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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鉴定报告

时间:2024-11-07 11:10:17 报告 我要投稿

[热]房屋鉴定报告2篇

  我们眼下的社会,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涵盖报告的基本要素。一听到写报告就拖延症懒癌齐复发?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房屋鉴定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热]房屋鉴定报告2篇

房屋鉴定报告1

  房屋安全鉴定指的是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工程技术标准,在实地勘查和检测后,对房屋结构的受损程度、抗震能力及危险程度进行科学的计算、鉴别和评定的管理工作[1,2]。民用建筑在长期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老化、材料性能下降、不利环境因素的影响以及管理使用不当等,导致民用建筑结构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出现某种程度的损伤,这种损伤累积将导致结构承载力下降、结构性能劣化、耐久性降低,影响结构的安全使用[3]。房屋安全鉴定是人民对居住和工作场所安全可靠性判定的一个重要依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对居住和工作场所的安全程度意识越来越高,因此民用建筑的安全鉴定工作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开展对已有房屋建筑的安全性分析研究和评估,对于防止建筑失效和倒塌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4]。然而当前我国房屋安全质量检测行业存在着很多问题,要如何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管,确保能向社会提供准确、科学、公正的检测数据,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既有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必要性分析

  既有建筑结构在使用过程中经常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使用条件、环境条件的改变或遭受自然或人为灾害(地震、火灾、台风等),以及建筑物的地基不均匀沉降、结构温度变形、屋面超重等,受到使用条件变化及环境侵蚀等因素的影响,结构的`性能将逐渐退化,功能将逐渐降低乃至丧失,这将会危及生活、生产与安全,因此对于这些房屋建筑必须对其进行安全鉴定。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下列房屋建筑必须进行安全鉴定:①建筑物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甚至有的己经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发生不同程度的老化;②既有建筑物发生了异常的变形或开裂,影响正常使用;③既有建筑物由于某种原因发生一次或多次失稳或脱落事故:④对重要的特殊建筑物,需要进行定期检测鉴定;⑤建筑物遭受地震、火灾、台风、爆炸等偶然事件的破坏;⑥建筑结构的用途或建筑结构所承受的荷载发生重大变化。

  有效的房屋安全鉴定能够对房屋的破损程度和原因进行鉴定,可以对房屋的维护工作提供科学合理的指导,及时维修或更换房屋的损坏部分,保持房屋的质量水平。在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的同时,能够及时发现尚在使用的危旧房屋,同时能对危旧房屋的结构类型、使用和分布状况做详细分析,并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安全隐患,指导危房改造。

  2 当前我国房屋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

  2.1房屋安全鉴定标准不同

  建设部129号令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虽然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有国家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但全国各地的房屋安全鉴定标准不一,部分地区还未制定有关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法规,政府在房屋安全管理中没有制定房屋安全鉴定的统一标准,这对提高全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整体水平,提供不了法律、法规上的支持,导致房屋安全鉴定在具体工作中遇到了许多困难,降低了房屋安全鉴定的效率。

  2.2鉴定市场不规范,存在垄断现象

  有些地区的房屋鉴定机构是由规划建设部门分离出来的,从组建开始就未把职责剥离清楚,导致某些地区的鉴定工作都由一家鉴定机构来完成。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既有房屋的安全质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需要鉴定的房屋越来越多,而鉴定机构的缺少,服务质量跟不上市场的发展需求,导致很多人对鉴定机构越来越不满意。

  2.3鉴定机构责任意识不强,鉴定报告质量低劣

  由于监管机制和处罚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下,一些单位鉴定公司责任意识及风险意识不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专门的检测、鉴定技术标准,但有些鉴定机构未严格遵守行业规范、业务程序和相关技术标准,现场鉴定及报告编写程序不规范,格式不严谨,有时甚至不到现场查勘即出具鉴定报告或根据委托方需要捏造数据、出具虚假鉴定报告。另外,由于各鉴定单位和人员的技术水平、对规范标准的理解不够深刻,出具的鉴定报告格式及内容五花八门。从业人员、从业单位的素质、自律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等还有待于大幅提高。

  3完善房屋鉴定工作的对策

  3.1制定统一的房屋鉴定标准

  继续加大力度贯彻落实建设部129号令,各地方政府结合当地的情况自定实施措施,出台具体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设立比较健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3.2开放房屋鉴定市场

  开放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引入了竞争机制。应允许社会上的科研院所、检测单位、设计单位及民营公司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化,会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的发展和房屋安全技术水平的提高,增强了鉴定机构的服务意识,提高了鉴定机构的技术水平,缓解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压力,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发展。

  3.3提高鉴定人员的素质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加强业务培训,完善检测手段,增强技术投入,提高鉴定技术水平。房屋安全鉴定事关重大,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法制观念均应有严格的要求。要对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质和业务素质进行考察,保证鉴定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并熟悉鉴定工作的法律规定。房屋安全鉴定的技术水平是鉴定成效的基本保障,房屋安全鉴定行业要加强对鉴定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鉴定报告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保证房屋安全鉴定的科学性和全面性。没有先进的检测仪器、试验设备、结构验算软件,单凭经验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是不可取的。因此鉴定机构也要完善检测手段,添置先进的检测设备,提高鉴定技术水平。

房屋鉴定报告2

  济南市安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市辖区(含济南高新区)内依法建成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房屋结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六条 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

  (四)对承重结构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

  (五)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

  第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申请由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提出。

  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提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提出。

  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

  房屋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危及利害关系人安全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第八条 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具备房屋安全鉴定专业能力且信誉良好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供申请人选择。

  申请人可以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中自主选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第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人应当与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限组织现场查勘作业。

  现场查勘作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

  查勘作业结束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所查勘房屋的安全等级。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危险等级分别提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公章。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房屋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 进行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针对可能因施工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工程防护预案:

  (一)锤击预制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构施工,距洞口边缘一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地下管线、降低地下水位等其他工程施工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

  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前款所列房屋进行跟踪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对受到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设影响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要求房屋安全鉴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文化体育场馆、大型商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形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设计使用年限过半且仍在使用的,每满十年应当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每满五年应当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前款规定人员密集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物,出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能依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组织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同时,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报送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纳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资料库,供公众查询。

  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鉴。危险房屋的复鉴工作由市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中心负责。

  经复鉴,属于应当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屋产权人出具《危险房屋通知书》,在危险房屋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同时书面告知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通过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本市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采取名录推荐方式。申请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应当向市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纳入房屋安全鉴定推荐名录的鉴定机构,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鉴定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四)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相应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复印件;

  (五)房屋安全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材料。

  第十九条 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予以登记并纳入推荐名录管理。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因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资质、场所、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记录并公布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基本信息以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诚信经营的情况、受表彰或者因违法被通报查处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推荐名录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下列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情况;

  (二)房屋安全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房屋安全鉴定作业的技术管理和鉴定质量保证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实施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将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在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将其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中删除,不再列入推荐名录,并向其上一级资质主管部门通报其违法违规情况:

  (一)申请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现场查勘作业的;

  (三)未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出具鉴定报告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四)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的;

  (五)未按要求履行信息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 军产、宗教产及文物建筑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房屋安全鉴定的条件在什么条件下可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呢?

  1、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

  2、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3、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载荷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或生产经营用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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