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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全文

时间:2020-10-17 15:24:01 办法 我要投稿

关于韶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全文

  《韶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韶府规审〔2016〕3号),已经2016年3月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韶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关于韶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正确、公正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市直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下列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四)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应当报备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不能确定主办机关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共同报请市政府法制机构作出最终裁定。

  第六条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由委托行政执法机关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七条 重大行政处罚报备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目录及材料;

  (四)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五)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报备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四)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裁量幅度是否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六)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是否移送;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备案审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使用下列方法:

  (一)调阅与重大行政处罚相关的卷宗材料;

  (二)要求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执法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征询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意见。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相关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之日起6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案情复杂的报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对重大行政处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登记并终止备案审查。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审查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处罚主体具备法定资格,符合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予以登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制发《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责令报送备案的行政执法机关限期改正:

  1.作出处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2.事实不清的;

  3.主要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的;

  6.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

  7.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但行政执法机关未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给予处罚的;

  8.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形。

  第十三条 报送备案的行政执法机关接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处理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改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拒不改正违法或者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变更。

  行政执法机关逾期不报送整改结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未报送备案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报请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移送市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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