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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的报告

时间:2022-11-30 11:29:01 报告 我要投稿

政府工作的报告

  在当下社会,越来越多的事务都会使用到报告,报告根据用途的不同也有着不同的类型。那么一般报告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政府工作的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政府工作的报告

政府工作的报告1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濮政办明电[20xx]194号)要求,对我局20xx年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情况

  1、制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收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濮政办明电[20xx]201号)后,我局主要抓了以下工作:一是制订《实施方案》。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xx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二是做好宣传。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条例》、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和局的《实施方案》,以提高干部职工的认识和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自觉性。

  2、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和指南的情况。我局编制了《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和《公开政府信息指南》,对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公开范围、公开程序、公开责任部门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制订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对公开内容的收集、审核、办理、咨询解释等各工作步骤环节的责任要求都作了明确规定。做到了公开政府信息的目录和指南清楚、责任明确。

  3、多方式、多渠道公开政府信息。我局常规性的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是通过网站信息平台公开政务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统计局域网站信息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公开政务信息。二是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政务信息。通过濮阳日报、濮阳早报、濮阳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大众性、辐射力,发布《xx市20xx年度统计公报》以及各类统计进度分析报告、调研报告等方式,公布统计信息、公开政务。三是通过政务公开栏公开政务信息。建立政务公开栏,重点对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科室职责等予以公开。四是通过印发资料公布政务信息。我局定期印发《濮阳统计年鉴》、《濮阳统计月报》、《统计快报》、《产业集聚区统计月报》、等及时公布统计信息,我局还专门为“两会”编印《统计手册》等小册子,让两会的代表及进一步熟悉统计专业知识,时掌握我市经济运行情况,为更好地参政议政提供了参考。五是通过社会宣传公开政府信息。通过媒体及标语等其他社会宣传方式,公开大型国情国力调查等中心工作。六是通过局内会议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重点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人事任免等工作情况,在局内分层共开。

  4、加强统计信息网站管理。濮阳统计信息网作为统计政务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我局重视其建设、更新、管理工作,做到了定期更换页面和内容,跟踪管理网站,严格上网信息审批制度,保证了统计信息网站管理有序,内容跟新及时,信息发布快捷。满足了社会工作的需要。

  5、制订和实施便民利民措施。我局的政务信息公开,以便民利民为宗旨,规范、建立了一系列政务公开的途径和办法。一是建立了信息网上发布制度。公布大量的统计信息,以满足社会各界的需要,公布审批事项及其办事流程等,以提高办事效率。以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提高民主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二是建立了咨询制度。实现了随时提供电话、来人查询统计信息,保证了服务的及时性。凡是规定可以公开的统计数据,我局都免费及时提供给社会需要的群众。三是建立了举报制度。建立了群众举报投诉信箱,公布了群众举报投诉电话等,实现了跟踪督查制度。四是建立了责任追究制等三项制度。建立了《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以保证统计优质服务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工作机制和制度

  1、及时成立领导机构。我局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坚持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一把手”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之中,抓紧、抓好、抓落实。一是建立了政务公开领导机构。成立了由局局党组书记、局长李保国任组长,副局长冯红卫、杨克彬、李海军、纪检组长冯煜熙、总统计师李新立、正县级干部孙志红、副调研员李庚晨、副调研员李俊民、城调队长杨志伟、农调队长尹宝君为副组长,各科室、中心、调查队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在局综合科),明确专人具体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工作。二是抓好了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并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机构抓落实、职能科室分工负责、工作人员具体承办”的工作机制,将责任明确到人,做到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长期有效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2、发挥工作机构作用等方面的情况。一是明确了承办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明确了局办公室、综合科为具体承办部门,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二是参加省局培训。6月份,我局派办公两名同志参加了推省局组织的政府务信息上网培训,回来后,又对全市干部职工进行了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了干部职工信息上网技能和信息采编水平。三是抓好本级xx县区培训工作。7月份,市局举办了局各科室对中心xx县区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培训班,培训人员150人,起到了良好效果。

