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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3-08-02 18:51:07 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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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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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会、展销会、交流会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美食节等活动;

  (五)招聘会、推介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六)公益慈善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或者经营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本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鼓励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服务,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成员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第八条 倡导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等保险。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举办活动的,应当明确承办者;未明确的,由举办者承担承办者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 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选择具备相应安全条件的活动场所,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制度;

  (二)制订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处置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演练;

  (三)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四)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保安公司和消防服务机构,或者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消防器材;

  (五)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和安全检查人员,对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车辆按规定实施安全检查;

  (六)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及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

  (七)按照核准的活动参加人数、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八)组织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安全工作,发现妨碍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物资保障;

  (十)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调整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十一)其他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对活动现场踏堪调查,走访调查活动各参与方,全面掌握评估资讯;按照规范格式,客观撰写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具体风险及解决对策方案。

  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等级及风险防控措施等事项,并对活动场所周边交通、治安等条件及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等级工作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省建筑、消防等安全标准和规定,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消防车通道、应急警务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无障碍通道等设施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配置齐全、完好有效;监控设备应当覆盖看台、出入口、通道、主展台等重要设施、部位;监控录像资料应当保存30日以上;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相应的安全秩序;

  (五)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六)其他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和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核准活动参加人数,依法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三)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对活动场所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指导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七)对大型活动票证实施监管;

  (八)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九)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对大型群众性生产经营活动履行相关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

  (三)市政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等临时悬挂物、指示标志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交通资源支持;

  (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的统一监督管理;

  (七)文化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文艺演出活动内容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体育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体育比赛活动和所涉及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公共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安排或者指导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的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气象、灾害信息;

  (十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协调活动新闻报道工作;

  (十三)国家安全部门负责对活动中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方面的保障工作,并加强活动现场及周边区域有关管道、线路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活动时间、房屋建筑、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或者跨县(市、区)举办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设区市举办的,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八条 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时间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活动的,应当提交共同承办的协议,共同承办协议应当包括各承办者的安全责任人及安全责任划分、安全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六)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以及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省建筑、消防等安全标准、规定的证明;

  (七)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符合安全使用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流程及组织方式;

  (二)活动场所地理环境、建筑结构和面积(附现场平面图)功能区域划分、观众座位图和数量说明;

  (三)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预计参加人数;

  (四)安全指挥体系、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五)人员、车辆进出路线安排;

  (六)消防安全措施;

  (七)治安缓冲区域、应急疏散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消防灭火、无障碍设施等设施、设备设置情况和标识;

  (八)票证管理方案和样本、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九)交通保障、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十)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十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二)安全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性告知承办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查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抄告有关部门。

  大型群众性活动情况复杂或者影响重大,不能在7日内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日,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可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安全许可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活动举办时间或者缩小举办规模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的48小时前,向作出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举办地点、内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已经安全许可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的48小时前,书面告知作出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安全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承办者不得将已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转让他人承办。

  第二十五条 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决定并及时告知承办者。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公布活动举办信息,告知社会公众活动安排和注意事项。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及时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承办者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以及公安机关审核确定的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根据承办者的申请或者特殊情形需要对安全风险等级予以调整的,应当作出决定,承办者应当根据要求调整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承办者需要搭建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设施、建(构)筑物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相关专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搭建所使用的材料、照明灯具、电器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并保障使用安全。活动结束或者取消后,承办者应当组织安全拆除该搭建物。

  第二十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熟知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通讯系统,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

  第三十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服从现场安全工作人员指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活动现场;

  (二)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投掷杂物,围攻演职人员、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承办者对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车辆实施安全检查的,应当制定安全检查方案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配备安全有效的安全检查设备和专业的安全检查人员;

  (二)划定安全检查通道和区域,设置相应标识,对安全检查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三)在安全检查区域按规定设置图像信息采集系统并保存图像资料;

  (四)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着装,佩带工作证件;

  (二)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三)发现受检查人携带限制携带的物品的,告知受检查人将物品寄存或者自行处置;

  (四)发现不能排除疑点的物品、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立即向现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五)对女性进行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检查;

