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

徐州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时间:2020-09-14 18:17:44 办法 我要投稿

徐州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导语:补充医疗保险是对社会医疗保险最好的补充。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徐州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不降低特定行业职工现有医疗消费水平,根据《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的补充,不实行社会统筹,其所筹资金全部用于该单位参保人员的医疗补助。

  第三条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职代会或工会审议通过,报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 职工个人不缴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单位负担。

  第五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比例由企业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六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企业逐月统一上缴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单位间互不挤占。

  第七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一部分划人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应控制在60%以内,主要用于补助门诊医疗;剩余部分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自付的费用。

  第八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每季度办理一次结算。由参保单位审核,并填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审核表,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结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足以结算时,参保单位自行解决。

  第九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使用情况,由单位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自觉接受职工监督,确保合理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与《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施行。

【徐州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相关文章:

徐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06-12

泰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06-22

连云港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06-22

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06-22

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06-22

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06-21

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06-19

徐州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06-22

呼和浩特市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