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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时间:2020-12-09 10:52:56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关于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怎样的呢?下面一起看看关于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吧。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1】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地级市、县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规定,对符合下列要求的,地级市、县级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㈠属于违法建筑的;㈡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㈢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㈣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级市、县级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六、申请材料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附授权委托书);

  (二)书面租赁合同(原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六)房产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级市、县级房产管理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收费标准:

  住 房:100元/套

  非住房:房屋面积200㎡以内 100元

  房屋面积大于200—1000㎡ 200元

  房屋面积大于1000—10000㎡ 500元

  房屋面积大于10000㎡以上 800元。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1号);区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2]130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贵港市本级的咨询电话:07754529695;投诉电话:07754529678。

  桂平市、平南县的咨询和投诉电话由各地自行公布。

  附件:1. 贵港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2.行政审批流程图

  房屋登记备案证明【2】

  我由于要办居住证,我是租的房子,居住证中有一项是要是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请问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地址和电话是多少,周末上班不?还有需要准备什么东西去?一定要房东一起去吗?

  各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地址和电话都不一样,建议打一下114去咨询。

  一般的来说周一至周五全天办公,双休日一般不办公。

  办理租赁登记备案需租赁双方到场,需要的材料是租赁合同(原件)、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证期限为5天,费用是80元登记费。

  如果原租赁到期需要办理注销手续,然后重新办理备案登记,可同时受理。

  《加强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登记并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租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后,要去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如不办理将遭到多个部门的严查。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监管、登记备案,督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业务办理及信息采集统计工作。

  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另外,房屋租赁要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平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以村(社区、居委会)为主体,采取管理人员分片包干的办法,逐街、逐院、逐栋、逐层、逐户、逐人进行上门普查,采集出租房屋、流动人口和房屋安全等相关信息,填写郑州市房屋租赁信息采集表,并录入信息系统。

  一、申请

  凡在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应当自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站(下称流管站)提出登记备案申请。

  如果租赁双方不主动登记备案的,可以给其签发《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通知书》(附件1),催其办理登记备案。

  当事人办理登记备案时需填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转租)合同;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三)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房屋的,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公有房屋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六)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同时,必须要求出租人签订《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责任书》(附件3)。

  以上第2、3、4、5、6项材料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第1、7项需要原件。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流管站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4)。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附件5)。

  三、审查

  受理机关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所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全。

  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权属证明上记载的主体是否与租赁合同上的出租人一致。

  (二)需要现场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

  重点核查该房是否为违章建筑,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房屋租赁用途是否合法,合同签订的`面积是否真实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