  (六)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受检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禁止、限制携带的物品进行公告,并在入场票证上注明。

  参加活动人员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违反安全检查规定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承办者对携带物品有限制性要求的,应当就近设置物品寄存处。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发放和销售的各种票证进行安全监管,控制票证种类和数量。

  属于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或者涉及港澳台交流合作等影响较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其证件的制作、管理、发放,由活动举办地公安机关牵头负责。

  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证件制作、管理、发放由承办者负责,公安机关监督。

  第三十五条 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设置治安缓冲区域,用于缓解人流压力或者在紧急情况下疏散人群,其面积应当与活动规模相适应,并不得在该区域内开展任何活动。

  承办者发现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的人员达到核准人数时,应当立即停止人员进入;发现超过核准人数时,应当立即引导、疏散聚集人员;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三十六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故或者案件的,承办者应当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较大以上的公共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群众自发聚集活动的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指挥协调、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现场管控、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和措施,防止拥挤踩踏等公共安全事件发生。

  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做好群众自发聚集活动安全风险防范宣传,普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防范知识,提高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群众自发聚集活动应当做好组织、引导工作,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公共安全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承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告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排和注意事项的;

  (二)未及时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公告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超过核准的活动参加人数、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的;

  (四)未能保证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及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的;

  (五)不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调整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的;

  (六)未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的;

  (七)未按规定对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车辆实施安全检查的;

  (八)未按规定设置治安缓冲区域或者在该区域开展活动的;

  (九)发现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的人员达到或者超过核准人数时,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办者将已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转让他人承办的,由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对监控录像资料未保存30日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相应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营私舞弊、玩忽职守、乱用职权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预先公布活动举办信息,并责成公安机关制订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行为,科学安排举办的活动数量,努力培育市场主体,优化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环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5000人以上或者占用主干道路、地标建筑,可能对治安、交通秩序造成影响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报请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1000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计参加人数,采取下列计算方式:

  (一)有固定座位的,按座位数计算,人均固定座位所占面积不得低于0.75平方米;

  (二)室外按有效活动面积人均占用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计算;

  (三)室内按有效活动面积人均占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计算。

  前款参加人数包括工作人员、演职人员、运动员、观众等所有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数。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2

  第一章指导思想

  1、为切实加强对地震灾后学校活动板房的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在临时过渡房内教育教学、文体娱乐、生活休息的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2、该《办法》是以学校常规安全管理制度为框架,针对活动板房建筑施工、使用维护等方面的特殊要求而制订的管理要点,供各校参考,以期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

  第二章建筑及配套设施“六个要”

  1、选址要安全。活动板房搭建避开现有危房影响范围,避开滑坡、崩塌、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影响的.地段,选用现有的操场、活动场所或校外开阔地带。

  2、通道要顺畅。根据学校师生人数和活动板房场地建设条件,校园内应留有较为宽阔的师生紧急集散地,板房区内设置不少于两个方向的安全(紧急)疏散通道,并设置明显标识。

  3、建设要规范。活动板房外道路主段宽度不少于4m,应有照明及应急照明设施,并与外路网连通;屋前路宽度不少于2.5m,路面标高应低于活动板房地面标高,防止倒灌;道路辅设尽量就地取材,保证雨雪天气条件下通行。

  4、竣工验收要正规。板房搭建好后,应由当地建设、安监、质检等部门联合验收并出具合格报告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5、防范措施要落实。板房区内按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安装避雷设施,配备消防器材。

  6、管理责任要落实。板房投入使用后,要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

  第三章板房区活动“八不准”

  1、不准拍(踢)打、攀爬墙体、梁柱等。

  2、不准在室内、外墙体或支架上刻画、打孔、打钉。

  3、不准强力拉址和扭动板房门窗。

  4、不准将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有浓烈异味等物品带进板房内。

  5、不准用洗衣粉、洗洁精等腐蚀性物质擦洗板房墙壁。

  6、不准私接乱接电线,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在室内用明火取暖。

  7、不准损坏消防、避雷设施。

  8、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不准任何人在板房(帐篷)内摆摊设点(除上级专设专用食堂板房除外)和开办饮食副食服务业。

