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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时间:2025-11-06 10:18:02 报告 我要投稿

[优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15篇

  在人们素养不断提高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报告的重要性,报告根据用途的不同也有着不同的类型。一起来参考报告是怎么写的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优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15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牵头的原则。

  第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一)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死亡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

  (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及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再次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及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单位的应当立即返回。

  第八条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识,绘制现场示意图。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和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由政府行政部门规定的责任主体部门牵头,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市属各单位、部门配合。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严格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

  (二)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识和专长;

  (三)与所调查的死亡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在事故调查中的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的划分。

  (一)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二)由于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故,或者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等活动中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牵头部门的主持下,经过科学分析、充分协商,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商处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决定。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责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复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自成立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调查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调查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技术鉴定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

  第四章事故责任处理

  第十八条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非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负责做好善后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第五章事故处理的审批

  第二十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负责事故处理的牵头部门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时报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3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的,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向有结案审批权的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第二十一条审批机关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交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进行审查,批复同意后方为结案。

  第二十二条事故单位接到事故结案批复后,应当在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事故处理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结案。

  第二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伤亡事故档案制度。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须准确及时地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第六章事故赔偿

  第二十六条发生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受害者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0xx年十二月十日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2

  20xx年7月11日12时48分左右,在朝阳区金盏乡黎各庄村原xx京运铸造厂旧礼堂装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作业人员3人死亡,2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以及朝阳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同步参与,对事故全面开展调查处理,并经市政府批复结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原京运铸造厂礼堂建造于1988年,建造时无设计单位和设计图纸。礼堂呈东西走向,为二层混合结构,长43.2米、宽12米。一层、二层均设有钢筋混凝土圈梁,二层楼板为混凝土预制空心楼板架设于人字形钢结构横梁上。建筑屋架为人字形结构。

  20xx年9月20日,xx市朝阳区金盏乡农工商公司(乡属集体企业)代表乡政府与xx朝东鑫旺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东鑫旺公司”)签定了关于改造金盏乡黎各庄村原京运铸造厂场地,建设物流产业园区项目的租赁协议(《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年。20xx年6月2日,朝东鑫旺公司作为工程实际施工单位,与任力国(社会人员)签定《简装合同》,由任力国实际承揽了礼堂的装修工程。合同约定施工面积约600平方米,总价7万元。

  20xx年6月中旬,任力国在朝东鑫旺公司未按法律要求办理任何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礼堂进行装修施工。事故发生前完成了对礼堂一、二层吊顶的装修,一层窗户的更换,在一层窗户上方加固了一道钢筋混凝土横梁。

  20xx年7月11日12时48分左右,作业人员在对楼面实施找平作业时,礼堂东侧整体突然坍塌(坍塌部分长约28.8米、宽约12米),将礼堂二层施工的5名工人埋压。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礼堂装修时由于未进行专业设计,没有对原有房屋结构进行检测,未能及时发现原有房屋结构设计缺陷。施工时在二层浇筑80多吨混凝土增加了楼面载荷,导致一层钢屋架约有1/6杆件应力大于极限强度(370MPa),礼堂东侧整体突然坍塌。

  (二)间接原因

  1.朝东鑫旺公司违规组织装修施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事故建筑装修许可手续;施工前未进行专业设计,致使未能发现原有房屋结构设计存在的缺陷;作为工程实际施工单位,未严格审查任力国使用的劳务单位资质,致使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实际承揽了该装修工程;在装修工程实施过程中,未对工程现场实施有效安全管理;未委托监理单位对礼堂装修工程质量实施监管;施工前未按合同规定向xx市朝阳区金盏乡农工商公司报送装修施工方案,擅自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改造。

  2.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朝东鑫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对事故房屋原有机构进行检测,未严格审核《简装合同》,未对装修工程现场实施有效安全管理,致使无任何施工工程资质的个人承揽装修工程;工程承包人在不掌握礼堂建筑结构、建筑设计图纸及房屋质量状况的情况下,未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即组织作业人员开展装修施工;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

  3.xx市朝阳区金盏乡农工商公司对朝东鑫旺公司施工改造工程监督不到位。对该公司在承租土地上擅自施工改造行为失管失查,未按照与朝东鑫旺公司签定的《租赁合同》条款,对原京运铸造厂内礼堂装修工程进行审核及监督。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涉及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了相应处理。具体处理情况如下:

  (一)朝东鑫旺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永生,未对原有房屋结构进行检测,致使未发现事故建筑存在安全隐患;在礼堂装修工程开工前未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严格审查任力国使用的劳务单位资质,致使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实际承揽了该装修工程;在装修工程实施过程中,未对工程现场实施有效安全管理;未委托监理单位对礼堂装修工程质量实施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礼堂装修工程项目负责人任力国,作为工程负责人,在没有掌握礼堂建筑设计图纸、装修设计图纸的情况下,未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即组织作业人员直接开展装修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礼堂装修工程现场负责人蒋伯君,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在无装修施工组织方案的情况下,未了解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盲目组织现场作业人员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xx市朝阳区金盏乡农工商公司总经理张文,作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xx朝东鑫旺公司在承租的土地上建筑未经许可进行施工改造的行为失管失查,未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条款,对礼堂装修工程施工进行审核及监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监督责任,依法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五)朝东鑫旺公司在装修工程开工前未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装修设计致使未发现事故建筑存在安全隐患;未严格审查任力国使用的劳务单位资质,致使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实际承揽了该装修工程;未委派监理单位对礼堂装修工程质量实施监管;未按合同规定向xx市朝阳区金盏乡农工商公司报送装修施工方案,擅自对租赁场地进行改造,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法给予其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建议和措施

  该起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社会负面影响严重,教训深刻。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结合调查的情况,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提出了如下建议措施。

