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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3-07-27 10:45:34 松涛 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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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全文(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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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全文(精选9篇)

  最新《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全文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保障审计工作科学、有序和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审计机关按年度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预先作出的统一安排。

  审计项目计划一般包含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授权项目、领导交办项目和自行安排项目等。

  第三条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审计署负责管理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署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国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依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审计工作发展纲要,严格执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确保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紧紧围绕政府工作中心,明确具体审计目标,合理选择审计重点,注重提高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根据审计资源状况,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统筹协调,合理均衡地安排任务,避免重复,减少交叉。

  第七条 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除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外,应当在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安排。

  第八条 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要列入本级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有关地方审计机关。

  第九条 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由署各专业审计司于每年11月提出安排意见,并填制统一印发的审计项目工作量测算报表,办公厅汇总提出计划草案,经审计长会议审定后下达。

  署各专业审计司提出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意见,应在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地方审计机关和署各派出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拟安排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重点内容、主要方法、实施时间、地域分布、所需审计人员数量和工作量等,进行详细说明和测算,科学、合理、均衡地安排全年工作任务。

  省级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授权审计项目和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于4月底前报审计署备案。

  第十条 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前,有关审计组应当依据审计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署统一组织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由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编制,经审计长会议审定后下达。

  地方审计机关组织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经厅(局)长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授权审计项目计划,由下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请,报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协调后依法审批。授权审计项目的确定,要从有效利用审计资源和有利于加强对上级所属基层单位的审计监督出发,注意上下结合,重点解决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不断提升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 审计署对中央审计项目的授权,实行统一管理,一年一定的原则,一般在每年年初集中审批一次。省级审计机关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审计署提出授权审计的请示,同时抄送审计署有审计管辖权的派出机构。授权申请应说明审计或审计调查的目的、理由、范围和内容等。署办公厅负责汇总审核,统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审计长审定后,批复地方审计机关执行。

  第十三条 中央审计项目只授权给省级审计机关,由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省级审计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审计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审计法、审计准则以及授权审计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确保审计质量。

  第十四条 审计署授权项目审计结束后,省级审计机关要及时向审计署报送审计情况综合报告。审计署每年对上一年度授权审计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审计署每年有重点地对中央授权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或审计质量未能达到要求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对其授权。凡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地方审计机关授权审计项目计划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审计机关制定。

  第十七条 审计署派出机构在确保完成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基础上,如确有余力,可在各自审计管辖范围内,向署申报自行安排审计项目计划。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必须有明确的审计目标,符合审计署确定的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并且从严加以控制。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必须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必要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署有关专业审计司提出意见,送署办公厅协调办理,报署领导审批后,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二)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省级审计机关提出意见,报审计署审批。

  (三)地方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下达计划的审计机关审批。

  (四)领导交办项目及时报批、调整。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报告制度。

  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和省级审计机关分别于每年7月和次年2月向审计署提出上半年及全年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执行进度、审计的主要成果、计划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与建议等。

  第二十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编报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计划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计划完成的质量和效果等。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计划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最新《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全文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xx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法律主体(以下简称“公司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各项制度规定,对本公司及公司单位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公司及公司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原则上不参与各组织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第六条审计部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指导公司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会同公司单位总结企业管理的经验,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管理最优化、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七条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和实行打击报复。第八条内审人员应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谦逊谨慎,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九条内审人员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与被审单位和对象不应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内审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内审人员不得参与、从事任何妨碍客观履行其任务和职责、损害审计工作及公司名誉、违反国家法律及公司制度的活动。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二)具备审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能;

  (三)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财会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及电脑操作能力;

  (五)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生的舞弊行为;

  (六)审计部应重视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开展研讨活动及经验交流,提高内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部门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等,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负责对公司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实施的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检查、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对企业日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的常规评价;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等;查找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薄弱环节,提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三)负责对公司单位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状况、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对其经营效果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以及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四)负责对股份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及自我评价报告编制工作。

  (五)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六)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在每个会计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负责对股份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审查其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八)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九)负责项目结算审计审核、成本监控及项目实施监控和纠偏。

  (十)负责组织开展和落实审计后续管理工作,提升审计结果的运用水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涉及责任追究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进行处理。

  (十一)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内部审计、财务、税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积极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审计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十二)完成董事会或公司主要负责人布置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部门权限:

