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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时间:2020-12-18 14:50:41 报告 我要投稿

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在企业内部,企业为职工着想,关心员工住房需求,使员工有能力解决好自己的住房问题,安家乐业,不仅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加多的效益,也让员工对企业产生认同感和归属感。

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现有委员25名,2016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2015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听取了《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工作情况及2016年重点工作》汇报;审议通过了《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审定了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的银行;通过了《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报告》;同意了《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解决旗县市财政欠补问题和统一全市住房公积金财政拨款方式的报告》。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隶属于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内设6个科室,下设10个管理部。从业人员123人,其中,在编98人,非在编25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2351家,新开户单位88家,净增单位39家;实缴职工11.63万人,新开户职工1.23万人,净增职工0.14万人;当年缴存额13.85亿元,同比增长2.21%。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68.64亿元,缴存余额46.2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5.28%、10.8%。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3家,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乌兰察布分行及各旗县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乌兰察布分行及各旗县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乌兰察布分行及各旗县营业部,较上年无变化。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9.34亿元,同比增长69.51%;占当年缴存额的67.44%,比上年同期增加26.78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22.39亿元,同比增长71.57%。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5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30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56万笔12.55亿元,同比增长133%、121%。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6.15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36万笔62.31亿元,贷款余额29.3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4.44%、25.22%、27.87%。个人住房贷款率为63.39%,比上年同期增加8.45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2家,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乌兰察布分行及各旗县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乌兰察布分行及各旗县营业部,与上年相比无增减变动。

  2.全市无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四)购买国债:我中心未购买国债。

  (五)融资:我中心未进行融资。

  (六)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为11.24亿元。(其中扣除15%的支付准备金6.94亿元。)

  (七)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63.39%,比上年同期增加8.45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13998.75万元,同比增32.97%。其中,存款利息收入5794.9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8203.83万元,其他收入0.02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6347.3万元,同比增长19.47%。其中,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6250.54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1.49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95.27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7651.46万元,同比增长46.72%。增值收益率1.79%,比上年同期增加0.39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4590.87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600万元(用于2017年市中心及管理部人员工资及各项费用支出,包括2017年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更新费用500.9万元,旗县管理部购办公用房452.28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60.58万元。

  2016年,上缴财政管理费用2600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60.58万元。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8003.06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089.25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1190.43万元(此费用在2015年年底提取,2016年年初经管委会审批后当年使用),同比降低3.29%。其中,人员经费926.91万元,公用经费232.02万元,专项经费31.5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无个人住房贷款逾期。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增值收益的60%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8003.06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6.14%,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二)我市无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三)我市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1.69%、1.22%和2.21%。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89.24%,国有企业占4.13%,外商投资企业占0.1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9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55%。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80.6%,国有企业占9.92%,外商投资企业占0.05%,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9.1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29%。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50.78%,中等收入群体占48.77%,高收入群体占0.45%。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83万笔9.34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5.48%(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54.78%,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20.7%);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4.52%(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5.0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9.47%)。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27.72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36.75%,比上年同期增加4.46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2357.14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12.92%,90-144(含)平方米占77.35%,144平方米以上占9.73%;新房占42.14%,二手房占57.86%。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61.66%,双职工申请贷款占38.34%。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55.1%,中等收入群体占44.5%,高收入群体占0.4%。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85笔2097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2502万元,异地贷款余额2402.41万元。

  3.我市未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

  4.我市未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58%,比上年同期增加75.42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2016年,由于市政府部分领导职务变动,市政府发文对管委会成员进行了调整;缴存贷款业务委托银行较上年无变化;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2016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15年度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440元,不得高于全市2015年度社平工资的3倍14135元。

  2、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内建金【2016】500号)以及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降低我市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乌房金委办【2016】3号)文件精神,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将企业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12%下调1个百分点,按照11%执行。

  3、2016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五年以下(含五年)执行2.75%,贷款期限五年以上执行3.25%。

  2016年住房公积金结息利率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当年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活期计算利息,往年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照3个月定期利率计算方法,统一调整为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4、2016我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按照国家提高公积金资金使用率及进一步去库存的要求,我市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具体有:

  (1)、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购房日期延长一年,即:购买期房、现房的购房日期延长至5年,购买二手房及回迁安置房的产权证办理日期延长至3年。

  (2)、单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按本人需求增加共同借款人进行共同还贷。按照还款比例,可适当增加贷款额度。

  (3)、开办提取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内的可用余额,进行每年度的按月还贷业务。

  (4)、简化装修提取手续,申请人持个人或配偶的产权证和相关身份、关系证明材料来中心申请即可。

  (5)、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有担保的情况下,若借款人还款信誉良好,保证人需要办理正常的提取业务,在正常履行其担保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办理相关提取业务。

  (三)、按照住建部和自治区监管处对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要求,乌兰察布市积极推进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截止目前已经开通的服务有12329热线、门户网站、自助查询终端、官方微信、官方微博等5个渠道。2016年,我市凉城管理部、商都管理部均已搬迁新址,进一步改善了服务环境,提高了服务质量。

  (四)2016年,我中心认真研究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贯标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相关要求,派出业务骨干数人多次对软件开发公司进行考察学习并形成初步系统升级方案,经报管委会审批后,正式启动双贯标工作。

  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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