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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时间:2024-02-24 15:27:36 王娟 办法 我要投稿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精选5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xx]172号)同时废止。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

  为了加强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顺利实施,根据《xx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资金支持的原则

  省贴息资金优先支持以下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

  1、经济效益较好、市场前景广阔、对当地经济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项目;

  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管理规范的企业承担的项目;

  3、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承担的项目;

  4、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的项目;

  5、产品大部分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的项目;

  6、当地财政已确定予以贴息支持的项目。

  二、贴息资金申请及审核

  1、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新办)验收合格的.项目具有申请贴息资金的资格。同一项目的贷款不得从省多渠道重复申请贴息资金支持。

  2、申请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填写“xx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报所在省辖市高新办和财政部门审核。填写内容要准确属实。

  3、省高新办组织项目验收委员会验收前,由省高新办、财政厅选派技术、财务专家分别对生产能力、财务情况和“申请表”的内容进行测试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交验收委员会。

  4、省高新办在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效益和财务情况进行专项审核。

  5、省高新办对申请贴息项目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贴息意见。

  三、贴息资金核定

  1、贷款额的核定:贷款包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购买项目专用固定资产、专用技术和专利及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行应是具有国家批准的贷款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2、贴息期限: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的按贷款期限计算,贷款期限超过两年的按两年计算。

  3、贴息利率:实际贷款年利率低于6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实际贷款年利率高于6的按6计算。

  4、贴息额的核定:贴息额按经核定的贷款额、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计算,贴息额=贷款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

  5、单个项目贴息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四、贴息资金下达

  1、贴息资金文件由省高新办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有关省辖市和省直主管部门。

  2、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贴息资金文件后,到省财政厅办理拨款,省财政厅将贴息资金直接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五、其他

  1、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2、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由省高新办进行通报批评,财政部门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申请贴息的资格。

  3、对工作中不坚持原则、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致使企业骗取贴息资金的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省高新办和省财政厅负责对项目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监督检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3

  为推动“科教兴豫”战略深入实施,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税收,促进就业,省政府决定在高新技术领域里实施一批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为了做好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豫政[xx]60号文件精神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重点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和商业化前景,产品市场需求广阔,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能在较短时间内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对优化全省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有带动作用;

  2、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属于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保、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等国家和省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3、项目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已完成研究开发,技术成熟,具备产业化条件;

  4、优先考虑能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的项目。

  第二条重点项目应以企业为主体承担,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单位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开发能力,运行机制灵活、高效,企业资信状况好:领导班子科技意识强,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第三条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由承担单位所在市地科委、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或省直有关委办厅局负责。申报的重点项目要充分听取当地计委、经贸委及有关产业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填报《xx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经所在市地科委、高新区管委会或有关省直委办厅局严格把关,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委,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派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第五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分领域组织相关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重点项目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衡后,分批提出重点项目计划建议。

  第六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对建议的重点项目计划进行审定,交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执行,并向有关方面发布。

  第七条经认定的重点项目享受《xx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豫政[xx]60号文)的有关优惠政策(除第七条外)。其中部分项目可获得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贴息支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八条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计划编制、合同审查、进度检查、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组织项目申报的市地和有关委办厅局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协调,保证项目的正常进展。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组织申报部门提交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报告和统计报表;向有关财政、财务和监察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条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者,要限期改进,逾期仍不能达到预定目标者,中止对项目的支持,并撤销其重点项目资格,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重点项目验收的程序如下:

  1、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xx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并提交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组织申报单位申报签署意见后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重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者,颁发《xx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合格证》,获得合格证者,可视为已投产,开始享受《xx省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豫政[xx]60号文)第七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予以责成整改或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处理。验收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告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建立省高新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每半年或一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对前段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下段xx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方向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对取得显著效益的重点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从项目所获利润中拿出一定比例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强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的认定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的活动。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转化项目,可依照本市相关规定,申请享受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以及有关的人才支持政策。

  第四条在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席会议的统筹指导下,建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转化项目认定会商机制。市科委负责开展转化项目认定,并委托项目管理中心开展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的专项扶持资金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相关的人才政策。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报主体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且近两年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且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六条申报转化项目的高新技术成果须为基于核心技术研发,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登记的软件著作权。项目的知识产权应当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等方式,获得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获得1类、2类新药的药品注册证书,且在新药监测期的'项目;或近一年内首次取得国内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项目,其核心技术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可不受上述专利年限限制。