  (一)内审机构在公司内部控制流程、风险管控中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二)参加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重要业务工作会议,并对决策工作提供意见或建议;参与研究制定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根据内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计划、会计报表、各类账册、预算及执行分析、结算书、评审报告、变更联系单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及与财务收支、经营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合同等文件,各部门、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四)审核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资料、会计凭证、账表等;检查资金和现场勘察有关资产的使用、管理;查阅有关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等有关经营活动方面的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查阅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会计年报以及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询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工作,如实向审计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六)有权代表被审计单位向供应商、客户以及相关的银行、审计机构、税务机关等取证。

  (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有权及时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

  (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或总裁授权后可暂时封存。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授权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一)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所在公司给予必要的处分;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股份公司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并追偿损失;对违法行为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董事会和总裁可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审机构必要的处理或处罚权。

  (十三)审计部签发经审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决定等,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审计部有权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情况,纠正和制止一切不正当的经营活动与财务收支,限期改进工作。

  (十四)有权组织或参与对外部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

  (十五)经企业分管领导同意,审计部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企业的程序聘请外部中介机构或人员,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十六)有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重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章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审计范围:公司、公司单位和合作项目。第十五条审计内容(根据不同需要选择不同内容)

  (一)内部控制审计: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情况,经营业务和管理活动的合理有效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二)财务审计:财务收支及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审计、债权债务审计、成本费用审计、个人借款专项审计、固定资产审计、存货审计、会计报表审计等

  (三)募集基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四)信息披露管理

  (五)关联交易

  (六)对外投资及收益分配情况

  (七)购买和出售资产

  (八)对外担保

  (九)合同管理

  (十)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离任)

  (十一)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单审核

  (十二)结算书及结算审定稿审核

  (十三)图纸评审报告及项目完工评审报告审核

  (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十五)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一节计划阶段第十六条审计计划

  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工作计划、公司及公司单位管理需要、组织风险和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重点,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执行。第十七条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项目审计方案

  根据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重点和审计方式等,经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发出审计通知书

  除突击审计和即时审计外,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单位,将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要求及审计人员名单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并提出需要配合审计的工作条件和提供有关资料。第二节审计实施阶段第十九条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包括查阅资料、审计查证、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正式开展审计工作前,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召集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参加与审计组的见面会,介绍有关情况,明确审计要求,以取得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理解与配合。

  第二十条通过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并采用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必要的材料需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负责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授权人口头报告或出具审计过程中的期中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审计工作结束后,对已发现的.重大事项,可知会被审单位管理层和有关部门主管,将管理层有关意见形成工作底稿并签字确认。第三节审计完成阶段

  第二十三条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对审计工作底稿归集整理,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对被审事项形成客观公正审计结论与建议,项目组应在现场工作完成后十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应经项目组成员集体讨论,要做到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充分、合法,评价客观,结论恰当,处理意见正确,并经审计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向被审单位、个人和公司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项目经理予以注明。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项目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和确认,如确实不符的,则进行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持原报告结论。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提出正式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连同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意见一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审批后签发,并负责对报告内容做出解释。第二十七条审计项目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审计报告可直接由审计部报送公司董事长或总裁。

  第二十八条经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抄送被审单位、主要管理层人员或公司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审计建议和经过批准的处理意见落实和整改,需有关部门配合执行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并应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或按照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规定的期限,将执行和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

  审计部应当自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达后,检查审计报告处理意见执行情况,并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监督。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处理意见或审计决定的,审计部应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提请公司作出处分。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若对经审批的审计决定有异议,可在十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第三十一条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十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决定予以纠正。第四节后续事项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应根据公司董事长、总裁、分管领导、各公司负责人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后续审计和审计回访,检查被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总结审计效果。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审计管理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应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建立审计质量控制机制,加强对审计质量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应编制审计业务的规范程序,并按照规范操作。当审计环境发生变化时,相应调整业务规范。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在执行审计计划过程中,要建立工作台账,记录审计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和归档。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未经分管领导批准审计档案不得销毁,亦不得擅自借其他单位和部门调阅。