  3、建立健全了保密审查制度等7项制度。根据往年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对各项制度进行了完善修订。建立健全了《信息发布制度》、《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信息协调发布制度》、《考核制度》、《年度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7项制度。明确了信息发布的采集、整理、初审、复审、审批、公开等保密工作程序和工作责任。局公开发布的信息都必须进行保密审查,各科室需公开发布的信息由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方能公开发布,重要信息如《统计公报》等由局长审核。根据优质服务的要求,明确了政务公开的项目和具体内容,确定了公开的具体时间,最大限度地公开政务信息,做到了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化。同时,对需公开的政务信息,及时报请进行了对外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工作

  1、建立了依申请公开工作办理机制。建立了依申请公开工作办理流程,明确依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和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受理、审核、答复程序及工作要求。

  2、按程序公开收费事项。按照省统计局要求,开展收费的统计人员从业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我局都是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批同意,对社会进行了公布。

  本年度内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没有引发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事件。

  四、存在问题

  一是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视度还不够,工作力度有待提高;二是对《条例》要求的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方式上还把握不够准,仍存在信息公开随意性的问题;三是信息公开的内容还不够全面,信息公开还不够及时;四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上还比较单一。

  五、下一步的工作措施

  为更好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局结合实际,在下一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将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机构抓落实、职能科室分工负责、工作人员具体承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有人管、有人抓,保证工作有部署,实施有措施,落实效果好。

  二是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是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严格按《条例》规定内容、时间、方式及时公开各类政务信息,推动政务信息发布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同时,按统计优质服务工作要求,根据群众反映问题和实际需要,尤其是热点、难点和敏感问题,将及时主动最大限度地进行政务信息公开。

  四是坚持把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要求作为我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强化督促检查,按照责任制度等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工作顺利。

政府工作的报告2

  天城县人民政府关于20xx年汛期防汛工作的报告各位领导:欢迎各位领导到天城检查指导工作。现将我县20xx年汛期防汛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今年我县冬春、初夏干旱严重,目前已进入主汛期,大雨、单点暴雨天气突出,并且分布不均,局部地区暴雨成灾,洪涝灾害时有发生。由于受偏西气流影响,6月28日20:00时左右,我县受系统主要冷锋切变的影响,全县大范围内普降大到暴雨,此次降雨历时2—3小时,强度大,致使我县竹园、卫泸、新哨、虹溪、朋普、弥阳6个乡镇相继发生严重洪涝灾害,造成705人受灾,倒塌房屋34间。

  农林牧渔直接经济损失1130万元,农作物受灾面积23160亩,其中,粮食作物8430亩、其他作物14730亩,农作物绝收2955亩、粮食作物绝收1740亩;公路中断5条,毁坏3千米,直接经济损失258万元;水利设施损坏堤防5处,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灾害造成我县经济损失1393万元。

  二、面临的困难一是近年来气候异常,天气复杂多变,汛期强降水天气偏多,多局部暴雨天气,洪涝灾害发生频次高、危害程度重。二是病险水库多,我县116座水库,有58座带病运行,所以今年的防汛任务十分严峻。

  三是我县财力紧缺,仅靠县级财政难以承担对病险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费用。

  三、采取的措施针对存在的困难,我县的防汛工作立足防大汛、除大涝、抗大灾的思想,坚持全面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方针,采取有力措施,积极防汛备汛,确保我县小坝塘以上水库安全渡汛,不垮一库一塘,努力减轻洪涝灾害损失,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具体措施如下:

  (一)明确职责,强化水利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为加强对防汛工作的领导,强化防汛措施,保证各项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县人民政府于6月10日专题召开全县防汛工作会议,回顾总结20xx年的防汛抗旱工作,深入分析当前我县防汛抗旱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全面安排部署今年的防汛抗旱工作。会上,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签订了《二00五年防汛责任书》,落实以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为主要内容的防汛责任制,明确14件小〈一〉型水库、9件重点小〈二〉型水库、甸溪河河段和病险水库行政首长防汛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岗位责任人。