  (一)朝东鑫旺公司应当加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对老旧厂房改造及根据建设物流产业园区项目的租赁协议对今后可能涉及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要求,杜绝无许可手续、无正规设计、无施工方案、无正规施工队伍、无监理单位,违规施工的行为。

  (二)xx市朝阳区金盏乡农工商公司应严格按照与企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及《安全责任书》相关条款要求,对企业在承租土地上的建设施工行为进行审核与监督,全力遏制违法建设、超资质承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等现象的发生。

  (三)金盏乡人民政府要对已批准的《黎各庄铸造厂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审核,依法规范在物流园区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行为。同时,应进一步加强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乡镇出租土地上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对属地老旧工业建筑的安全评估和隐患排查,制定出有效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朝阳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吸取今年以来辖区内发生的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结合本区实际,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乡镇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出租、建设、经营等行为,全力杜绝各类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3

  5月4日中午12点左右,一辆由华坪红砖厂自派的自卸翻斗车(云P:13531)运送红砖到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的宁蒗县新城区,在新区建设住宅二期工程30栋旁卸红砖时,由于车辆后轮负荷太重,引起车辆后轮下陷,自卸车不能顺利卸出车内的砖块,司机就擅自安排下水泥的农民工沙尔哈等工人帮忙卸车,在工人卸车时,由于后车门未处置稳当,导致后车门下落,击打到下砖的农民工沙尔哈的头部,导致沙尔哈头部重伤,该公司项目部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及时组织人员把伤员送到宁蒗县医院,由于伤势较重,医院全力急救无效死亡。 12点37分,刘立国打电话到宁蒗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报案,称工地上一人被下砖的车门打着了,在送往医院急救,不懂得与否死亡。接到报案后,县建设局分管安全的领导徐礼芳及安全监督站的两位同志李金峰和杨志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同步安监局的杨新红副局长、毛应国、杨凯龙及大兴镇派出所的杨祖所长等单位同志到了现场,全面展开了"54"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和蔼后处置工作。下午,县人民政府和军强副县长进一步做了批示。5月5日上午9:00时左右,县安监局召集了监察局、建设局、大兴派出所、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证人询问、查看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多种资质证书和安全管理机构、制度、教育记录等,到目前为止,事故状况已基本调查清晰,现将事故调查状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背景状况

  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是经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到宁蒗开发宁蒗新区建设的施工公司,具有《建筑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等,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发生事故的车辆云P:13531是砖厂自派的,运红砖到工地上卖砖给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没有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该车车主是杨文华,与司机李勇(身份证:5332247)是属舅侄关系.

  二、事故发生的通过

  5月4日中午12点左右,云P:13531自卸翻斗车运红砖到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的宁蒗县新区开发建设住宅二期30栋旁,在自卸车翻斗车卸红砖时,由于车辆后轮负荷太重,引起车辆云P13531后轮下陷,自卸车不能顺利自卸出车内的砖块,就安排下水泥的农民工沙尔哈等工人帮忙卸车,在工人卸车时,由于上翻的后车门未解决稳当,导致后车门下落,击打到下砖的沙尔哈头部,导致头部重伤,该公司项目部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人员把伤员送到县医院,经医院全力急救,由于伤势较重,急救无效死亡。同步报告给安监局、建设局、大兴派出所等有关部门。

  三、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54"事故导致一死一伤,其中:沙尔哈,彝族,死亡,身份证号:56属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农民工;李学华,彝族,轻伤,现已经出院,属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农民工。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约3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因素和事故性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解决条例》的规定和《公司职工伤亡事故分析规划》的规定,"54"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因素如下:

  一、直接因素

  1、运砖车辆云P:13531的驾驶员李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死者沙尔哈和同伙违背操作程序,违背劳动纪律,在自卸翻斗车不能顺利自卸出车内的砖块时,没有固定好后车门,就在后车门下作业,导致后车门下落,并击打到沙尔哈的头部,至使沙尔哈死亡。

  二、间接因素

  1、宁蒗县建设局对该建筑公司监管不到位,存在监管漏洞和盲区;

  2、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对该公司所雇用的农民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该公司农民工缺少必要的安全知识,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缺少自我保护意识,这是导致事故的本源所在。

  三、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取证后认定:5月4日上午12:00时左右发生在宁蒗县新城区二期工程事故属违章指挥、违章违规作业导致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负责人的惩罚

  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宁蒗项目部有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没有按制度对现场的施工作业进行认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措施》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宁蒗项目部处以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沙尔哈及同伙违背劳动纪律,在没有支撑稳定好后车门的前提下进行作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负事故的重要责任,但因沙尔哈已经死亡,同伙属于弱势群体,其惩罚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宁蒗项目部承当,不再对其进行惩罚。李学华等人重返生产一线前需要接受县建设局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六、事故防备措施和建议。

  1、建议县建设局加大对建筑施工公司的监管力度,结合"全县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建筑施工行公司业现场管理混乱、公司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严重等现状,进行一次清理和整顿,严肃打击现场管理混乱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行为,杜绝"54"事故相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2、"54"事故的发生,暴露了该公司对作业人员管理混乱,监管不到位,特别是设备和人员监管不力,通过对"54"事故的认真分析,特提出如下整治建议:

  (1)明确内部安全管理分工和职责;

  (2)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把安全生产责任贯彻到人;

  (4)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设备检修;

  (5)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6)加强施工现场的封闭管理和人员来往登记制度。

  (7)对原材料的往来管理进行专人指挥,并跟踪督促贯彻。

  (8)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脚手架、施工机具、四口五临边的防护、施工现场等部位加强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4

  事故单位:

  事故日期: 20xx年X月 XX 日 伤亡情况: 0死X重伤0轻伤

  事故类别:机 械 伤 害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企业详细名称: 广州ABC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X号