  第三十九条审计部应注重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内审效率和质量,应充分利用公司信息化系统,实施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同时重视经济信息和审计信息,加强宣传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应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贡献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审计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公司批准后,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考核或经济处罚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泄露审计机密、公司机密或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职务过失或怠于行使岗位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第四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部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审计部可依据情节轻重报经董事会批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考核或经济处罚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拖延提供或销毁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凭证、账簿、账表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以各种手段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伪证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及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

  (六)因被审计单位、部门因自身原因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造成较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会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审计部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最新《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全文 3

  为规范我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规避或降低审计风险。学校根据相关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校依法对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一条、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二条、对制度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的设置、财会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是否依法履行其职责;

  2、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三条、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预算拨款到位情况

  2、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一使用,有无隐瞒、转移收入问题。

  3、是否按预算和规定的用途使用经费,有无突破预算、挪用经费的问题。

  第四条、对收费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2、有无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

  3、是否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第五条、对收入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2、事业收入等收入是否全部上缴财政专户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3、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规定。

  第六条、对支出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2、是否按照有关财政专项资金规定使用、管理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专项项目完成后,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是否及时入账、作固定资产增加。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完工项目结余使用,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对结余及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年终结余的计算是否正确结余分配是否合规有无少提或多提职工福利基金

  2、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用途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

  第八条、对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财产物资管理和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国有资产有无被无偿占用或流失报废、调拨的资产是否报批、及时处理调账。有无账账、账卡、账实不符的问题。

  第九条、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或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的性质分别进行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2、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条、对往来款项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利用往来款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收支情况。

  2、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

  3、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十一条、对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2、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遗漏、隐瞒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校长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全文 4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同类型机构任职。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应当按相关要求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由公司存档备查,需要保送相关监管机构的,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其它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由公司监督检查部门或控股方监督检查部门实施审计由公司存档备查,需要保送相关监管机构的,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四条 董事长、总经理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

  (一)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

  (二)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考核情况;

  (四)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或者基金销售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五)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及效果;

  (六)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

  (八)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九)审计结论。

  第五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

  (一)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

  (二)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考核情况;

  (四)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五)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及效果;

  (六)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七)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

  (八)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九)审计结论。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客观、公正地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第七条 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审计、审查对象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及合规情况。

  第八条 审计、审查对象应当配合离任审计、审查工作。离任审计、审查报告应当附审计、审查对象的书面意见,审计、审查对象拒绝对审计、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第九条 根据本企业、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对审计、审查对象已经出具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如果审计、审查内容涵盖本准则规定的相关内容的,可以不进行重复审计或者审查。

  第十条 出具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离任审计、审查报告。

  第十一条 出具离任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未按本准则规定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离任审计报告内容不符合本准则要求或者出具的报告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重新出具离任审计报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离任审计、审查对象没有正当理由不配合离任审计、审查工作的,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及监管规定实施相应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 本准则自董事会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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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是广义审计当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应该在健全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所以健全完善目前高校的内部审计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除此之外,高校还应该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勇于创新审计方式,提高整体的办事效率。内部审计对于学校的财务管理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高校有必要做好该部分的工作。

  一、高校内部审计制度建设现状

  (一)内部审计不规范

  就目前高校的内部审计制度来看,有很多的部分都存在着不规范的行为。大多数的审计人员都没有严格的按照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审计工作,相关的领导对此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另外,在审计遇到问题时,审计人员更多的是利用已有的个人经验来解决,一般都不会进行上报避免因为工作的失误而受到惩罚。不过,还是有部分审计工作人员因为审计人员没有及时的上报问题,最终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同时,针对不同的审计项目理应有相应的审计流程、内容,但是就现有的高校审计来看,因为审计制度的缺陷,大多数的审计工作都是采用统一的审计内容、流程。

  (二)制度没有严格的执行

  高校内部审计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内部审计工作的成效;但是,目前高校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没有严格的按照制度来进行,还存在审计人员利用自身的职权来获取私利,造成高校的损失。另外,相对于其他的工作来说,内部审计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涉及的内容很多,而审计人员又被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导致某部分的审计人员未及时的完成工作忽视了工作的质量,使得最后的审计结果并不能够真正的反映高校的财务状况。还有部分的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拒绝上交相关的审计文件,阻扰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内部审计制度需要创新