  小〈一〉型、重点小〈二〉型、病险水库的防汛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岗位责任人已在半月刊《天城》上公告;同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4月28日前各乡镇都落实并公告了辖区内小型水库的防汛责任人;各村委会公告辖区内坝塘的防汛责任人;竹园、朋普两镇公告了辖区内甸溪河段的防汛责任人,接受社会的监督。层层落实,逐库到人,使各项安全度汛措施和责任落实到人。

  通过层层抓责任制的.落实工作,使防汛工作做到有人抓、有人管。

  (二)抓好汛前检查,及早消除水利工程安全隐患4月下旬,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四个检查组分别对全县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重点小〈二〉型水库及病险库塘的引、放水沟、放水闸、涵、溢洪道等设施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各乡镇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短时间内无法处理的,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度汛。

  (三)以防为主,做好水利工程安全防洪预案为使汛期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减少洪涝灾害损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对全县的水利工程按照《天城县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弥政发〔20xx〕45号)进行应急抢险。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对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重点小〈二〉型水库及病险水库制定了一库一策、一库一案的防洪预案和度汛计划,并对雷打滩水电站的度汛计划和防洪预案作了审定,

政府工作的报告3

  即将召开的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将以“依法治国”作为专题讨论,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法制化进程的全面提速。而对承载着具体行政职能的政府部门,在依法行政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除了政府部门依靠自身力量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还需要依靠专业力量对政府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拟定、对外交往与重大项目建设、信访与行政调解、具体行政工作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询、风险评估及合规建议。农工党宁波市委会法律工委会结合近年来宁波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情况,组织了专门人员进行专题调研。

  一、xx市法律顾问工作的现状与特点

  (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

  xx市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早在xx年就专门制定了《xx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相较于xx年《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出台,以及包括温州等地市相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也是在xx年之后出台。我市在全省应当是较早将政府法律顾问提升到制度化、规范化。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市已普遍推进

  截止目前,全省有超过xx家处级以上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宁波市政府及县市区政府均以政府法律顾问团(组)形式,从律师事务所、高校聘请律师、法学专家等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多数局级政府部门也单独聘请了专业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在全市已经普遍推进。

  (三)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扩展到公共法律服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从原来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以外,还通过政府搭建平台,由政府法律顾问或专业律师向平台上的单位、个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有效的帮助社会单位、个人预防与控制法律风险,化解矛盾纠纷。其中,包括宁波市司法局近几年推广的“一村一法律顾问”的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在全国属于首创,其经验并司法部推广;另外,例如以宁波市总工会、司法局共同搭建平台,劳动法律师进企业,规范企业用功制度;以外经贸局、司法局共同搭建涉外律师平台,为宁波外贸企业提供法律体检;以交通委、司法局牵头,让律师为交通企业提供法律体检服务;还有街道、社区组织的律师进楼宇等。这些形式多样的律师法律服务,均体现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已经扩展到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从调研现状而言,宁波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总体上呈现“有体系、有广度、有效果”的特点。但调研中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改善。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荣誉化、形式化

  经访问多位担任宁波市及部分区县政府的法律顾问专家,在谈及他们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最大体会时,直言政府法律顾问更多时候对他们是一种职业荣誉,担任了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教授,在各自行业中的美誉度会明显提升。但是,这种政府法律顾问长时间出现“只顾不问”的状态。政府法律顾问成为“荣誉”的代名词,逐渐形式化,并未实际参与到政府决策的法律意见咨询工作中来。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出现“荣誉化”、“形式化”问题,在结合相关调研情况分析,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

