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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11-07 13:30:31 办法 我要投稿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要求,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包括一、二年级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公办学校三年级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免学费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五条 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标准和一定比例与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西部地区,不分生源,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省确定。

  第六条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学费的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其相关信息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上报的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要编制决算。

  第十一条 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的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中职免学费政策

  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相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中职免学费有哪些学校?最新规定须知

  最近,国家各部委发布了重要通知——《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全面梳理整合了14项经费管理办法,对高中、中职、大学的学生资助经费做出了系统规定。

  学校资助资金:指由中央财政拨款为实施高等教育(包括大学本科、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等国家资助政策而安排的,其中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杂)费补助基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基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

  新规将14项经费管理办法整合为一体,形成贯穿学生资助各个环节的统一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各地在拨付有关资金时,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到应助尽助。

  中学学生(包括技工学校)

  (一)免除学费。所有农村(含县镇)农村学生(含县镇)、城市农业专业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学生,免收学费。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按地区划分。免收学杂费的标准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㈡国家补助资金。资助一、二年级全日制学历教育正规学籍中专、中专及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不同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确定。六盘山区等11个特困地区,以及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的农村学生(不包括县城),均纳入农村学生资助范围。人均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1000-3000元之间,可分为2-3档。

  高中生。

  (一)免交学费。对于有正规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收学杂费。在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的学生继续实行现行政策。免收学费标准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立学校学杂费(不包括住宿费用)执行。

  ㈡国家补助资金。补助有正规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地方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确定资助面的同时,适当向农村、贫困、民族地区倾斜。每人每年平均补助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在1000-3000元之间确定,可分为2-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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