  社会的经济发展速度变得越来越快,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市场,内部审计制度需要及时的进行调整。面对这样的状况,创新是必要的,不仅可以提高审计工作的完成效率,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但就目前高校审计工作来看,创新是缺乏的。一是因为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资源上没能得到足够的支持;二是因为创新人才的匮乏,大多数的高校审计人员都是做好本职工作,对于创新制度这种吃力不讨好的工作大部分的人员都是不愿意去做的。三是因为目前国内的内部审计创新都处于停滞的阶段,需要进一步的挖掘才能够做好创新的工作。

  二、高校内部审计制度建设的改进完善

  (一)更加规范的进行内部审计

  就目前高校的内部审计工作来说,规范性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不够的,所以有必要加强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具体表现为:在已有内部审计的基础上,规范制度的使用、执行流程,让高校的审计人员在审计的时候可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对审计事项进行内部审计后,在征求被审计单位之后编制相应的审计报告;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审计报告后,需要向上层校领导申请审批才能继续后续的审计工作。另外,每个审计事项的审计程序是有着差异的,所以高校应该针对不同的审计类型做出不同的应对措施,在规范审计内容程序的同时,规范审计的应用工作。

  (二)确保内部审计制度的有效性

  健全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是基础,而制度的有效性就应该是高校的进一步追求了,只有制度有效的得到了执行,才能够对高校起到真正的作用。就目前来看,高校应该加强对审计职员权利的限制监督,避免某些审计职员利用自身的'职权做一些损害学校利益的事情,或者不按照审计的制度进行内部审计,导致内部审计不能够真正的体现出高校的发展状况。另外,学校应该加大内部审计制度的执行力度。内部审计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与执行力度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个学校要想更好的完成内部审计工作,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是必要的。

  (三)创新内部审计制度

  制度的创新一直都是高校探讨的一个问题,如何进行创新能够更好的完成内部审计工作也是高校内部审计工作中重要的一项工作。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要求,高校审计部门应该积极的开展财务决算的审计及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并且要积极的开展审计制度的创新工作。创新在于,首先,内部审计不应该止步于书面的审核,而是应该全程的参与,从预算的制定到最后的决算,真正的做到动态的审计。其次,内部审计工作是一项全面的、复杂的工程,为了尽可能的简化审计的流程,提高审计的效率,高校可以适当的下放权力,让审计部门有足够的权力去进行部分的审计工作,避免因为繁琐的审批流程造成的审计工作的不及时。最后,针对学校科研经费的审计,不仅应该审核目前正在进行的项目,对于那些即将开始或者已经完成的项目也应该纳入到审计的工作当中,虽然加大了工作量,但是也提高审计工作的权威,对于那些想以权谋私的人进行约束限制。

  三、结语

  健全完善的高校内部审计制度是高校完成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针对目前高校内部审计制度的应用现状,有必要做好进一步的改进完善工作,这对于高校今后的审计工作来说是必要的,只有做好了内部审计制度的改进完善工作,做好内部审计工作才能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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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现代审计制度已经在中国初步确立。总的来说审计分为外部审计与内部审计。外审的职能主要由审计局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一种处于企业与政府间的中介机构)担当。内审的职能由企业内部的独立分支承担。随着经济学从理论价格体系的研究渐渐转向人与人之间,信息与经济之间关系的研究之际,博弈论也从单纯研究人际冲突、制衡转向研究在经济行为、经济主体间的现实应用。因此,1994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了3 位博奔论专家纳什(nash)、泽尔腾(selton)和海萨尼(harsan yi )。jgp 么究竟何为博奔,它与审计制度的关系又是如何?

  一、博弈论与审计发展

  审计(auditing),拉丁词根 audiro 源自于“听”的意思。渐渐演化到今天,由审计人员根据会计准则通过对企业帐目、帐证、帐实的核对,帮助企业规范财务制度。对于股份制公司,事务所还要对全体股民负责,出具审计报告,确证企业的经营状况。由此可见,审计作为市场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种能动性的价值管理活动,审计客体是一定会计单位的价值运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监控与被监控的关系。当今,企业实行电算化会计方兴末艾,计算机审计又掀高潮;但无可否认,作为经济行为主体的人,作为“经济人”的会计单位,始终将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面对的真正主体。人与人关系中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利益冲突与一致、竞争与合作仍将成为经济学所探讨的主要话题之一。