  经济类型:XXXX

  隶属关系: 行业分类:参考GB/T4754-20xx 直接主管部门: 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从业人员总数:XXX人 企业规模: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

  二、事故概况

  事故地点:广州ABC有限公司XXX厂房XX生产线XX机械 事故发生时间: 20xx 年 X 月 XX 日 XX 时 XX 分 事故类别: XXXX

  事故严重级别:一般事故

  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XXX天

  事故原因:XXXXXXXXX

  三、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人、重伤X人、轻伤人

  四、本次事故经济损失(万元):XX万元

  (1)直接经济损失(万元):XX万元

  ①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费及抚恤费、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等;

  ②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性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及赔偿费用;

  ③财产损失价值: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和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2)间接经济损失(万元):XX万元

  ①停产、减产损失的价值:

  ②工作损失价值:

  ③源损失价值:

  ④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⑤补充新员工的培训费用:

  ⑥其他损失费用:

  五、事故详细经过

  事故调查组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经过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状况;

  (2) 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

  (3) 事故现场状况及事故现场保护情况;

  (4)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

  (5) 事故的报告经过;

  (6) 事故抢救及事故救援情况;

  (7) 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

  (8) 其他与事故发生经过有关的情况。

  六、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对事故发生进行详细的原因分析,该部分为报告书核心部分)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它可分为三类:

  ①物的`原因。是指由于设备不良所引起的,也称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所谓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使事故能发生的不安全的物体条件或物质条件。

  ②环境原因。指由于环境不良所引起的。

  ③人的原因。是指由人的不安全行为而引起的事故。所谓人的不安

  全行为是指违反安全规则和安全操作原则,使事故有可能或有机会发生的行为。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指间接原因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包括技术、设计上的原因和管理上的原因。

  间接原因主要有:

  ①技术的原因。包括:主要装置、机械、建筑的设计,建筑物竣工后的检查保养等技术方面不完善,机械装备的布置,工厂地面、室内照明以及通风、机械工具的设计和保养,危险场所的防护设备及警报设备,防护用具的维护和配备等所存在的技术缺陷。

  ②教育的原因。包括:与安全有关的知识和经验不足,对作业过程

  中的危险性及其安全运行方法无知、轻视不理解、训练不足,坏习惯及没有经验等。

  ③身体的原因。包括:身体有缺陷或由于睡眠不足而疲劳、酩酊大醉等。

  ④精神的原因。包括怠慢、反抗、不满等不良态度,焦燥、紧张、恐怖、不和等精神状况,偏狭、固执等性格缺陷。

  ⑤管理原因。包括:企业主要领导人对安全的责任心不强,作业标准不明确,缺乏检查保养制度,劳动组织不合理等。

  (三)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综合以上原因,事故调查组认为事故的性质是一起XXXX事故。

  七、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者处理的意见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对事故的性质有明确结论。其中对认定为自然事故或非责任事故的可不追究事故责任人,对认定为责任事故的,要按照责任大小和承担责任的不同分别认定下列事故责任者:

  1、直接责任者:是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如违章作业人员等。

  2、主要责任者: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如违章指挥者等。

  3、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如有关部门的主管人员。对责任事故者的处理意见包括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民事责任。

  八、总结事故教训

  事故发生单位要认真总结事故的教训,主要是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存在那些薄弱环节、漏洞和隐患,要认真对照问题查找根源:

  1、事故发生单位应该吸取的教训;

  2、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吸取的教训;

  3、事故单位有关主管人员和有关部门应该吸取的教训;

  4、从业人员应该吸取的教训;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事故发生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薄弱环节、漏洞、隐患等提出的,要具备以下性质:

  1、针对性; 2、可操作性;3、普遍适用性; 4、时效性。

  十、附件

  1、受伤人员(当事人)、现场目击人员、有关管理人员调查询问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要求2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1人负责问话,另1人负责记录。询问过程要以一问一答的形式书面记录,并要求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确认盖指纹。)

  2、受伤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医学证明资料

  (员工入职基本资料、初次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等)

  3、事故现场照片、受伤人员及其受伤部位照片

  4、有关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针对事故发生环节的有关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5、事故机械设备的技术鉴定资料

  (如:特重设备定期检验资料,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

  6、现场示意图

  (事故现场平面示意图)

  十一、调查组成员名单(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以下位置亲笔签名)

  姓 名单位、职称及职务

  组 长: 副组长:组 员: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5

  报告编号:SAxxxxxx

  报告部门:生产部

  报告日期:1月1日

  事件描述:

  1月1日上午9点左右,我公司生产部工人在使用钻床进行作业时,发生了一起意外事故。具体情况如下:

  当时,工人李某在钻床上进行作业时,由于操作不当,使得手臂误入机器内部,造成右臂被机器钻孔钻穿。事故发生后,工人第一时间被送往医院进行了紧急处理,伤势已经得到控制,并且没有生命危险。

  事故原因:

  1.工人李某在作业时没有按照作业流程和安全标准进行操作,没有戴好安全手套。

  2.公司在安全教育方面存在不足,工人的安全意识不够强,导致事故的发生。

  处置措施:

  1.立即停止使用该钻床,并进行全面维修和检修,确保其能够正常运转和使用。

  2.对事故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不足之处,并进行整改和改进。

  3.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确保在今后的`作业中遵循安全标准和操作流程。

  4.加强对生产部的安全管理,增加安全检查和巡视频率,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结论:

  该事故的发生对公司的生产安全及员工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此,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确保公司生产安全和员工身体健康。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6

  为了迅速、准确、全面的掌握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及时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国务院第34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XX]27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对全局公路系统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报告程序制度规定如下: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单位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应按下列情况分别上报。

