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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0-09-10 12:52:07 办法 我要投稿

十堰市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

  导语:为加强社会用语用字管理,纯洁祖国语言文字,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城市文明水平,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十堰市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一、本办法所称的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凡辖区内的单位和公民,均应当遵守本办法。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为四大重点领域。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制定本单位用语用字的管理规定。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用语用字的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

  三、普通话的汉语拼音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标准,用汉语拼音拼写现代汉语以198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标准;规范汉字的简化字以1986年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异体字中的正体字以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55年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标准;汉字字形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1988年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标准。

  四、大力推广普通话。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公务员录用条件。四大重点领域中,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干部、职工,应当达到相应的普通话规定等级。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带头说普通话,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凡主持会议、媒体采访、外事活动,一律使用普通话。各单位将普通话作为机关文明用语,对干部职工说普通话提出明确要求。机关工作人员应将普通话作为工作用语、会议用语和交际用语。

  五、规范社会用字,严禁使用不规范汉字。辖区内面向社会使用的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汉字都必须符合规范汉字要求,均不得出现使用错别字,使用超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允许范围的繁体字,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以及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的现象。对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等出版物和广告宣传品用字,影视屏幕中台标、厂名、电视片名、字幕、栏目、广告等用字,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牌匾(单位名称牌)、标志牌及标语、广告、大型活动名称等各类用字,计算机软件所涉及的中文信息处理用字中出现的不规范汉字情况,责任单位要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整改,对在限期内确实不能改正的大型石刻、或造价在2000元以上的'金属、锻铸及其他牌匾上的不规范社会用字,可暂在显著位置配放书写规范字的副牌,但须在用字载体维修或更换时予以改正。

  六、建立社会用语用字监管制度。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对出版物用语用字以及印刷用字的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对广电媒体用语用字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企事业单位商标、商品包装物、广告牌及牌匾用字的监督管理;公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名称牌、门楼牌、招牌、地名牌用字的监督管理;金融、贸易、交通、旅游、卫生、邮政、信息产业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服务行业用语用字的监督管理。

  七、落实检查和奖励办法。把规范用语用字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的重要内容,由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社会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语言文字应用规范且不及时纠正的单位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被处理的单位不得参加当年文明单位评选。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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