世界任何角落的人类遭遇身体伤害后,全世界应实行一个通用行业标准。

  且联合国《千年宣言》重申了所有国家对法治的承诺,将法治视为促进人类安全和繁荣的一个极重要框架,同时,受伤害者获得法治保护的国际接轨也将是今后的发展趋势。

  哲学对事物的发生发展规律认为,世间万物常是循着由简至繁,最终又由繁至简的规律演变。

  从80年代至今,我国司法鉴定中损伤程度及伤残等级评定所用标准也逐渐丰富起来。

  然而,其在释义、适用条件等方面仍存在较重的表述模糊、纷繁复杂与不统一,其在法医临床学的教学、学生学习和司法鉴定操作中有诸多不便。

  因此,简化与统一各法医学鉴定标准,尽可能避免因鉴定人的技术能力、认识角度、理解程度及标准设置等方面的差异而影响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也有利于对鉴定工作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监督管理。

  随着国际化医学交流的增加,在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努力下,国际上对损伤和疾病的医学诊断与治疗方案已经日趋统一;无论伤病患者是因何事件所致损伤或疾病,其损伤或疾病的医学诊断与分级都应是世界统一的。

  WHO于1980年发布了《国际残损、残疾、残障分类》,2001年颁布了《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但是对于身体伤害的严重程度及残疾等级还缺乏统一的分级标准。

  期望在不久的将来,对损伤及残疾的严重程度评定分级标准也应在世界范围内统一,且其分级应是基于医学的诊断,而与事件的发生与处理无关,才能避免同样的损伤因使用不同的鉴定标准得到不同的等级,避免当事双方的不理解,也有利于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法医学鉴定标准的制定,虽是为法律服务,但根本上是一个医学标准,只因其为法律服务的特性决定其应该比医学标准的描述更加的客观、准确,应尽量避免一些主观而模糊的用语。

  尽管各评定标准的制定要与法律接轨,但法律条文中涉及需要法医学鉴定的术语仍应建立在客观的鉴定标准分级术语之上。

  但我国是先有法律条文的非客观术语规定,后依据这些条文的规定来进行医学定义及鉴定标准的制定,因此在制定鉴定标准时,要避免法律条文对鉴定标准客观性的影响,则期望在将来制定新标准时能在思维上有所转换。

  法医学鉴定原则中有一条很重要的就是要避免医疗因素及个人因素的影响,尤其我国如今各地经济条件相差悬殊,医疗资源分配严重不均,同样的损伤因是不同的人,或发生在不同医疗条件的地区,对人体的影响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结果,如健康意识较强的人在能享受优越的医疗条件时,可能得到极好地康复;但在医疗条件恶劣的地方,则可能产生严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

  此时若根据我们如今所规定的既可根据原发损伤进行鉴定,也可依据损伤所致后遗症、并发症的原则进行评定,则不利于鉴定人员对鉴定的掌握,难以避免医疗因素及个人因素的影响。

  因此,不论是损伤程度还是残疾分级标准原则上都应统一以原发伤为鉴定依据,此外还有外伤与疾病共存情况的法医学鉴定,也常引起“反复鉴定、多头鉴定与多年缠诉”,希望能通过鉴定标准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的以上法医学鉴定难题。

  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包括原发伤、并发症及后遗的功能障碍,而并发症及后遗症在医学上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预计的,其具有自身应有的疾病演变规律,因此以原发伤为依据,适当考虑其在普通医疗资源下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后遗症,进行统一的损伤程度和伤残等级分级并非是不可能实现的。

  为保证司法鉴定科学、客观、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鉴定活动的逐步规范化,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增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制定统一、科学、国际化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是势在必行的。

  4.诉讼当事双方均应具有司法鉴定委托权,可随机抽取法医学会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法官采信辅助小组

  目前,法院具有的对诉讼案件司法鉴定的委托权,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一些社会鉴定机构的工作开展。

  或许将来应取消法院的委托权,改为进行初次鉴定时,诉讼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共同委托任何具有初次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法院只能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不好时进行调解;对于重新鉴定,需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其审核通过后,才能启动重新鉴定的程序,其中,法院仍仅作为调解人,对于鉴定机构的选择,仍需由当事人双方在具有“重新鉴定”资质的机构里选择后共同委托,重新鉴定申请书应由法院向当事人选定的鉴定机构提交。

  所有案件的法医学鉴定一般仅允许重新鉴定一次。

  启动最终鉴定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必须是经最高人民法院调解后意见一致的双方当事人。