  博奔论,也称“对策论”。始于五十年代,八十年代以来在经济学领域取得广泛发展与利用。一般可分为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其区别在于人们的行为相互作用时,当事人能否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定。一般所指的博弈都是非合作博弈,即当事人间不能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定。根据参与人行动的先后,博弈可分为静态博弈(static game)与动态博奔(dynamic game)。在静态博弈中,参与人同时选择行动或虽非同时但后行动者不知道前者参与的具体行动。在动态博奔中,参与者有先后顺序,且后行动能够观察到先行动者所选择的行为。根据参与者对其他参与者(对手)了解的情况大小分为完全信息博弈和非完全信息博弈。将上述两个角度的划分结合起来,得到四种状况及对应均衡概念,。gp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纳什,1950,1951)和完全信息动态博奔子博奔完美纳什均衡(subgame perfect equilibrium )(泽尔腾,1965),以及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奔、贝叶斯纳什均衡(bayesia nasll 辽quilibrium)

  (海萨尼,1967—1968)和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完美贝叶斯纳什均衡(perfect bayesea nash equilibrium)(kreps & wilson,1982)(fudenbeg&tirole ,1991)。

  二、约束力与均衡——博奕与审计制度的作用

  1.完全信息博弃

  审计与会计的工作程序可能并不一致。会计通过对数与量进行记录、计算、整理、汇总,以至把数据编成一系列能够表现企业活动的指标体系;另一方面通过计划预测、决策、指挥、考核、调节对企业的运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而审计人员则通过观察、检测、背景分析,了解企业的经营活动;通过帐册记录、原始凭证的抽验对会计工作进行有效监控。因此,会计信息对审计来说十分重要。同时,这些信息可能具有排斥性,即认为会计有可能决定隐瞒、部分藏匿还是公开。但面对信息渠道广泛的'事务所而言,缺失的部:息可以从别处补足。更可依靠法令威慑企业,从而对企业的会。度形成约束力,保证双方拥有充分信息。

  2.重复博弃

  审计制度决定了民间创办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高度:性、积极性。在对企业会计工作的核查过程中,发现经济违规问题,立刻要求企业改正;违法问题依法严惩。审计人员有精力、有时间、有责任将这项任务进行到底。下次审计仍不合格,再次改正,并写入审计报告中。无论哪一次,企业都不能侥幸逃脱重复博弈,从而受到会计行为的制约。

  3.均衡状态

  审计制度决定于国家、社会、职业规范对它的约束力。若有与企业同谋之嫌,审计人员将受轻则职业公约、重则国家法令的双重制裁。同时,在向股民负责的同时,事务所对接受审计单位的广大股东也有一定责任,一旦审计结果出现不可卸责的偏差,事务所也将受到惩罚。另一方面,不断接受技术培训和高智商、高收入的审计人员,其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执业资格受到一年一度的评估,保证了审计人员跟上被审公司高科技财会技术运用的发展,使;在设备上、技术上旗鼓相当,势均力敌。

  三、友爱能持续下去吗——现今审计制度的缺陷与展望

  先来看看囚犯的两难处境:

  甲囚

  乙囚坦白抵赖坦白(8.8 )(10,2 )

  抵赖(2 ,10)(o ,0 )

  在上述两难处境(dilema)中,若囚犯甲、乙都坦白,则两人各判 8年,两者一坦白一抵赖,分别判 2年、10年,两者都抵赖,不判刑。在强大的政策攻心下,由于畏罪心理,一殷囚犯们都选择坦白;因为害伯同谋出卖,都希望得到减刑处理,于是形成默契。

  现实意义下,默契无处不在。从内审制度看,总公司依靠内审部门对于公司监控、评估。经营状况不好的子公司会坦言相告难处,内审部门也会给与相当通融,对某些不规范的作法不加追究,以保障总公司的利益。

  从外审制度看,对企业共同存在的一些舞弊现象,事务所也有容忍范围。尤其对一些颇有难处的国有企业的税务状况,事务所也会在税务局已不追究的情况下,放弃在事后审计中彻查到底。

