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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普展教资源开发原创与共享科普专项管理办法

时间:2022-05-16 15:14:48 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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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普展教资源开发原创与共享科普专项管理办法

  导语:加强科普能力建设,需要提高资源开发的原创度,同时也注意科普专项的共享,这样才能够走得更远。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河北省科普展教资源开发原创与共享科普专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为加强我省科普能力建设,搭建支持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科普展教资源开发原创与共享”工作的平台,推动科技资源科普化进程,培养科普创新人才队伍,建立科学技术与公众之间的沟通渠道和良性互动,营造自主创新良好环境,扩大科技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带动力,促进全省科普事业发展,设立河北省“科普展教资源开发原创与共享”科普专项(以下简称“科普专项”)。

  第二条  科普专项的项目申请、审批、签约、经费管理、项目调整、验收等管理工作程序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要求办理。

  第三条  科普专项项目类型暂为:科普图书;电子音像、动漫类作品;科普展教品;科普展厅建设;科普媒体栏目。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属自然人的,须联合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申报。

  第五条  承担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将项目研究内容或成果转化为科普作品的,可以申报科普专项,每人限报1项。

  第六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河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要求。

  第七条  符合当年《河北省科普展教资源开发原创与共享科普专项征集指南》确定的范围、类型、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具备一定的工作基础,已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科普图书、电子音像、动漫类项目,在基本完成基础上,有出版协议。科普展教品应有查新证明。科普展厅和科普媒体类项目,应具备场地、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涉及知识产权的项目,知识产权关系要清晰,能够提供相应证明。

  第九条  项目主持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被省级行业管理部门、设区市科技局认定为专家的人员。已在省科普专项立项未结题的项目主持人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十条  要有相应的项目配套资金,申请资金与配套资金比例一般为1:1。应省科普网及资源中心要求研发的项目可不提供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合理,技术路线和研究内容明确可行,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结题目标。图书类作品应由出版社出版或公开发行的期刊登载并提供样书、期刊;动漫和音像电子作品应由出版社出版或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播放,提供具备自运行设置、图表设计及使用手册的作品光盘和相应媒体播放证明;展教品进入展览展示场馆或投入应用并提供相应证明;科普展厅正式投入使用;媒体栏目正式运行。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到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科普专项项目在结题前,应办理科普专项的标识使用登记手续,并将标识使用在项目成果及产品上。科普图书、展教品、动漫、音像电子类项目应将标识使用在作品封面左上角,科普展厅和科普栏目可自行设置。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科普图书、动漫、音像电子类项目,完成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视同通过验收,可按管理程序和要求,提交验收文件,直接办理验收证书。完成科普展教品、科普展厅、科普媒体栏目项目,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程序要求办理。2009-2010年立项的省科技厅科普专项项目按照以上方法验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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