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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0-09-12 12:12:52 办法 我要投稿

深圳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导语:为支持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做好科研工作,大力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深圳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支持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做好科研工作,大力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指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性机构,经人事部批准设立的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第三条资助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市人事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评审、调查核实,参与审定并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档案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分配,参与专项资金的评审,会同市人事部门审定并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运作,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五条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

  (一)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或市属事业单位经人事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

  (二)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并依托高等院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在深招收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的高等院校。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有能力并按计划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

  (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已购置的仪器设备价值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至少有一名以上博士后在站从事科研工作半年以上。

  第七条专项资金用于补贴设站单位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购置设备、仪器及软件。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报账方式支付。从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之日起一年内,由设站单位凭发票向市财政部门一次性申报20万元人民币的补贴。

  第九条设站单位向市人事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申请表》;

  (二)博士后进站通知书。

  第十条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一)市人事部门对设站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市人事部门自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三)市人事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提出资金安排计划;

  (四)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五)设站单位凭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其购置设备、仪器或软件的发票复印件(须核对原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

  第十一条对专项资金申请、核拨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依照《深圳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事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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