  (三)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有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经营范围内。

  (五)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良好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第七条申报项目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认定:

  (一)支持原创性科技成果的转化,支持国家和本市重大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形成的转化成果,支持产业链核心环节、占据价值链高端地位的成果转化。

  (二)支持具有较强开放式创新能力的项目单位,通过订立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等技术合同,促进科技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八条申报项目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一般性的工艺改进或产品改型所形成的产品(服务);

  (二)已形成规模销售(提供)的成熟产品(服务);

  (三)食品、保健品、饮料、化妆品、服装、家具、家用电器、工艺品、办公用品等常规日用产品。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转化项目认定采取全年受理、线上审核、分批认定的方式。

  第十条申报单位通过全市“一网通办”平台提出申请,在线提交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

  (三)申报单位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及项目申报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四)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提供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企业与科研机构通过联合开发、技术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在沪转化的,应提交双方技术交易合同。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凭证可替代双方技术交易合同,作为交易真实性的审核依据。

  (六)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推荐。

  项目管理中心对推荐项目进行汇总、抽查,对抽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相关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第十二条市科委定期组织专家评审。项目评审所需专家应当根据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分和评价,结合项目的战略性与重要性、创新性、知识产权状况等情况,赋予项目技术贡献系数;根据核心技术转化能力,测算项目核心技术价值占比。

  第十三条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会商。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拟认定项目名单,审定项目技术贡献系数和核心技术价值占比。对专家评审非共识项目,通过会商确定结论;无法确定结论的,由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后确定。

  第十四条拟认定项目名单通过“上海科技”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没有异议的,予以认定;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核审查,情况属实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五条市科委通过“上海科技”网向社会公告认定项目名单,并向申报单位颁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证书”。

  第四章认定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转化项目认定的政策有效期为自认定次月起2年,项目核心技术拥有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项目,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转化项目一经认定,其项目名称及认定申请书的内容不再变更。项目单位如有变更的,应向项目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项目管理中心复核后报市科委,市科委重新核发项目证书,项目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当定期按要求报送转化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单位如有虚报、瞒报等行为的,或累计两年未填报项目转化实施情况的,将取消其转化项目认定资格,停止其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待遇,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转化项目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区域转化项目跟踪工作。鼓励国有企业集团、高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所属企业或服务单位转化项目认定的组织与服务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5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支持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加速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在予科[xx]140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委是全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制定《火炬计划重点支持技术领域指南》及我省制定的《高新技术范围细目》内的产品。

  2、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水平应达到:

  A类: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生产的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

  B类:在全省范围内第一次试制生产的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c类:产品在技术、工艺、质量、性能等方面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3、产品生产技术是成熟的。

  自行研制开发的产品,应正式通过同行业专家参加的鉴定(或视同鉴定);

  引进国内技术生产的产品除有鉴定证书外,应有正式技术转让合同;

  引进国外技术生产的产品应有正式合同或生产许可证;

  三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应有出口合同;

  专利技术产品应有样品(或样机),并有法定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

  计算机软件产品应达到工程化、标准化、商品化程度。

  4、产品原料及技术装备有保障,已投入或近期内能投入批量生产,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

  5、产品市场广阔,经济效益显著。

  第四条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程序:

  1、凡申报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可向所在市地科委、郑州、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经市地科委、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合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省科委。

  3、经审核合格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应到税务、海关、外经委等部门登记或备案。

  第五条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应到税务、海关、外经委等部门登记或备案。

  第六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五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七条省级火炬计划项目产品及被认定的A、B类高新技术产品、经省税务局审核同意后纳入省级新产品免税名单的,给予两年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产品及A类高新技术产品,还可通过省科委上报国家科委,经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纳入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的,给予三年以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的优惠。

  依上述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对其中确定仍有困难,需要继续加以扶持的产品,由省科委严格审核确认并列出清单、送省税务局审核批准后,要再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已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不定期可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xx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及标准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科委和省税务局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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