  1、发生死亡事故,应在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立即报告管理局,在报告的`同时,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死亡事故由局安全监督科每月统一上报省公路局安全监督处。

  二、事故报告包括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三、事故报告之后,要跟踪事故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直到处理完毕。最后,还要回头检查。

  四、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制定出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报告渠道畅通。

  事故报告力求及时、准确。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的,由局安委会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完善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形成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多元参与、部门协作的工作格局,为学校(含幼儿园)办学安全托底,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老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保护学生生命安全,根据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和《xxx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

  1.着重加强学校安全事故预防。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校舍、场地、消防、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等事项的监管,指导学校完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学校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责任体系,健全问责机制。各级各类学校要树立预防为先的理念,落实安全标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风险排查和防范机制,压实安全责任,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并严格执行学校教职工聘用资质检查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安全风险,杜绝责任事故。健全学校安全隐患投诉机制,对学生、家长和相关方面就学校安全存在问题的投诉、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办理回复。

  2.规范学校安全事故处置程序。各级教育部门要指导、监督学校健全安全事故处置机制,制定处置预案、明确牵头部门、规范处置程序,完善报告制度,提高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启动预案,及时开展救助。发生重大事故,要建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处置机制,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牵头处理。学校应当建立便捷的沟通渠道,及时通知受伤害者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告知事故纠纷处理的途径、程序和相关规定,主动协调,积极引导以法治方式处置纠纷。学校要关心受伤害者,保障受伤害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的知情权和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的权利。

  3.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律服务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学校安全事故受伤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律师做好代理服务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合理提出诉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学生权益法律保护中心,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法律专业服务机构或人员,为学生提供法律服务。纠纷处理过程中,需要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经当事人申请,由主持调解的机构、组织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形成多元化的学校安全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学校或者学校举办者应按规定投保校方责任险,有条件的可以购买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和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要通过财政补贴、家长分担等多种渠道筹措经费,推动设立学校安全综合险,加大保障力度。要增强师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引导家长为学生购买人身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予以补贴。学校可以引导、利用社会捐赠资金等设置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救助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学校安全赔偿准备基金,或者开展互助计划,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二、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5.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协商机制。学校安全事故责任明确、各方无重大分歧或异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注重人文关怀,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诉求。学校应当指定、委托协商代表,或者由法治副校长、学校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主持或参与协商。协商一般应在配置录音、录像、安保等条件的场所进行。受伤害者亲属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并相对固定。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协议。推动学校建立专业化的安全事故处理委员会,统筹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

  7.依法裁判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对调解不成的,要按照《xxx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明确划分责任,及时依法判决;对学校已经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行为无过错的,应当依法裁判学校不承担责任。诉讼调解、裁判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双方权利,杜绝片面加重学校赔偿责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加强审判指导。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并做好判后释疑工作。

  8.杜绝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要坚守法律底线,根据事故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各方责任。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经认定,学校确有责任的`,要积极主动、按标准依法确定赔偿金额,给予损害赔偿,不得推诿塞责、拖延不办。学校负责人或者直接管理者有责任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严肃问责。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坚决避免超越法定责任边界,片面加重学校负担、“花钱买平安”,坚决杜绝“大闹大赔”“小闹小赔”。原则上,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纠纷涉及赔偿金额请求较大的,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解决。各地可以根据实际,规定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协商赔偿的限额。

  三、及时处置、依法打击“校闹”行为

  9.及时制止“校闹”行为。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如发生家属及其他校外人员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等“校闹”行为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有无人员受伤等现场情况,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公安机关到达前,学校保卫部门可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关人员进入教育教学区域,防止其干扰教育教学活动。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维持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疏导劝阻,防止事态扩大。对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果断制止,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依法查处。

  10.依法惩处“校闹”人员。实施下列“校闹”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8)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校闹”行为造成学校、教职工、学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被侵权人依法追究“校闹”人员侵权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可以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

  11.严厉打击涉及“校闹”的犯罪行为。实施“校闹”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

  师生、家长或者校外人员因其他原因在校内非法聚集、游行或者实施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行为的,参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置。

  四、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12.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风险防控。各地要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在城镇幼儿园、中小学周边全面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应对机制和警校联动联防联控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能力。公安机关要加强校园及周边警务室建设,加强校园周边巡逻防控,及时受理报警求助。

  13.有效应对涉及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舆情。学校要做好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按照规定主动、适时公布或者通报事故信息;在处置预案中明确接待媒体、应对舆情的部门和人员,增强舆情应对的意识和能力。对恶意炒作、报道严重失实的,学校要及时发声、澄清事实。对有较大影响的安全事故事件,属地教育部门应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对于虚假报道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学校应当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提起诉讼,追究其侵权责任。

  14.营造依法解决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社会氛围。推动学校安全法律制度建设,鼓励各地制定或修改、完善学校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司法行政机关要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培养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推动形成依法理性解决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共识。要通过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等多种方式拓宽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的渠道,加强对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治宣传,形成和谐家校关系。学校要切实树立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理念,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不得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而限制或取消正常的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15.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保障学校安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地方教育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定期互通信息,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共同维护学校安全,切实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解除学校后顾之忧,保障学校安心办学、静心育人。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本意见的具体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8

  今年以来,我区相继开展了排查重大事故隐患“百日会战”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各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职责分工和属地化管理的要求,扎实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全区安全生产总体形势不容乐观,各类死亡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应引起相关责任人的高度重视。现将全区生产安全死亡事故通报如下:

  1—5月份,全区工矿商贸企业发生安全事故4起,死亡4人。同比均上升33%,其中:中毒事故1起,死亡1人;车辆伤害事故2起,死亡2人;坍塌事故1起,死亡1人。

  一、死亡事故类型及善后赔付

  1.20xx年1月17日晚,原区林水局所属国营甘井子区林场临时工林成芳在林场租用的花房内值班时,违反安全规定,点燃室内火炉取暖,造成一氧化碳中毒,于1月1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双方协商,赔付当事人家属75000元。