  1、政府工作人员更愿意向自己体制内的法律智囊团咨询法律意见。例如市政府及县市区有自己的法制办,各部门有自己的法制科,在很多时候都会询问他们的专业意见。另外,在涉及潜在法律风险或纠纷时,政府工作人员更多愿意直接向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直接咨询,而不是向市场化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人民法院的法官也会经常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内部协调会,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很多政府工作人员认为,法院是做出判决的,其意见比律师的意见要更加权威或可信,而且法院都是属于公务员体系内,有更多接触熟悉机会和相似话语。因此,无论是从先天的疏密关系,还是从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权威角度,都影响到政府部门更愿意向谁咨询法律问题。这样,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就会边缘化,出现“只顾不问”的状态。

  2、政府内部决策程序会无法兼顾到事先咨询法律顾问。政府部门有自己的内部决策程序,很多时候一些重大决策涉及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综合治理、宏观调控等方方面面复杂局势。从政府而言,不会在前期方案未成熟之前就咨询外聘的`政府法律顾问,而很多时候一旦成熟方案已经出台,有时政府部门会认为再去让外聘法律顾问参与也无必要。这样,政府决策程序本身,与法律顾问前期参与的重要特征,无法兼顾。政府法律顾问无法提前参与到政府的一些重大决策的法律会诊,久而久之,也会逐渐没有积极性,加剧了“只顾不问”的问题。3、律师的先天特性导致政府部门对其缺乏足够的信任感。律师最早来源于西方社会,在近代发达国家的律师作用更多的体现在约束公权力。而加上律师行业已经完全市场化,属于体制外的队伍。因此,对于很多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更多是完成一个形式或任务,对于律师提供的咨询意见有如芒在背,觉得政府部门不应该完全向体制外的律师这种自由职业者去托底咨询,没有充分的信任。这种律师先天的特性,在没有充分信任基础上,也会约束其作为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

  4、无偿模式下的政府法律顾问注定导致荣誉化。政府法律顾问是外聘的律师或大学教授,其提供的法律咨询是一种服务工作。如果是完全的无偿模式,会导致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缺乏市场操作,即在提供服务、花费时间、提供智慧尝过的专业劳动后,如果没有报酬,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那么资深律师、法学教授而言,呈现“荣誉”、“头衔”的成份会更多一些,而不会真正花费时间、精力去有效率的提供法律服务,做好政府的法律参谋。而恰恰目前大部分政府法律顾问都是无偿的,而且是越高级别的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更少出现有偿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充分体现专业对口

  从目前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情况看,比较看中的是律师、教授的资历,而专业对口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在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复杂的今天,律师行业也呈现专业化趋势,包括刑事、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海事海商、国际贸易、劳动等法律专业领域,都需要术业有专攻;而“万金油”的律师时代已经过去。政府部门应该像企业寻找法律顾问的思维一样,需要找对自己部门专业对口、有用有效的,而不是一味圈定在资格老、名气大的律师。例如,包括市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部门,聘请的政府综合法律顾问团,应该优先考虑行政法专业律师;而各个部门,例如海事局应当优先聘请海事律师,知识产权局应当优先聘请知识产权律师,外经贸局应当优先聘请国际贸易专业律师,住建局应当优先聘请建筑房地产方面的专业律师等。

  (三)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建立考核机制

  目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年度和聘期考核机制。这导致政府无法科学有效评估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这里,主要是因为:

  1、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很多时候确实没有量化标准,直接导致政府无从下手,不知从什么方面考核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而全部依赖定性考核,也会太过主观。

  2、无偿模式或小额收费模式下,也很难为情对政府法律顾问追加考核约束。

  3、政府法律顾问一般为资深律师及法学教授,即使考评也是一般依赖主观印象,而不会不顾及到中国也有的“面子”因素。

  (四)法律顾问聘请程序上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透明化

  政府法律顾问的无偿模式,是缺乏市场化操作的表现之一。而在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程序上,也还没有完全实现市场化、透明化。