  第四章板房教学及住宿安全“九确保”

  1、板房区应设置防护围墙或安全围栏,使师生学习、生活工作不受外界影响,确保校园治安形势稳定。

  2、男女生住宿应分区,并设置明显标识,在分区内必须设置教师值班室,每个区内安排2—3人为一组轮流守夜值班,确保住校女生安全。

  3、学校应设立卫生防疫队,做到定期对板房教室、宿舍进行消毒和卫生防疫检查,确保灾后无大疫。

  4、夏季应采取提早和延时上课,以避开暑热时段;要谨慎合理使用电风扇,要随时开窗,确保空气流通,防止师生在高温下中暑。特别强调:板房内安装的吊扇,每次使用后均必须检查。

  5、冬季应用匹配的电热器取暖,并定期开展消防检查和消防演练,做到防火有制度和设备、撤离有预案和常识、灭火有措施和队伍,确保板房消防安全。

  6、不得在板房教学区、生活区停放车辆,确保板房区内交通安全。

  7、定期对板房食堂库存食品原材料、专设的小卖部食品进行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8、适当开展防雷电安全知识培训,防患于未然,确保防雷安全。

  9、要随时检查板房(帐篷)的抗风情况,重点部位要用拉绳、螺丝固定,严防倒塌伤人。

  第五章板房安全管理“五落实”

  1、板房安全管理实行“一把手”工程。建立“校长——分管领导——值周(班)教师——班(室)长”的管理体系,健全分班管理,逐级落实确保平安的管理机制。

  2、向各相关责任人签订板房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管理责任。

  3、经常性开展板房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定期组织“防震”、“防火”等逃生演练,落实预防措施。

  4、落实值班人员轮流值班制度,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加强巡逻,确保师生人生和财产安全。

  5、落实社会联动机制,开展好警校共育。学校要主动联系当地公安部门扩大巡逻范围,确保板房周边的秩序和安全。

  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3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实施办法》精神,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切实维护职工群众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结合我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群众监督员聘任范围

  1、井下采煤、掘进、开拓、机电、运输、通风、监控、探放水生产、预备等部门的班组,每个作业班组至少配备1名群众监督员。

  2、群众监督员从工人生产技术骨干中聘任。

  二、聘任条件

  1、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标准和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敢于坚持原则,群众威信较高,热心群众安全监督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丰富的现场生产经验,有较强的隐患排查能力,能胜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工作。

  4、本人身体健康,能胜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工作。

  5、有下列情况的不得担任群众监督员:

  (1)在作业岗位上有过“三违”现象。

  (2)行政班、组长或专职安全员。

  (3)责任心不强、纪律性差、不服从指挥的。

  (4)职工群众不满意的。

  三、聘任方法

  1、向煤矿全体职工公布群众监督员的聘任条件、职责和待遇津贴。

  2、职工自我推荐和群众民主推荐相结合进行报名。

  3、区(队)分会结合井下或地面工作实际情况对班组上报人选进行研究后,确定群众监督员候选人(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数)。

  4、对确定的候选人分班组或工种召开民主选举会议,由煤矿工会主席或区(队)分会主席主持,进行投票选举,现场计票并公布结果。

  5、选定的人员填写《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审批表》,并在企业矿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3天,在征求矿安检部门意见后上报煤矿矿工会。

  6经矿工会审核,并征求矿行政部门意见后分别报申南凹焦煤有限公司工会、乡宁焦煤集团公司工会、县总工会。

  7申南凹焦煤有限公司工会、乡宁焦煤集团公司工会、县总工会对推荐人选审核同意后,向群众监督员颁发《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聘任证书。同时将聘用情况报市总工会劳动保护部,并抄报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临汾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8、群众监督员的.聘用期一般为三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或解聘。

  四、特聘群监员组织管理

  煤矿工会对本单位的特聘群监员的日常管理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特聘群监员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动态管理档案,依照制度严格考核。

  2、加强对特聘群监员的教育培训,制定特聘群监员培训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48学时。

  3、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4、保持特聘群监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对需要增补或不符合聘任条件变动调整的,按程序及时上报。