  2.20xx年3月31日7时30分左右,辛寨子街道前革村的前革白云采石厂铲车驾驶员,在倒料作业倒车时,违反安全规定,没有鸣笛向后瞭望,将路过铲车作业区域的凿岩工孟凡国撞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善后赔付当事人家属160000元。

  3.20xx年4月7日15时左右,华明装饰有限公司在位于营城子镇金龙寺沟村的龙新塑料加工厂院内进行拆除3米高墙的施工中,工长王刚违章指挥施工人员在下方砸墙冒险蛮干,且没有佩戴安全帽,并站在距墙约1米的近处,被倒塌的墙体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善后赔付当事人家属170000元。

  4.20xx年4月22日上午7时30分左右,革镇堡镇羊圈子村的材公司院内,汽车修理班长王清全在修理自卸式货车大架时违章指挥,用废旧木方支起车箱,违反千斤顶使用操作规程,造成千斤顶翻倒,导致车体下落,将正在车体下准备抽取垫方的王清全头部挤在车体与垫板之间,送医院后死亡。善后赔付当事人家属370000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综合分析上述4起事故的发生,其中有如下原因:

  1.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制没有落实。大部分企业虽然有安全生产的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但落实不到位,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个别建筑施工企业在小型项目施工中,没有制定施工方案就开始施工,体现出少数企业领导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对安全生产抱有侥幸心理。

  2.安全教育基础工作不到位。企业的三级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没有真正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导致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违章现象屡有发生。

  3.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不精、责任心不强,贪图简便省事而违章指挥,结果造成事故的发生。发生在龙新塑料加工厂院内的坍塌事故,就是典型的因违章指挥而引发的事故。违章指挥引起的事故2起,占事故总数的50%。

  4.车辆管理全程监控指挥环节工作不到位。厂内车辆伤害事故居首位。2起车辆伤害事故均发生在非煤矿山企业。

  5.安全监管仍然存在盲区。企业的.现场安全监管由于力量不够、安全管理人员素质低、责任心不强,忽视了对部分生产、经营作业场所的监管,多起事故的发生与缺乏有效的现场监管有直接关系。

  三、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结合排查重大事故隐患“百日会战”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力度,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企业管理者的责任感,增加安全投入,确保一方平安。

  2.强化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把岗位技能培训与三级安全教育相结合,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在企业中建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教育和惩罚制度,实现由“要我安全”的被动型向“我要安全”的主动型转变,彻底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现象发生。

  3.开展对厂内车辆使用及维修安全专项检查。对使用及维修各环节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彻底排查整改,健全车辆维修保养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停产整改。进一步促进厂内车辆使用与维修安全管理规范化。

  4.利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这一契机,认真从严把握非煤矿山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核工作,严把关口,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9

  一、领导重视措施有力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教育工作的领导,学校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学校校长直接抓,班主任日日抓。

  二、制度保证措施到位

  1、建立安全责任制。由学校教导处与班主任签订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职责。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2、不断完善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安全保卫工作形势的发展,不断完善充实。

  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和日常防范相结合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学生管理、防火防灾、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管理、体育器材检查、健康体检等规章制度。严禁私自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严禁组织学生从事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性工作,严禁教师个人利用假期(日)私自带学生外出,在校外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就近、徒步原则。对涉及学校安全保卫的各项工作,都要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不留盲点,不出漏洞。

  三、加强教育,促进自护

  要确保安全,根本在于提高安全意识、自我防范和自护自救能力,抓好安全教育,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基础。我们以安全教育周为重点,经常性地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提倡学生步行上学,对学生骑车上学情况进行清查,严禁学生骑自行车上学。

  四、加强检查,及时整改

  开展常规检查。每学期开学以后,学校把安全教育工作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学校对电线和师生烤火取暖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步的打算

  我们在安全保卫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安全保卫工作得到加强,但是安全保卫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

  校园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范文第三十七篇

  校园安全工作是学校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我校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抢险,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现将本学期来安全工作小结:

  1、在师生的安全教育方面,我们坚持做到“六讲”,即例会讲、班会讲、国旗下讲、课间操讲、班主任专会讲、离校讲。

  2、安全管理方面做到“六个”落实:严格落实门卫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落实安保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夜间值班制度,严格落实校园安全日检查制度,严格落实学生上放学接送制度,严格落实安全事故上报处理制度。

  3、为了确保安全工作有章可循,政教处先后制定了,安保人员岗位职责及工作制度,学校安全工作分区域责任分工,分时段监管责任安全等一系列规章,完善了各项安全制度及安全预案,确保校内师生及财产安全。

  4、组织开展了开学安全教育大会,防地震应急演练活动,防火减灾疏散演练活动,安全警示教育活动等一系列安全教育活动,坚持安全隐患排查“五不漏过”,每周一节安全教育课坚持经常,督促检查到位,确保学生在活动中掌握自救自护的知识,进而保证了学校的和谐与稳定。

  5、贯彻落实县局关于预防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春秋季呼吸道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开展了健康教育及体育健康测查,坚持了对学生的晨检工作,并作了详细的记录。通过黑板报及国旗下讲话方式,教育学生“热爱生命,健康成长”,进行了相关安全教育活动,并使安全教育成为班主任工作的常规工作,坚持做到了时时讲,事事讲,处处讲。进行了多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进行了4次校外辅导员法制及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了我校学生的法制及交通安全意识,使他们自觉在行动上严格要求自己,是学校教育得到了既教书又育人的目的。

