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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镇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时间:2020-09-10 19:13:45 办法 我要投稿

泰安市城镇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导语:城镇医疗救助通常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导下,社会广泛参与。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泰安市城镇医疗救助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救助体系,保障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医疗,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及经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城镇医疗救助方式包括医院收费减免和政府限额补助资金两种。

  第三条  城镇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医疗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市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政府分别设立城镇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各级(含市本级)从上年度留归使用的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3%的比例提取用于城镇医疗救助;

  (三)国家和省安排的补助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城镇医疗救助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预算安排及国家和省的补助资金直接存入专户,从彩票公益金中提取的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由民政部门及时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城镇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市级(包括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泰山景区)城镇医疗救助基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筹集。财政预算部分按照上年度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总额的10%列支,并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市级财政分担60%,泰山区财政分担24%,岱岳区财政分担16%。泰山区、岱岳区财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承担的财政资金及时上解市财政专户。市级彩票公益金提取部分和社会捐赠资金安排部分由市民政部门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泰山区、岱岳区彩票公益金提取部分和社会捐赠资金安排部分由区民政部门缴区财政部门后,由区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上解市财政专户。市高新区、泰山景区分担的财政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确定。

  县(市)级城镇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由其自行组织。

  第七条  申请医疗救助,由本人或户主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向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身份证、户口本;

  (三)定点医院出具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及医疗诊断书;

  (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

  (五)有无保险公司赔付单的证明;

  (六)有无相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帮困的证明;

  (七)县(市、区)政府或市高新区、泰山景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社区居(村)委会应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社区居(村)委会应在1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在10日内对上报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实。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救助对象所在的社区居(村)委会或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

  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在公示期满5日内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或市高新区、泰山景区管委会有关机构批准。

  第九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或市高新区、泰山景区管委会有关机构对审核结果进行抽查,进一步予以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发放城镇医疗救助证明,批准其救助资格或救助资金数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泰山景区应将享受城镇医疗救助的人员名单及救助金额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的,凭救助证明可享受以下收费减免优惠:

  (一)免收门诊普通挂号费、普通诊疗费;

  (二)常规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床位费、手术费等项目,按收费标准减收20%;

  (三)病人住院治疗过程中使用的药品费用,按国家定价减收10%。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用中,对个人实际负担的部分给予限额补助。

  泰山区、岱岳区和市高新区、泰山景区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补助限额为:个人负担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按10%补助;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按15%补助;2万元以上的,按20%补助;救助对象家庭成员住院治疗费可合并计算,累计家庭成员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

  县(市)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补助限额由县(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对象补助资金的发放,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渠道进行。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对象个人实际负担的住院治疗费应扣除以下费用:

  (一)基本医疗保险或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费用;

  (二)商业保险机构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三)相关部门单位已给予的.补助、社会捐助及政府发放的特困救助金等。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定,具体由市民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五条  个人因违章作业、交通事故、自杀、酗酒伤害、打架斗殴、镶牙配镜、器官移植、整容矫形、康复训练等进行住院治疗的或自请医生、自购药品进行治疗的,不享受政府的医疗救助政策。

  门诊治疗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医疗限额补助范围。

  第十六条  泰山区、岱岳区、市高新区、泰山景区的城镇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由市民政、卫生、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县(市)的城镇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由县(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城镇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应设立医疗救助服务窗口或标志,采取医疗救助病房、经济医疗方案和单病种限价等方式,按照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救助对象提供治疗服务,并落实有关收费的减免优惠。

  第十八条  城镇医疗救助对象应在规定的定点医院进行诊疗。因病情需转非定点医院治疗的,应由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并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或市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同意后转诊的,方可享受政府的医疗救助政策。

  第十九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城镇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基金管好、用好。

  第二十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政府医疗救助资金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或市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收回医疗救助证明,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补助金;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民政部门和市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挤占或挪用医疗救助基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政府和市高新区、泰山景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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