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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经营报告

时间:2024-10-24 08:52:11 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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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经营报告范文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十分的重要,报告成为了一种新兴产业。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报告很难写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门店经营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门店经营报告范文

门店经营报告范文1

  一、参与酒店理念、酒店市场定位

  1、充分了解酒店各种经营设施、经营项目。

  2、销售部提出酒店市场定位建议,以形式上呈总经理。

  3、参与酒店各部门价格制定,提出合理建议,以报告形式上呈总经理。

  二、市场环境分析

  1、酒店周边经营环境分析。

  2、竞争对手情况摸底分析。

  3、酒店优劣式分析。

  4、销售目标分析。

  5、召开市场分析会议,以报表形式将销售部分析的情况告之酒店各经营部门。

  6、提出合理改进意见,以报告形式上呈总经理。

  三、制定销售部岗位职责、规章制度

  制定好销售部岗位职责、规章制度,以报告形式上呈总经理批示。

  四、制定酒店销售策略、销售部政策与程序

  1、制定酒店销售策略,以报告形式上呈总经理批示。

  2、制定销售部政策与程序,以报告形式上呈总经理批示,并分发酒店各职能经营部门。

  五、人员培训

  1、依据酒店员工手册工作计划,酒店及部门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综合素质培训。

  2、依据总经理批示的销售部政策与程序对员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3、依据酒店的'现有情况对员工进行爱岗敬业、团队意识培训。

  六、参与建立酒店企业文化

  1、确立酒店标识。

  2、制作酒店企业简介。

  3、制作酒店各种客用印刷品以及客用问询表格。

  4、参与酒店各部门经营环境的布置。

门店经营报告范文2

  法律依据

  一、《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xx年第8号);

  二、《的补充规定》(商务部5令20xx年第30号);

  三、《商务部关于委托地方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xx]94号);

  四、《商务部关于委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国际货物运输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xx]102号);

  五、《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xx年第3号)第三条;

  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xx年第6号);

  八、《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xx年第10号);

  九、《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报指引》;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xx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xx年第42号);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xx年修订);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6号);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

  设立条件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

  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二)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下列方式从事分销业务:

  (一)经营方式涉及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销售;

  (二)分销商品涉及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要工业原材料,以及《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的商品。

  (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符合下述商务部授权地方部门审批的范围:

  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下列条件,由地方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商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2、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5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50家;

  3、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设立申报材料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二、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五)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九)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三、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六)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七)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八)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十)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十一)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商业企业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五)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六)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七)被并购境内公司有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

  (八)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九)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十)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十二)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十二)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十四)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五、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叠业关于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审批程序

  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申请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的,说明原因。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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