  6、落实越冬安全有关事项,设立了越冬安全检查工作日志,各班进行了越冬安全专题教育,教职工人人写出了保证书,要求值班教师早6:20前必须起床签到,严防煤气中毒事故的发生。设立专职保安夜间清晨进行巡查,确保师生冬季越冬安全。

  7、设立红领巾监督岗实行上放学路队护送签到制度,专人上岗巡查学生午休及上学情况,安排相关人员督察路队行走情况,学生上放学路队行走有序,规范运作,已成为xx大街上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10

  一、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报

  1、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项目部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报至工程部和公司主管领导。

  2、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2、发生事故后首先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对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安监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处理

  (1)轻伤事故:由工程部领导指定人员进行调查。

  (2)重伤事故:由公司组织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发生死亡事故,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4、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认真落实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没有严格审查、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

  (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而引起的事故;

  (3)破坏性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调查的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和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责任分析;提出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存档。

  7、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

  (2)受伤害的人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

  (3)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材料、货物、环境、气象等),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以及事故类别;

  (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

  (5)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的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操作参数(如压力、温度)、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应和征兆、发生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

  (6)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

  (7)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情况;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办法等;

  (8)施工、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安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有无技术交底等。

  8、事故发生后,所在项目部门必须做到:

  (1)尽一切可能抢救人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

  (2)重伤及以上事故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不得人为的破坏和随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级有关部门许可前,不得恢复现场。

  四、分析事故原因

  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要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涉及面广,总的来说是由于人为的、技术的、物质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常识,不懂操作技术知识和缺乏识别事故隐患征兆的能力;

  3、身体上、精神上的缺陷或处于过度疲劳、思想不集中的状态下工作;

  4、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如边坡不稳、未处理浮石、施工梯不符合要求等);

  5、作业方法不安全、劳动组织不合理;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制度不健全;

  7、防护、保险、信号等安全装置缺乏或失灵;

  8、设备及其附件陈旧、破损、处于不安全状态运转;

  9、个体防卫用品缺乏和使用不当;

  10、安全检查制度不严,对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力;

  11、其他原因:如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检测手段所限,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然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五、事故责任分析

  在查清工伤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找到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对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处分意见确定后,向上级部门呈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1、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形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4)因施工、检修大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针对性、可靠性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组织者负责;

  (5)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瞎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

  (6)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

  (7)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项工作的人员和生产组织者负责;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8)指派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9)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和设备管理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和决定拆除者负责;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

  (10)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班组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班组长负责;班组无力解决但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延误部门负责。

  3、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发生工伤事故的;

  (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工伤的。

  (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洁造成工伤事故的';

  (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工伤事故的;

  (5)在施工,检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就下令开工造成工伤事故的;

  (6)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

  (7)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

  (8)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

  (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工伤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的工伤事故的;

  (5)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造成工伤事故的,不执行操作证、操作牌、操作票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4)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违反已制定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6)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物品位置的。

  六、事故的建档与统计

  1、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发生事故的部门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经过批准后事故可以结案。

  2、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科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资料;

  (5)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6)物证、人证调查资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

  (11)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12)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3、质安部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运用科学统计分析方法进行事故统计,建立详细的事故统计分析档案材料。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碰撞等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二)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查清事故经过与损失,分析事故原因,确认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或干涉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或机构举报。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八条发生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后,船舶、设施当事人或其他知晓事故发生的人员应当立即向第一到达港和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报告内容:

  (一)船舶或设施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水域情况;

  (三)船舶或设施的损坏程度、人员伤亡情况;

  (四)船舶救生、通讯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救助要求;

  (五)碰撞事故还应包括当事各方的船名号、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第九条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接到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其中,沿海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通过相关海区渔政局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要求报告国务院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抄报农业部,沿海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还应同时抄报相关海区渔政局;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地(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地(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抄报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

  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应在首次接报后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逐级上报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非本地管辖渔业船舶发生的事故应通报该船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由其逐级上报。必要时,有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越级或跨区上报。

  第十条远洋渔业船舶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船舶所属、代理或租赁企业向其所属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并由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向农业部报告。中央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中央企业直接报农业部。

  第十一条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事故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接报事故时间;

  (二)当事船舶概况及救生、通讯设备配备情况;

  (三)事发时间、地点;

  (四)事故原因及简要经过;

  (五)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已采取的措施;

  (七)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因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事故详细情况时,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首先报告事故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其他情况待核实后及时补报或续报。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上报全面情况。

  第十三条发生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后,船舶、设施当事人除应按本规则第八条的规定立即提交简要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向第一到达港和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提交《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以供相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到达第一到达港后48小时内提交;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提交。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船长及驾驶值班人员、轮机长及轮机值班人员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四)事故发生时的气象、水域情况;

  (五)事故发生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六)受损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在规定时间内难以查清的,经检验后应补报;

  (七)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八)船舶、设施沉没的,应说明沉没位置;

  (九)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报告事故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十六条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

  第十七条因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坏的,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或相关机构申请检验或鉴定,并将检验和鉴定报告副本送交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备案。

  检验、鉴定费用由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事故属共同责任的,检验、鉴定费用由事故各方按调解协议、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执行。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按以下类型调查:

  (一)碰撞,指船舶与船舶或船舶与排筏、水上浮动装置发生碰撞造成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以及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致使他船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

  (二)风损,指船舶因风力造成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

  (三)触损,指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水上固定物和沉船、木桩、渔栅、潜堤等水下障碍物,以及船舶触碰礁石或搁置在礁石、浅滩上,造成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

  (四)自沉,指船舶因超载、装载不当、船体漏水等原因或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及人员伤亡;

  (五)火灾,指船舶因非自然因素失火或爆炸,造成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

  (六)机械损伤,指影响适航性能的船舶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灭失,以及操作和使用机械或网具等生产设备时造成的人员伤亡;