  对于法院采信权问题,完全效访欧美专家证人的交叉询问制度与技术陪审员制度是不可行的。

  在实行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委托制度改革后,将仅需对鉴定人出庭制度进行细化完善,如费用及安全等问题,增强可操作性,使其常规化。

  法院在对鉴定结论进行采信选择时,因法官缺乏专业的法医学知识,难以对出庭的鉴定人进行有效地询问,对鉴定结论的科学与合理性也难以作出有效的判断。

  因此,应成立法官采信辅助小组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小组成员由随机抽取的当地法医学会专家库中各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法官采信辅助小组首先需审查的是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其次,审查鉴定方式、手段、方法、时间是否正确,所用原理、事实和科学依据是否充分,也是最重要的审查项目;第三,还需审查关联性,即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是否协调一致。

  最终,所有成员依照“合法性,科学性,关联性”的标准对鉴定结论的审查进行通过表决,建议法官是否予以采信。

  鉴定结论采信的利益链条只有通过这样的透明监督才可能被打断,才能更大程度上促进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进步和良性循环的竞争。

  5.设立“刑事科学技术局”使法医工作免受行政干预,有利于法医人才培养

  目前,我国公安局与检察院基于侦查工作的需要尚保留着鉴定机构,负责刑事案件的鉴定,然而其管理体制对于法医而言,是将中立的、科学的法医置于行政干预之下,其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法医科学的发展。

  我们应效法日本的法医建设,将法医与痕迹技术从公安局独立出来,成立“刑事科学技术局”负责刑事案件的法医鉴定,使刑事技术工作实现“去行政化”管理,既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也避免了自侦自鉴的不良影响。

  培养法医学接班人是高校法医学教师所肩负的特殊使命,但目前大部分高校法医系教师均是在本校的法医学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工作,接触公安战线刑事案件法医学鉴定机会较少。

  使得高校法医学任课教师处理对公安基层问题的经验和知识严重缺乏,特别是本科阶段为非法医学专业的研究生毕业任教者,可能连去公安局的专业实习都未曾经历,缺乏基层实践经验,其给学生讲授的仅是来自书本的理论知识,致法医专业毕业的学生到基层公安局,面对各式各样的刑事案件,则出现所学知识与现实问题脱节、学生业务素质低等不良反响。

  另一个方面,基于我国的体制,公安局具有丰富经验的法医又难以走进高校授课,即便少数有条件授课的兼职教师又常因欠缺理论知识和授课技巧,使得授课效果不佳。

  目前我国严重缺编的主要是各县级法医岗位,但如今的法医学人才的培养效果却不能满足公安局基层工作的需要,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案件的解决和法医队伍建设。

  因而,为了培养更高业务素质的法医人才队伍,提升高校教师的业务素质,应将公安基层与高校的鉴定工作结合起来对高校教师进行轮转培养,而其法医鉴定人签字权需在公安系统刑事案件鉴定中同样生效,不过只能是在其轮转当时及其所轮转的机构生效,轮转制度既使得教师的实践能力得到了锻炼提升,同时也能巩固和提升基层法医的理论知识,促进科研工作的开展。

  实行轮转制度的其中一个障碍可能是涉及公安工作保密性的问题,其可通过保密协议的签署等进行解决,不过除此之外,还可能会有许多的障碍轮转制度构想的实施,如其恐难以确定官方的组织者,公安局不一定愿意接受,并且还有很多细节有待商榷,因此,轮转制度的广泛实施尚需假以时日。

  当然,如果能“刑事科学技术局”建立起来,轮转设想或许会更容易达成,也必将更有利于法医人才的培养。

  参考文献

  [1]张玉镶.《决定》的定位与进一步完善[J].中国司法鉴定,2005(3):8-10.

  [2]林霞,金波,韩治斌.浅谈实施司法鉴定标准化统一管理的具体举措[C].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三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010:136-140.

  [3]汪建成.中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实证调研报告.中外法学》.2010,22(2):286-319.

  [4]霍宪丹.关于促进司法鉴定实现科学发展的几点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09(1):1-5.

【法医学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论文】相关文章:

旅游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研究论文10-12

中药学教学改革实践研究论文10-08

肺挫伤的法医学检验研究论文10-08

高职临床医学实践教学改革研究论文10-08

高职计算机应用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论文10-08

旅游管理专业实践教学课程教学改革研究教育论文10-12

语文教学改革的方案研究论文09-28

中职旅游管理教学改革研究论文10-08

专业硕士教学改革实践的论文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