  就短期而言,审计人员出于好心,出于人情味,默契的存在可能不致使濒于破产的公司倒闭得更快。但从长远来看,这样做不利于健康的市场经济体系的正常运作,削弱了理性化制度的权威性,破坏了事务所的公正形象与国家的经济法规。解开两难处境,只有更好地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起 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的现代企业制度;同时,转变政府职能,公证财务信息,以期通过国家对财政、金融、审计规范化的重视来达到增强宏观间接调控能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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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加强对公园内部的监督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及要害岗位勤政廉政,履行职责,制止和查处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营私舞弊、挥霍浪费等不良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工作,使管理人员的行为和业绩得到公正评价。现结合我园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离任审计是对拟担任、交流、免职、岗位调整、辞退、内退、退休的各级领导、管人、管物、管钱等要害岗位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审计对象),在正式离开原工作岗位前,对其任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在所属岗位财务收支、经济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审核,明确责任并做出结论的内控制度。

  二、离任审计的对象主要为:

  所属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干部、要害岗位(管人、管物、管钱)及其他需要内部审计的管理人员。

  三、及时、全面、如实的向审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一)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各项经济责任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财务收支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职责分工资料;

  (三)被审计对象任期内历年财务报表、帐簿、凭证、台帐、相关记录、批复等与离职有关的所有资料;

  (四)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务清理明细表;

  (五)被审计对象任期内重大经济事项合规性证明材料及履职考核情况证明;

  (六)被审计对象任职前后有关经济遗留问题和手续交接的专门材料;

  (七)被审计对象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及检查机构曾经做出的重大事项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证明资料;

  (八)被审计对象任期内,企业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全部帐户的`情况,包括已注销的帐户。

  (九)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离任审计资料。

  四、被审计对象应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就被审计对象任期内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调查并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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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且有效开展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维护股东利益,通过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分公司(部门)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暂挂靠计划财务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在董事会领导下,根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工作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临时组织所属审计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特邀专家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的工作态度,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部门和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露机密,以权谋私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审计范围

  第十条 适用范围:公司以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分公司的各种经营活动和控制系统,主要表现为反映经营活动的会计资料和各项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各部门和分公司的.财务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2)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3)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4)工程(预)结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5)省公司与下属分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6)各分公司(部门)主要领导人或重要经济岗位责任人离任的经济责任;

  (7)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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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开招标制度:

  1.学校的招标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真正做到阳光操作;

  2.成立建设工程招标领导小组,招标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分管校长、总务处、财务科、工会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3.建立严格的招标程序:

  (1)发布招标信息,网上发布与张贴招标公告相结合;

  (2)严格资格审查:查企业资质及企业信誉,查企业业绩等,把信誉差的小企业排除在投标资格线以外;

  (3)实施公开投标,现场开标,由招标领导小组集体讨论中标单位;

  (4)凡投标单位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若干;

  4.按规范要求签订工程合同,施工过程及付款方式严格执行合同;

  5.招标结果进行全校公示。

  二、质监制度

  1.建立建设项目负责人制度,成立建设项目管理小组。

  2.严格履行合同,工程变更须征得项目管理小组同意,报校长批准,变更及增加工程实施严格的签证制度。

  3.实施工程过程管理,包括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发现质量有问题的或与设计要求不符的坚决整改、翻工。

  4.学校的建设工程管理小组必须严格督促监理的`工作,确保监理工作规范严格、到位、有力度。

  5.加强对隐蔽工程的管理,遮隐前须经工程管理小组及监理的质量认可。

  6.加强对工程各种进材的管理,进材的品牌、质量、价格须经学校工程管理小组同意及验收。

  三、审计制度

  1.工程审计由财务处牵头,并有财务处确定审计事务所。

  2.建设单位把决算报告送达学校后,先由工程管理小组的同志组织初审,初审完毕后送交财务处,并与建设单位见面,工程量等有明显误差的则要求建设单位在新的一轮决算中扣除,然后送审计事务所审计。

  3.配合审计事务所做好工程量的测量工作。

  4.审计事务所工程审计报告送交学校后,由工程管理小组的同志对照合同。签证及实际工程量等进行逐项查阅。发现有出入的地方立即与审计事务所沟通并及时处理。

  5.审定书下达后须向校长、分管校长汇报,并进行严格的签字制度。审定书须由校长、分管校长及建设工程的相关负责人共同签字为有效。

  6.审计结束后,对每一工程的审定情况向全校教职工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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