  (七)触电,指船上人员不慎接触电流导致伤亡;

  (八)急性工业中毒,指船上人员身体因接触生产中所使用或产生的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

  (九)溺水,指船上人员不慎落入水中导致伤亡;

  (十)网具损毁,指因人为外力造成的网具损坏或灭失;

  (十一)其他,以上类型以外的引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相关职责参与调查,并按以下规定组织行业调查:

  (一)特别重大事故由农业部调查,相关海区渔政局协助;

  (二)重大事故由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三)较大事故由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四)一般事故由县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下级调查权限内的事故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外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第一到达港与船籍港不一致的,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委托第一到达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不同船籍港渔业船舶间发生的事故由其共同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也可由其共同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指定的有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当地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第二十一条远洋渔业船舶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除特别重大事故外,其他等级事故由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中央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按相关规定组织调查,调查报告应及时通报农业部。

  在入渔国注册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远洋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入渔国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由远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或代理、租赁该船的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上报农业部。

  第二十二条渔业船舶与外籍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农业部或由其指定相关海区渔政局调查,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根据调查需要,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有权开展以下工作:

  (一)调查、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报务日志、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它必要的文书资料;

  (四)检查船舶、船员等有关证书,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况;

  (五)核实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六)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七)使用录音、照相、录像等设备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手段开展调查。

  第二十四条在执行调查任务时,应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共同参与,并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在接受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随时接受事故调查人员的询问,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因调查需要,可责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除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外,当事船舶未经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同意不得驶离指定地点。

  第二十六条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自接到《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做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特殊情况下,经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期限,但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60日。

  检验或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七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气象、水域、损失等情况;

  (四)事故发生原因、类型和性质;

  (五)当事各方责任;

  (六)救助及善后处理情况;

  (七)防范事故整改措施;

  (八)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人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授权,事故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要求将《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备案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调查非本船籍港渔业船舶事故应将《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通报当事船舶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渔港水域内非渔业船舶事故,应将《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材料由负责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规定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船员、所有人和经营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规,按照事故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对非渔业船舶船员、所有人和经营人及渔业船舶外籍船员,还可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主管机关或所属国家(地区)的主管机关。

  第三十二条对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需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由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提交其主管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根据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整改,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整改或限期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第五章调解

  第三十四条对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向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申请调解。调解由当事人各方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要求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附经济赔偿担保证明文件。

  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不得再申请调解。

  第三十五条调解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各方应共同签署《调解协议书》,经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签章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调解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及职务;

  (三)纠纷主要事实;

  (四)当事人责任;

  (五)协议内容;

  (六)调解费的承担;

  (七)履行调解协议的基础。

  第三十八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各方应当主动履行。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翻悔的或逾期不履行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十九条已向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递交撤销调解的书面申请。

  第四十条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自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能使当事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宣布调解不成。

  第四十一条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申请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解,应缴纳调解费,收费标准按农业部会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的标准执行。调解产生的交通费、通信费、差旅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按实纳入事故调查处理费内,由事故当事人缴纳。

  经调解签署协议书的,调解费用按责任比例或约定数额分摊;调解不成的,由当事各方平均分摊;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要求撤销调解的,由申请撤销方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经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核实的以下情况,不属于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应认定为渔业船舶自然灾害事故:

  (一)准许航行作业区为沿海航区(Ⅲ类)的渔业船舶遭遇8级以上风力袭击造成的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二)准许航行作业区为近海航区(Ⅱ类)的渔业船舶遭遇10级以上风力袭击造成的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三)准许航行作业区为远海航区(Ⅰ类)的渔业船舶遭遇12级以上风力袭击造成的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四)因龙卷风、海啸(海啸Ⅱ级预警标准以上)、海冰(海冰预警标准以上)造成的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五)因雷击引起的渔业船舶火灾、爆炸或人员伤亡;

  (六)渔业船舶在港口、锚地遇到超过港口规定避风等级的风力、Ⅱ级警报标准以上风暴潮、Ⅱ级警报标准以上海浪,造成的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七)由气象机构或海洋气象机构证明或有关主管机关认定的其他自然灾害事故。

  第四十四条在能够预见自然灾害发生或能够防范自然灾害不良后果的情况下,因防范应对措施不落实,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后,应认定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十五条因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水域环境污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12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或当地村委会。

  二、单位负责人或村委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镇安监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镇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区安委办,并通报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台账。

  五、每月28日统计当月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填写《赫山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报区安委办。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或迟报伤亡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13

  xx年4月23日16时20分左右,在xx工业区xx宿舍楼二期工程工地,xx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工人在施工时,有一个小工不慎坠落井字架井底,造成一人死亡。xx年4月24日16时左右,xx区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报案后,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责令事故单位停止施工,彻底查找隐患,做好家属的安抚工作,并马上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检查、笔录、调阅相关资料工作。

  一、事故单位概况

  xx区建筑二程总公司注册地址在xx南二里20号,企业注册为: xx,属集体企业,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等,xx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xx厂宿舍楼二期工程造价为550万元,建筑面积约为5221平方米,为框架6层结构,该工程项目经理为xx,事故发生时该工程主体已封顶,外架拆除至2层半。建设单位为xx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xx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该项目总监为xx。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情况

  xx年4月23日16时20分左右,xx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建的xx厂宿舍楼二期工程工地,泥水班组小工xx(女,38岁,xx人,身份证号码为: xx在二楼,从事搅拌砂浆工作,用于室内墙面贴砖使用,没有佩带安全帽就到了二楼井字架卸料平台,二楼卸料平台安全门为自制简易安全门,xx从二楼卸料平台(高度约4,5米)坠落到井字架底,并伴有“砰”的一声坠地声,此时井字架吊蓝,已经升到三层位置,目击工人急忙喊“出事了”,井架操作工xx急忙停机。项目经理xx闻讯后赶快拨打“120”,由于工地位置比较偏僻,xx怕耽误事,直接叫甲方xx厂派车,安排死者丈夫xxxx及其妻子等几人把xx送到xx医院,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工xx本人安全意识不强,没有佩戴安全帽,致使其从二楼卸料平台安全门处,摔至地面井架基础时,直接造成头部着地伤势过重死亡。

