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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架空管线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25 10:15:11 晓丽 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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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七台河市架空管线管理办法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关于七台河市架空管线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七台河市架空管线管理办法 1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造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架空管线是指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信、公安、交通等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道路上空架设的线缆。

  第三条 本市城市道路、景观区域、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架空管线,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我市城市架空管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组织其所属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做好管辖区内架空管线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房产、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架空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中不宜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有架空管线要逐步改造入地或采取隐蔽措施,不得影响城市市容。

  第六条 凡市建成区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及大修工程的,各类架空管线必须入地迁移,并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

  第七条 需要保留的架空管线,产权单位或个人要将所属架空管线的设计图纸(位置、区域、走向等)、改造计划报架空管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对保留的架空管线,产权单位或个人要经常性的维修和管理,确保安全、整洁和完好,并对架空管线做明显标记。

  第九条 架空管线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对废弃的.架空管线及杆架,应当及时予以拆除。

  第十条 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其他活动等原因,确需临时设置架空管线的,应经架空管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架设。

  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结束后,申请人应及时拆除架设的临时架空管线及杆架。

  第十一条 应当埋设入地而拒不埋设入地或应予拆除拒不拆除架空管线或杆架的,架空管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代为埋设入地或拆除,其费用由架空管线产权人承担。

  第十二条 产权单位或个人对架空管线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产权单位或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架空管线管理部门对市区的架空管线应加强监督,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交通、影响市容的,应及时通知产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对影响市容或交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架空管线及杆架,无法通知和确认其产权人或管理人的,架空管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公告,督促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自行清理或拆除。逾期未清理或拆除的,由架空管线主管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清理或者拆除。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架空管线,违者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擅自敷设架空管线影响城乡规划和市容的,架空管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七台河市架空管线管理办法 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本市架空管线管理,有效消除安全隐患,净化城市空间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白城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架空管线,是指设置在白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信息传输线缆、10千伏以下配电线缆及其杆架、分接箱(柜)等设施。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市架空管线的管理工作。

  一、确立原则标准

  (一)基本原则

  本市架空管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则。

  (二)管理标准

  1.市区内主次干道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不得新设置架空管线或在已有杆架上增设架空管线。

  2.埋设入地区域原有的架空管线,具备入地条件的应当逐步埋设入地。

  3.因地下管位等原因无法埋设入地的原有的架空管线,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并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确认后,可以暂时予以保留。

  二、落实备案制度

  (一)新建管线优先采取埋地敷设的方式,新建通信管线优先采取“多网合一”的方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规划、施工等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新建管线埋地敷设前应当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备案。

  (二)确因地下管道资源不足或者工程建设、临时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设置架空管线的,应当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申请备案,在设置期限届满前由申请人及时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审查同意不得乱拉乱设、私自敷设架空管线。

  (三)备案资料包括:管线名称、路由、规格、数量,相关设施的规格、数量以及管线空间布置等。

  (四)分接箱(柜)等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外,不得影响道路通行。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管线井盖、箱(柜)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方便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出现缺损或影响交通安全的,各权属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修复。

  (五)已建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行改造,采取埋设入地或入槽等隐蔽措施,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市貌。2024年10月1日前,应当逐步改造完成现有架空管线。

  三、履行维护管理义务

  架空管线的权属单位或个人(所有权人和依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以下维护管理义务:

  (一)在架空管线的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架空管线类别、路由及权属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安排专业维护人员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确保架空管线安全、整洁、完好。

  (三)对架空管线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影响安全、交通道路通行或市容景观的情况,立即进行处理。

  (四)及时清除废弃的架空管线及其杆架。

  (五)发现在其杆架上擅自搭挂的线缆,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清除;不能清除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承担的维护管理义务。

  (七)权属单位或个人对架空管线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由权属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架空管线出现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情况后,应当督促架空管线管理人及时抢修,恢复架空管线的.正常状态;情况紧急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联合消防、公安、住建、电业等部门及属地政府(街道)加强对充电桩及其线路的管理,对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影响市容市貌的,影响居民通行的,存在安全隐患的架空管线进行清理整治时,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三)经确认对权属不明的架空管线,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组织清除。

  (四)对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的架空管线、附墙线,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处理。

  五、加强经费保障

  架空管线改造费用由权属单位或个人承担,无权属单位或个人的,改造(包括拆除)费用由所在地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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