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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

时间:2020-11-16 16:23:15 办法 我要投稿

精选关于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

  导语:为了加强海塘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文书帮!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海塘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海塘,是指长江口、东海和杭州湾沿岸以及岛屿四周修筑的堤防(含堤防构筑物,下同)及其护滩、保岸、促淤工程。

  有随塘河的堤防保护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至随塘河边缘的护堤地;无随塘河的堤防保护范围为堤身、堤外坡脚外侧20米滩地和堤内坡脚外侧20米护堤地;护滩、保岸、促淤工程的范围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

  前款所称堤防保护范围和护滩、保岸、促淤工程范围,以下统称海塘范围。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是本市海塘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塘的管理。

  第四条 (管理原则)

  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海塘规划)

  海塘建设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建设、岁修和养护计划)

  按照建设、岁修和养护责任,海塘分为公用岸段海塘和专用岸段海塘。

  公用岸段海塘建设的年度计划,由市水利局组织编制;公用岸段海塘岁修和养护的年度计划,由区(县)水利局组织编制,报市水利局备案。

  专用岸段海塘建设、岁修和养护的年度计划,由专用单位组织编制,报区(县)水利局备案。

  第七条 (建设、岁修和养护责任)

  公用岸段海塘的建设,由市水利局组织实施,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公用岸段海塘的岁修和养护,由区(县)水利局组织实施。

  专用岸段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由专用单位承担。

  建设海塘,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竞争的方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区(县)水利局负责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专用岸段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责任的落实,并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经费列支)

  海塘建设、岁修和养护以及管理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公用岸段海塘的建设经费,在市堤防维护费和市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用岸段海塘的岁修和养护经费,在区(县)使用的堤防维护费和区(县)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

  (三)专用岸段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经费,由专用单位在返还的堤防维护费和企业税前收益中列支。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核定的区(县)公用岸段海塘的管理人员经费,在区(县)财政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九条 (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本市海塘建设、岁修和养护,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

  海塘建设技术标准、岁修和养护技术规范,由市水利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第十条 (公用岸段海塘的使用)

  需要使用公用岸段海塘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水利局提出申请,经区(县)水利局审核同意,报市水利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岸段海塘的绿化、防浪作物以及堤顶道路等水工程设施予以补偿。

  自申请被批准之日起,公用岸段海塘转变为专用岸段海塘,由使用单位承担所使用岸段海塘的建设、岁修和养护责任。

  第十一条 (新建大堤的管理)

  单位或者个人在海塘范围外围滩造地新建的大堤,需要纳入本市海塘统一管理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定的防汛安全标准;

  (二)经受连续三年以上防汛安全考验。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新建大堤,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所在地的`区(县)水利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经市水利局和市防汛指挥部验收批准后,纳入本市海塘统一管理。

  新建大堤纳入海塘统一管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海塘设计和施工的有关技术资料送交所在地的区(县)水利局备案。

  第十二条 (原海塘的保留和废除)

  新建大堤纳入海塘统一管理后,市水利局应当根据新建大堤和原海塘的防御要求,结合所在地的防汛情况,会同市防汛指挥部对原海塘的保留或者废除作出确认。

  对确认保留的海塘,按照本办法统一管理;对确认废除的海塘,按照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确权)

  公用岸段海塘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确权手续,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区(县)水利局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禁止行为)

  在海塘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挖石、打桩、取土或者挖筑养殖塘;

  (二)打靶;

  (三)倾倒废液、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但规划留作统一垃圾堆场的除外;

  (四)损毁或者偷盗海塘测量标志、里程桩、界牌;

  (五)削坡,挖低堤顶;

  (六)毁损防浪作物;

  (七)其他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限制行为)

  在海塘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应当经区(县)水利局审核同意:

  (一)钻探,建设水闸等堤防构筑物,或者进行穿堤管道、缆线铺设等活动;

  (二)垦殖;

  (三)搭建房屋、棚舍或者兴建墓穴;

  (四)修筑道路;

  (五)刈割防浪作物,放牧;

  (六)堆放物料;

  (七)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在堤上行驶。

  前款第(一)项行为涉及在堤防上破堤、开缺或者凿洞施工的,还应当经市水利局审核同意,并报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