  5、总结、交流、推广特聘群监员先进工作经验。

  6、特聘群监员在履职期间,享受岗位特殊津贴。

  7、特聘群监员聘任证书和标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监制。

  8、特聘群监员因正常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受到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9、群众监督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工会、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举办的培训班,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课时,培训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统一颁发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煤矿监察局监制的《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聘任证书;上岗时统一佩戴由省总工会、省煤矿监察局制作的《群众监督员》袖标。

  五、群众监督员职权

  1、认真学习生产和安全技术知识,自觉接受安全培训,严格遵章守纪,以身作则,制止“三违”行为;

  2、督促和协助班组长宣传贯彻落实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组织本班组职工开展安全合理化建议活动,对本班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共创安全生产合格班组;

  3、对本班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工作环境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迅速向跟班领导或班组长汇报,并跟踪监督处理。如发现不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可逐级向上级工会组织、煤炭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

  4、工作现场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组织职工及时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

  5、主动参加现场事故的抢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6、在工作结束时要认真填写当班群监员工作记录,准确记录当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交接清楚;

  7、有权向煤矿提出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发现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报告;

  8、参加群监组织活动,接受群监组织安排的各种业务培训,努力创建安全合格班组;

  9、监督企业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及按规定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反映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向企业提出不断改善劳动作业环境的建议。

  10、对阻挠或打击报复特聘群监员履行安全职责的行为,有权向上级工会或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

  11、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4

  为切实加强群众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群监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办法

  1、群监员每月上岗不少于21个班,汇报实质性问题不少于6条,提安全合理化建议不少于1条。

  2、群监员所在班组杜绝“三违”现象。

  3、群监员本人无违章现象。

  4、群监员在班组安全生产方面做出优异成绩。

  5、根据上述条件,群监会每季度评出群监员10名进行奖励。

  二、处罚办法

  1、群监员达不到规定的上岗班数和汇报次数,取消当月津贴,连续一季度达不到要求者,将取消资格。

  2、群监员所在班组出现“三违”人员1人次者,罚款10元,3人以上者罚款30元。

  3、群监员本人出现“三违”者,每次罚款100元,并取消资格,扣除津贴。

  三、群众监督员考核办法

  1、群众监督员所在班组在年度内发生安全事故,撤销群众监督员资格,并扣除其3个月津贴。

  2、工会每年要组织职工对群众监督员进行一次民主测评,对职工满意率达不到2/3的群众监督员取消资格,重新调整补充人员。

  3、群众监督员参加学习、培训、开展安全检查及日常监督检查活动要有专门记录本,特别要作好查找隐患、反“三违”的.情况记录。抽查中发现无工作记录的,扣除群众监督员当月津贴。

  4、群众监督员上岗不佩戴袖标或转借他人,一经发现扣除当月津贴。

  5、群众监督员违章或违反劳动纪律应取消其资格。

  6、责任心强、工作成绩明显的群众监督员,单位要适当给予表扬。

  7 、群众监督员为企业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挽回重大损失的,单位要进行重奖,省、市、县总工会和安全监察机构要及时给予表彰。具体奖励办法按《山西省工会劳动保护责任制》规定执行。

  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5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规定:

  1、校重要部门及库房要按照部门的有关规定安装“防撬锁、防护网”。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库房内严禁吸烟;不准有裸露的电线和其它用电设施;仓库要配备灭火器,并定期检查消防器材。危险品要妥善放置,专人保管,定期检查。

  2、财务部门的现金要按规定及时存入银行。学校日常用的现金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额,现金和有价票证一律放入保险柜。

  3、正常教学时间,教职员工、学生出校要持出校证,无关人员禁入校园,门卫要进行检查、验证、登记。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通知保卫人员协同处理。

  4、门卫值班室必须设有报警电话和报警装置及监视器。

  5、夜间巡逻人员不得睡觉,并要经常巡逻重点科室、库房,发现可疑人员,要盘问检查,对犯罪分子要扭送公安机关。

  6、教职员工、学生的自行车必须按指定地点位置停放。

  7、财务人员去银行取、存款,必须由专职保卫人员负责护送。

  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6

  为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证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公安工作要认真落实责任制。总经理是第一个对公司安全负责的人。将安全工作提上日程,进行研究部署,对公司安全工作负全责。

