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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

时间:2022-05-25 00:28:33 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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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

  以下是关于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全文内容,敬请大家参考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采购人合法权益,引导企业进行有序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区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的监督考核。

  第三条供应商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

  (一)使用单位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反馈和评价;

  (二)*市*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每季度依据第三章的考核内容对供应商做出综合评价。

  第四条供应商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组织实施

  第五条采购办负责制定供应商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采购办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制定:

  (一)《*区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服务申请及意见反馈表》三联单(以下简称《三联单》,见附表一);

  (二)根据我区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制定《定点会议、货物政府采购结算确认书》(以下简称《结算确认书》,见附表二、三);

  (三)《*区政府采购车辆保险定点供应商履约情况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见附表四);

  (四)《*市*区区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综合评价表》(以下简称《综合评价表》,见附表五)。

  第七条供应商考核由采购办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在采购任务结束后分别填写《三联单》、《结算确认书》或《反馈表》。

  第九条采购办负责根据《三联单》、《结算确认书》和《反馈表》中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综合日常监督管理情况,每季度公布《综合评价表》。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十条对供应商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响应、价格、质量、服务和其他等五个方面。

  (一)响应方面,包括货物供应商是否在承诺时间内提供货物并安装到位;服务类供应商是否在承诺时间内做好接待的准备及业务处理工作等内容;服务偏差度是否在采购办控制范围内。

  (二)价格方面,包括货物类及服务类供应商是否按照协议价格供货或提供服务;是否根据市场价的变化而调整价格并及时向采购办提供价格调整信息,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价格是否高于市场上同品牌同型号原装产品或同等服务的普遍价格。

  (三)质量方面,包括货物类供应商供应的货物是否为原装正规产品,是否完全符合协议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是否存在因包装、设计、工艺、材料或服务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服务类供应商提供的例如会议场所、客房和饭菜质量等服务是否符合定点协议约定,保单的正确率、车辆维修的返修率不得高于行业标准等内容。

  (四)服务方面,包括货物类供应商售后服务是否及时、周到、良好;服务类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是否令使用单位满意,能否在突发事件的情况下优先保证使用单位的利益及服务品质等内容;

  (五)其他,包括采购办和使用单位认为应当对定点供应商进行考核的其他内容,以及在《三联单》、《结算确认书》和《反馈表》中反映并经查实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综合评价表》的内容主要包括综合得分、响应评价、价格评价、质量评价、服务评价和其他等五个方面。综合得分基本分为100分,是下列五项指标得分的总和。

  (一)响应评价,该项指标满分为20分。每违反一次(含采购办发现或使用单位在《三联单》、《结算确认书》和《反馈表》中投诉经采购办核实的)扣5分,扣完为止;

  (二)价格评价,该项指标满分为20分。每违反一次(含采购办发现或使用单位在《三联单》、《结算确认书》和《反馈表》中投诉经采购办核实的)扣5分,扣完为止;

  (三)质量评价,该项指标满分为20分。每违反一次(含采购办发现或使用单位在《三联单》、《结算确认书》和《反馈表》中投诉经采购办核实的)扣5分,扣完为止;

  (四)服务评价,该项指标满分为30分。每违反一次(含采购办发现或使用单位在《三联单》、《结算确认书》和《反馈表》中投诉经采购办核实的)扣5分,扣完为止;

  (五)其它评价,该项指标满分为10分。使用单位在《三联单》、《结算确认书》和《反馈表》中投诉,经采购办核实的其他违规行为,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使用单位在《三联单》、《结算确认书》和《反馈表》中对供应商进行表扬,经采购办核实的可嘉行为,酌情加1-5分,最高不超过5分。

  第四章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二条对于每季度考核中综合评分低于80分或被投诉事项情节特别严重的供应商,采购办将向其发出《*市*区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整改建议书》(见附表六),注明整改原因及具体建议。拒不整改或一年内收到两次整改建议书的供应商,采购人将视情况通知其中止或解除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三条各供应商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确定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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