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书

公司承诺书

时间:2021-03-23 15:42:20 承诺书 我要投稿

关于公司承诺书四篇

  在生活、工作和学习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书信吧,书信是人们是人们传递传递信息、交流思想感情的一种交际工具。那要怎么写好书信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承诺书4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公司承诺书四篇

公司承诺书 篇1

  我承建宁夏职业教育基地拆迁安置区(b区)25#、26#楼、14#商网工程的架子分项工程,已完成25#、26#楼封顶,室内抹灰二层,二次构造六层以下,所有工人6月份至7月5日工资费用已发清,由项目部直接管理发放,没有拖欠和余款现象。若发现有拖欠工人工资现象,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特此承诺!

  承 诺 人:身份证号码: 联 系 电 话:日期:

公司承诺书 篇2

  本人因工作需要负责保管公司固定资产如下:

  该资产所有权属于******股份有限公司,我承诺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我愿承担赔偿责任,若本人离职或因公司需要,我无条件及时将该资产归还公司。

  承诺人:

  时间: 年 月 日

公司承诺书 篇3

  企业了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政策、规定、管理结构和申报认定流程,基于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采用的安全方案、保密措施、网络身份识别和验证系统的充分信任,自愿申请注册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注册企业,并做出如下承诺:

  一、在注册过程中将真实、准确地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在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注册企业后,愿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电话等方式获得相关通知信息。并承诺按要求通过网络完成认定申请材料的上报工作。

  三、认真阅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在每个环节上提供的《企业声明与确认书》,并承诺一经确认,视同与本承诺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承诺书 篇4

工商局:

  我们共同投资设立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由于 原因,现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

  全体股东已详细阅读本承诺书背面所列《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并知晓上述条款内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一致承诺:保证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如违反有关规定,愿无条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股东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注:免缴首期注册资本适用于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

  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五)实收资本;(六)公司类型;(七)经营范围;(八)营业期限;(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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