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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时间:2020-09-11 10:26:35 办法 我要投稿

卫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导语:为切实做好我市卫生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卫生工作的透明度,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卫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政务信息工作,实现卫生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政务信息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政务信息工作是指与医疗卫生工作相关的政策性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存储,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组织和管理过程。

  第四条 卫生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服务大局,服务决策;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灵敏高效,快捷畅通;把握规律,创新方法,不断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卫生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卫生改革与发展的中心工作,反映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思路,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卫生工作情况,为卫生行政的科学民主决策服务,为政府全面履行职能服务。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信息工作网络,完善信息报送机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确保政务信息渠道快捷畅通,工作高效运转。

  第二章 机构和队伍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综合部门(办公厅、办公室)是本辖区卫生政务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 卫生部办公厅负责全国卫生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卫生政务信息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卫生政务信息网络;

  (二)研究制定卫生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卫生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等经常性工作,主办卫生政务信息刊物;

  (四)组织开展信息调研;

  (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条 卫生政务信息主管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卫生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卫生政务信息工作。确定的卫生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卫生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熟悉党的方针政策和主要卫生业务工作;

  (二)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甘于奉献;

  (四)实事求是,作风正派,能够反映真实情况;

  (五)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政务信息主管部门和卫生政务信息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不断改善工作条件,改进工作手段。在参加会议、阅读文件、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干部交流等方面要为卫生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现代化技术手段建设,采用科学的信息分析处理方法,保证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收集、整理、传递和存储。

  第三章 工作任务和要求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主动地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信息。

  第十五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有关信息。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报送。

  第十六条 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审核、签发。必要时,报本单位负责同志审核、签发。

  第十七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适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信息报送参考要点和采用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本级卫生政务信息主管部门的要求积极组织编报信息。

  第十九条 报送保密信息时,必须按照保密文件要求的途径上报。

  第二十条 卫生政务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主办政务信息刊物。政务信息刊物要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高质量,严禁滥办、滥发。

  第二十一条 卫生政务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紧急信息。

  1.重大传染病疫情;

  2.重大食物中毒、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及其他化学中毒、重大急性放射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3.重大医疗事故以及发生在医疗卫生机构的重大事故情况;

  4.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中的人员救治和现场处置情况;

  5.其他与卫生有关的重大突发事件情况。

  (二)问题和建议。

  1.卫生改革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2.重要卫生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政策建议;

  3.人民群众对于卫生工作的需求,以及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4.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卫生改革、卫生事业发展和医德医风建设等方面的'评价、意见和建议;

  5.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引发群体性有关的事件的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工作进展和参阅信息。

  1.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重大卫生政策和重要卫生工作部署的情况;

  2.重点工作取得的新成绩和认为值得推广的经验;

  3.重要卫生指标、重要卫生调查结果;

  4.卫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成绩、不足、意见和建议;

  5.对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有参考价值的国内外重要卫生资讯。

  (四)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收集、报送的信息。

  (五)其他应当通过信息渠道反映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卫生政务信息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准确性。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反映的情况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可靠,具体事例、时间、地点、数字、名称、计量单位、专业术语等要力求准确。

  (二)新颖性。反映的情况、思路、经验、建议应当有新意,并突出地方特点。反映问题应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努力发掘、揭示深层次问题,做到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

  (三)时效性。要快速、及时地收集、整理和传递信息,涉及的情况、数据要有时效性和可比性,重大情况必须第一时间上报。

  (四)规范性。信息应包括时间、地点、情况、问题、趋势、建议等要素,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用词规范,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五)保密性。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处理,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送的时限要求:

  (一)凡重大及突发性事件,法律法规有时限规定的,应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并及时续报事件原因、进展、处理情况和后果。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必须以最快的方式第一时间报送。

  (二)非突发性事件信息应当尽可能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内容的时效性。

  (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约稿或要求专报的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的时限报送。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卫生政务信息工作经验,对在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定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卫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一)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有领导分管,具体政务信息工作有专人负责。

  (二)建立了较为规范的政务信息工作制度,信息报送网络完善,报送渠道通畅,认真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各项工作,审核严格,工作规范。

  (三)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政务信息,信息质量高。

  (四)单位得分在评分对象中处于前列或本年度有较明显提高。

  第二十六条 卫生政务信息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信息工作,实事求是,勤奋敬业,受到领导和群众的好评。

  (二)信息意识强,报送数量多、质量高、时效强、内容准确、成绩突出。

  (三)没有出现泄密事故。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办公厅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实行记分制考评。具体考评办法由卫生部办公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考核评比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应取消其评比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对重大信息知情不报或谎报、缓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并取消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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