  目前宁波市政府及区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是根据当地司法局的推荐;有的局级政府部门外聘法律顾问,更多的是部门主管领导或负责领导确定。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在程序上缺乏市场化、透明化的运作,会导致缺乏竞争和优胜劣汰机制,会使外界对政府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程序产生质疑。特别是有偿模式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应该列入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招投标程序确定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及律师。

  (五)政府法律顾问的利益冲突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根据律师法,律师不得进行双方代理或者从事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层面,会出现两种类型的利益冲突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1、律师受聘作为某个政府的法律顾问,按照相关规定,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作为法律顾问的受聘主体。这样,如果出现与某个政府存在法律纠纷的事务时,这里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就需要按照避免利益冲突原则。而实际情况是,因为很多政府法律顾问只是无偿的“荣誉性”称号,有时出现该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代理行政行为相对方的案件,就会出现利益冲突,但是没有引起重视。

  2、在“一村一法律顾问”中,法律顾问既要充当村委会的法律顾问,也要兼着接受村民的委托咨询。而在村民与村委会存在矛盾或纠纷中,律师作为该村法律顾问的利益冲突问题,也就会出现。像此类政府法律顾问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推广时,一方面是政府的法律顾问,一方面又为政府所管辖的单位、个人提供法律服务。如果出现利益冲突,政府如何处理?律师事务所如何处理?这些都需要引起重视。上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存在的五个问题,如果归纳成一点,就是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需要考虑市场化因素。

  三、深化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围绕着如何深化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我们提供如下建议作为参考:

  (一)从政府层面;

  1、充分考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市场化因素

  (1)建立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有偿服务模式。政府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参照市场标准,对各级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明确公允、有偿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价格区间。这样,即能解决政府法律顾问本身的激励问题,也能够纳入到政府采购范围,并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也能运用市场手段进行考核、评价、验收。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经费,列入到政府年度常规预算,让法律顾问工作实现经费保障的常态化。

  (2)选聘政府法律顾问程序透明化。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来确定与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由政府购买法律顾问服务。对政府所要的专业对口的法律顾问,在资质职称、从业年限、律所规模等设定招标门槛,在优秀的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中通过透明、公开程序选定政府法律顾问。

  (3)重视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对口问题。根据不同职能部门的要求,以及某领域法律顾问工作的迫切需求,专业对口选定、聘请某领域的专业律师、专家作为该领域的政府法律顾问。让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真真切切帮助政府在某专业领域预防、控制法律风险,规范政府行政。

  (4)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量化考核机制。结合定量、定性考核标准,实行优胜劣汰,让政府法律顾问在有偿服务模式下,能够提升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质量,让政府法律顾问认真、勤勉的提供专业服务。

  (5)继续细化、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流程。建议按照市场规则,与政府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协议、保密协议,对重大顾问事项的工作成果书面化,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书面化的法律顾问工作成果,列入到考核范围,对其专业度、准确度、参考价值进行评价。

  2、区分不同性质的政府法律顾问内容,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

  (1)涉及政府重大决策、重大公共事务、重大社会危机事件等情况,需要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的层次与级别,做到重大事情重点顾问。可以采取如下工作方式:

  第一,多方集中法律会诊

  对涉及政府重大决策、重大公共事务、重大社会危机事件,政府部门可以采取召集政府法制办、专业律师、高校法学教授、司法部门(包括公、检、法)进行集中法律会诊、会商。多方集中法律会诊,需要有预见性的针对可能出现的重大法律风险提供政府部门相关法律顾问意见;如果出现司法案件后,相关司法部门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在本市范围外聘高层次法律专家咨询

  邀请全国性的权威专家或境外法律专家,针对本市涉及到的重大法律问题,或者涉及宁波市对外交往、境外政府合作项目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特别法律顾问咨询。