  2、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为副组长、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保安工作,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3、根据实际需要,办公室负责人为兼职保安员,负责保安员工作,认真承担保安员责任。

  4、在厂房、仓库等重要场所设置的消火栓,不得挪作他用。专业人员定期检查消防栓是否完好;配备各种灭火器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更换灭火剂;消防通道必须畅通,严禁堆放阻碍消防通道的物品。

  5、掌握安全用电:

  1、旧电线、电器如不符合规定,应及时更换。

  2、严禁擅自接通电源和使用其他电器,严禁在办公场所使用电炉。

  3、严禁在车间及配电室吸烟及使用明火。非专业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6、实现防盗措施:

  1、财务室应安装防盗门窗和自动报警装置,并在下班时打开报警电源。

  2、重要部门的房间应配备防盗门窗,办公室空无一人时应关闭门窗和灯光。

  3、公司财产不得随意摆放。重要文件和贵重物品必须上锁。

  4、停车时应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7、安全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定期检查和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因不负责任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所有员工都有义务遵守本系统及相关安全标准。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7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确保财产安全和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保卫工作,要认真落实责任制,经理、厂长是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应把安全保卫工作切实提上议事日程,进行研究、部署,对本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责。

  第三条、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成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四条、公司设保卫干事,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安全保卫责任人,切实负起安全保卫责任。

  第五条、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员工要认真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进行安全培训。

  第六条、各企业对“三来一补”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任,要敢抓敢管,不能无原则放任告迁就。签约时要定明凡外商人为造成我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各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应接保险要求购买保险,确保固定资产安全。

  第八条、落实防火措施:

  1.办公室、工厂、仓库和宿舍楼设置的消防栓,不得用作他用,各企业应定期检查消防栓是否完好无损;

  2.办公楼、工厂、仓库和宿舍楼要按消防规范要求配备各种灭火筒,并按规定期限更换灭火药物;

  3.易燃、易爆物品要按消防规范要求完善存放,并派专人保管,不得乱放、混放;

  4.工厂、仓库未落实消防措施的,不得开工、使用;

  5.进行明火作业(如电焊等),应先报领导批准,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6.防火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准放任何物品者塞防火通道;

  7.严禁违反安全规范乱拾建筑物;

  8.宿舍与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分开,保持安全间隔,严禁混杂在一起。

  第九条、抓好安全用电:

  1.电线、电器残旧不符合规范的,应及时更换;

  2.严禁擅自接驳电源和使用额外电器,不准在办公室、集体宿舍和生活场所使用电炉;

  3.配电房、空调机房、电梯机房等重地,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非专业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第十条、落实防盗措施:

  1.工厂、仓库、办公大楼应投有门卫;

  2.财务室、保密室、仓库等重要部门要安装自动报警器,下班时要接通报警器的电源;

  3.重要部门的房间要设置铁闸铁窗,办公房间无人在内时要关好门窗和电灯;

  4.公家财物不能随便乱放,重要文件及贵重物品必须锁好;

  5.车辆停放时应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保卫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要经常检查,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因对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全体员工都有遵守本制度及有关安全规范的义务。凡违章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下属公司、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企业的安全保卫制度

  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8

  门卫是学校安全的第一道重要防线,是学校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学校师生财产及人身安全,确保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严格并规范门卫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门卫工作是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保障学校安全的重要工作之一,门卫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门卫人员在值勤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脱管失控。