  (2)井字架卸料平台安全门设置不符合要求,这是管理不到位造成坠落的直接原因。

  (3)施工机械操作不规范,不能正确使用物料提升机的联络信号。

  2;间接原因

  (1) xx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对xx厂宿舍楼二期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措施没有其正得到落实,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 xx区建筑工程总公司xx厂宿舍楼二期工程项目经理xx及泥水班班组长xx没有对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现场工人包括井架操作工均存在违章作业现象,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施工单位现场安全员,对施工现场检查不够细致,对施工现场违反作业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

  四;事故性质的认定

  该起事故是一起施工单位没有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管理不到位,工人自身防护意识薄弱,而引起坠落一人死亡四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相关单位的责任情况及处理建议

  1、xx区建筑工程总公司xx厂宿舍楼二期工程项目部小工xx,安全意识差,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该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xx本人在该起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泥水班班组长xx对施工现场三机工xx明显违反作业规程的举动不能及时发现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建议公司给予处分。

  3、xx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王氏明发打火机厂宿舍楼二期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比较薄弱,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监督施工人员按操作规程作业,且事故发生后未按《xx省工程建设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立即以最快方式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报告。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xx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在xx区暂停承揽业务半年,并交罚金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4、施工单位现场安全员xx,对施工现场检查不够细致,没有及时发现工人的违章作业,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暂停执业资格一年的.行政处罚。

  5、公司项目经理xx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制止未经安全教育及安全培训的工人进场作业,没有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关于工人要进行三级教育的要求,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暂停执业资格一年的行政处罚。

  6、xx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没有落实到位,对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作业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监理责任。建议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教训和总结

  为了认真汲取达起重大事故的深刻教训,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建议:

  1、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认真吸取这起重大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从思想上、制度上、管理上、措施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切实加强现场施工管理,严格执行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努力提高作业人员的素质。

  3、加大施工现场的安全投入,使“以人为木”的安全理念真正落到实处。切实加强工地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的建设。

  4、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推行省、市推荐使用的提升设备和自动安全门在工地的使用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14

  第一条为了对已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并及时处理,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产品质量事故的报告与处理的管理。

  第三条质检科是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质量事故的分析,提出和落实处理意见,建立管理档案。同时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各车间(科)负责本部门内外部质量事故的报告、处理,接受质检科的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质量事故是指给本公司或用户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给公司信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质量问题。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产品、零、部件报废或返修,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5万元。

  2、产品出厂后,“三包一赔”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下。

  3、由于质量问题给本公司信誉造成较大影响的问题。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1、产品、零、部件报废或返修,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2、产品出厂后,“三包一赔”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3、由于产品质量问题给本公司信誉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

  4、产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产品质量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问题。

  第八条经济损失核算的范围:

  1、工时损失费,从发生质量事故的`工序算起,即以前加工发生的工时损失及返修工时。

  2、毛坯损失费,毛坯价值与毛坯残余价值之差。

  3、“三包一赔”损失,赔偿费、折价处理损失费、因质量问题拖期的罚款、“三包一赔”补制费,包装运输费及其它费用。

  4、材料消耗费,返修发生的材料消耗费。

  第九条经济损失的计算公式:

  焊接废品损失费=工时损失费+毛坯损失费(毛坯价值—毛坯残值)。

  返修损失费=返修工时费+材料消耗费。

  第十条经济损失的计算,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第十一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或发现部门必须及时报告质检科。对于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的部门,一经发现,除责令其补报外,还应视情况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内外部质量事故的报告事故判定后,一般质量事故,发生或发现单位应按《质量信息管理规定》定期报送质检科;重大质量事故,发生或发现部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质检科报告。

  第十三条对于重大质量事故,质检科负责在接到报告的二日内上报上级有关部门,五日内组织完成分析处理工作,处理意见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质量事故由质检科按质量事故的具体情况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质量事故原则上应在五日内处理完毕,事故的责任部门应及时组织对事故原因的分析,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意见。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需填写《质量事故处理单》,报告公司主管领导,经董事长批准后作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对于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一般质量事故,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1。5%,但至少不得低于100元。

  2、重大质量事故,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0。5—1%,但不得低于150元,同时对部门主管领导给予同样的处罚。

  3、对于特别重大的质量事故,除按重大质量事故进行经济处罚外,由质检科提出给予下岗、降级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意见,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质检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15

  为了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适用范围

  在公司所有施工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二)事故分类

  1、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伤亡事故按事故类别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共20种;按伤害程度分为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重伤(指相当于附录B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死亡。

  (三)事故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伤者或有关人员要立即逐级报告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安全主管部门、分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主管部门、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主管部门。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视伤害程度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或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项目名称及所属单位;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类别、事故严重程度;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已经采取的措施;

  (7)报告人情况和联系电话;

  (8)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事故调查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按照权限迅速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1)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将事故调查报告于事故发生后5日内报送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等级的重伤、死亡等生产安全事故,按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由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调查组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全、生产、技术、人力资源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

  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6、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事故调查组应当按规定期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由公司组织调查的重伤或死亡事故,于事故发生后2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及相关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4、公司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同时,组成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事故的善后处理。负伤人员属于本企业职工时,善后小组要同时进行负伤人员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和工伤保险申报工作。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分公司(项目部)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六)事故处罚及责任追究

  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按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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