  (2)对于政府法律顾问的常规内容,多采取“嵌入式”、“常态化”、“成果化”的工作方式。

  第一,事前“法律评估”——对政府事务审批流程中,引入法律风险“评估评测”,由政府法律顾问提供“评估报告”,分析与评估政府事务的法律风险,供政府部门参考;

  第二,年度“法律体检”——对政府整体的行政事务,由政府法律顾问每年度对政府的工作事务内容及所涉文件进行“法律体检”,出具体检报告,指出已有法律问题或风险,提出修正、完善、预防等建议。

  第三,事后“法律审计”——参照“财务审计”方式,对政府工作人员任职期间行为,或者对某政府部门的某项事务,就涉及的法律合规问题,进行“法律审计”。

  通过上述对政府法律顾问内容进行区分,考虑重大、常规事务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重点问题集中会诊,常规问题常态跟进,有的放矢。这样,能够解决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只顾不问”的内容空洞化、形式化,切实帮助政府提供有用的法律咨询意见,为正确决策与依法行政提供有效可靠的法律顾问服务。

  3、建立备选顾问机制(法律顾问库)

  针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建议建立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顾问备选机,建立法律顾问库,即在政府法律顾问在利益冲突不能代表政府时,应当启用备选顾问。

  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参考美国、香港等地政府部门,建立专门代表政府的律师队伍,或者设立只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机构,从而彻底解决利益冲突问题。(二)从法律顾问层面:

  1、根据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以及参照市场标准,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标准、透明、公允的价格。避免最后竞聘政府法律顾问时出现低价竞争、价格虚高等不良情况。

  2、严格遵循利益冲突回避原则,避免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陷入到利益冲突中,造成执业违规、违法。

  3、专门针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针对性的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流程,建立完整可查的工作台账,顾问工作成果书面化。

  4、律师事务所受聘作为政府法律顾问时,应当配备专业对口的律师团队支持相对应领域的法律事务,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专业水平与质量。

  5、建议法律意见书责任制,对法律意见书的专业度、有效性等具体落实责任人,加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政府法律顾问的责任心。

  6、政府法律顾问人员需要深入掌握、了解政府事务流程、政府工作思维,树立大局意识,遵守保密制度,更好的理解政府事务的特性,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意见。

政府工作的报告4

  政府采购是规范财政支出、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得到长足发展,但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亟待解决。最近,我们围绕“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和问责制度建设”这一课题开展了调研,对当前政府采购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了总结分析,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一、近年来我省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

  健全三、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与问责的对策思考

  从根本上解决政府采购中的.问题,必须坚持制度规范与监管问责并重,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和问责机制。

  建立信息化运行机制。搭建以采购管理、电子采购、决策支持三大模块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化基本框架,采购程序、采购过程、采购结果都通过信息化平台向全社会公开,确保政府采购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前提下实现竞争,真正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以阳光防腐败。一是推行电子化采购。建立供应商名录库和政府采购商品价格信息库,商品价格全部上网公开,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一律实行网上竞价。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专家库。整合全国范围内的专家资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随机抽取,管用分离,资源共享,网络互通。建立专家工作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清除不合格专家。三是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规范采购信息发布的程序、格式和范围,依托采购网站,在网上专家管理和抽取基础上,实现网上询价,网上招投标和网上评标。

  建立精细化管理机制。逐步推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模式,减少人为操作的空间。一是严格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实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与部门预算“统一编制,统汇总,统一审查,统一批复”,由采购中心根据预算和计划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分期分批集中统一采购,以形成政府采购规模效益。二是严格实行部门采购资金集中直接支付。在支付中心设立政府采购专户,根据采购结果通过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三是推行技术参数格式化。在充分市场调研基础上,针对不同产品的特性和功能要求建立较为完善的设备采购参数数据库,杜绝指定性和倾向性。在规范技术参数的基础上推行统一的招标文件范本。四是推行部门办公用房装修、办公设备等公用设施标准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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