  二、门卫要着保安制服在岗,要衣着整洁,仪表端庄,说话和气,讲究文明。及时耐心解答家长接及其他人员的问题。在岗期间随时携带保安胶棒。

  三、学校大门要二十四小时处于关闭落锁状态,当有人因工作需要进出学校时,门卫人员要按照学校规定及时开启和关闭。

  四、对到校办事的外来人员或学生家长进行登记,并与当事教师或领导联系确认,否则,不准进入校内;门卫人员应切实负起核实和登记责任,不得以口头询问代替登记。

  五、上课时间离开学校的学生,必须持有假条,并有监护人来校接送,在接受门卫人员的检查登记后,方可让其离校。上下学期间不得允许非走读生外出购物或从事其他活动。

  六、为确保学校公共财产的`安全,门卫人员对携带校内公物离开学校者,有权进行检查、询问,教职工必须配合。

  七、为了维护学校秩序,保障校园安全,门卫人员必须禁止商贩在校门口摆摊设点。

  八、门卫人员不得私自放学生放出,必须拒绝和劝阻学生到校门口或校外购物;不准代替学生到校门外购物。制止学生将小食品带入校园。

  九、在学生上学、放学时,门卫必须在门外值勤,对出入校门的学生,有权检查学生证。

  十、外单位机动车辆不经允许不得入内,外单位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内停车过夜。外来车辆必须得到学校领导许可后方可放行进入校园,上放学、下课、间操等师生在操场活动期间如何车辆不得放行进入校园。校门口禁止停放各种车辆,如有停放要及时予以清理制止。

  十一、社会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校门口逗留的,要及时询问情况妥善处理。制止本校学生在校门口乱扔垃圾、聚集、疯跑打闹等学校不允许的现象。

  十二、负责值班室和校门内外附近地段的卫生清扫,保持室内外干净整洁,物品整齐。时刻关注门卫设备及安防 设施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十三、学校门卫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本制度,如有违反条款,视情节每次扣款50—200元。门卫发生违法违纪违规现象,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解聘,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9

  1、全体教职工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值班工作要求做到:人走灯灭、关窗锁门、切断电源、贵重器材设备用毕及时归还,以确保安全。个人贵重物品及现金不应存放在办公室,丢失责任自负,并对当事者提出批评。

  2、加强安全防火工作。治保会要经常进行安全防火防盗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加强对易爆、易燃等物品的管理。

  3、物资管理要严格执行物资的收、发、领、核对制度,做到日清月结,财物相符,定期检查。贵重物品要在装有安全防范的库、柜存放,专人保管,严格领用手续,清点、交接做到帐物相符。放假期间,对贵重物品要相应集中保管。

  4、外单位借用活动室,要事先通知保卫人员(时间、人数、内容、活动地点),以便协助搞好安全保卫工作。

  5、节假日值班的教师,要遵守时间,按时交接班,并做好记录;要忠于职守,不得擅自离岗;离岗必须找本单位人员顶替;要负责对重点要害地区进行巡逻检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报告。

  6、加强门卫工作。门卫要做到24小时不离岗。中途离岗,要有人顶替,要做到24小时电话畅通。对陌生人进活动中心要询问,对闲杂人员及各类推销员、废品收购人员进活动中心要阻止,对携物出活动中心要盘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7、在治安保卫工作中要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坚持原则、认真执行本制度的..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不依本制度办事的给予处罚。

  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10

  1、学校各项活动要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和方案,报请校长室审批后方能组织进行。由校长室认真审核活动计划、方案,配置活动指导教师、管理人员,将安全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到人,杜绝活动中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活动安全、顺利的进行。

  2、切实加强学生活动安全防范工作。活动前,要结合学生年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集体主义观念,培养他们守纪律、讲秩序的良好习惯,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3、集体活动的场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必须坚固安全,出入道口畅通,场内消防设备齐全有效。

  4、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要选择安全保障设施齐备的地方或场所,组织春游、远足这类活动,应派人先到所到地点探路、调查地形及有关情况,要保证春游、远足景点的安全。

  5、组织学生参加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劳动,必须坚持安全、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的原则。

  6、使用交通工具,应按市公安局、市教委甬公交《关于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执行,不得使用货运车辆,不得租用个体营运车辆,租用国有或专业运输车辆,一次二辆以上的,事先必须报请当地交警部门检验。

  7、组织学生到体艺馆活动,一定要有教师带领。学生个人不得擅自到体艺馆进行活动。

  8、组织学生参加体育锻炼,在使用体育器材锻炼时,应在教师的陪同和指导下进行。教师应对器械进行认真检查,防止由于使用体育器材不当或运动负荷不适宜而造成损伤,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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