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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质量承诺书

时间:2023-11-07 17:45:24 承诺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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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质量承诺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需要使用承诺书的场合越来越多,承诺书在写作上具有一定的格式要求。相信写承诺书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旅游服务质量承诺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旅游服务质量承诺书

旅游服务质量承诺书1

各位领导,同志们:

  为创造文明和谐、舒适安全的旅游服务环境,展现天台山景区优质服务的良好形象,提升游客满意度,我代表天台山景区做出如下承诺:

  一、文明优质服务。景区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热情周到、礼貌待客,耐心解答游客询问,及时为游客排忧解难。

  二、完善服务设施。以人为本,设立游客服务中心,做到功能完善,服务人员职责明确,服务规范。合理设置、增加果皮箱、说明牌等景区硬件服务设施,景区各类指示标识完整规范,维护良好,方便游客。

  三、维护良好秩序。规范商业摊点,做到明码标价,文明经营。景区全天保洁,垃圾日产日清,创造优美整洁、安全舒适的旅游环境。

  四、保障游客安全。加强景区安全管理,配备安全员,完善安全制度,游乐设备设施无安全隐患,危险地段设立防护设施、警示牌,消防、救护等设施和预案齐全、完好。

  五、完善监督机制。设立意见簿,公开投诉受理电话,及时处理游客投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让游客满意是我们景区工作的目标,我们将为实现这一目标而不懈努力!

  承诺人:

  时间:

旅游服务质量承诺书2

  在此,我们郑重承诺:

  1、散客、团体天天接待,免去您因人数等种种限制而有时间却难圆旅行的梦想。

  2、首家推出全程独立专车服务,在这里您可自愿选择旅游车型、车款并不受人数等因素的制约。

  3、旅行线路、酒店星级、服务标准、交通工具、导游等级、特别护理(如:翻译人员、随团医护人员、全陪、地陪等)均可完全自愿选择。

  4、旅途中您可自由支配景区观光游览时间,从根本上改变传统古板、仅能让美丽的风景与您匆促而别、走马观花的旅游接待运行模式。

  5、风景区的景点均可自由进行选择,游过或不感兴趣的点或景区可自愿放弃。

  6、每团(无论人数多少)双方均签订云南省旅游标准合同书,我方将会严格遵守、严格执行我社在旅游合同书中对您的一切承诺。真正明明白白消费。

  7、我社将全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保险(不论国籍)

8、在旅途中,我社将严格执行旅游局关于购物的.明确规定,尊重您自愿购物是否的意愿,每天原则上仅安排一次(特殊不超二次) 、停留时间确保在一小时左右,真正将您的时间安排于风景区。

  9、相应确保旅游期间及往返交通途中的机、车、船等优惠票务。

  10、在旅游期间,我社绝对确保您的旅程畅通无阻、衔接有力、温馨愉快。并开通了24小时电话及迅速处理电子邮件、随时诚心为您提供相应快捷优质的服务。

  承诺人:x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旅游服务质量承诺书3

各位领导,旅游界的同仁们:

  为树立天台山旅游良好形象,助力国家5a级旅游景区创建,我谨代表天台所有导游员,在此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旅行社条、例》 、《导游服务质量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服务行为,抵制不正之风,自觉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树立导游的良好形象。

  二、率先垂范、文明待客,争做旅游优质服务的标兵。在导游服务过程中,围绕“让游客满意,玩得开心、游得安心、消费放心”的'宗旨,认真接待好每一个旅游团,贴心服务,照顾好每一位旅游者,一切为旅游者着想,让游客满意放心。

  三、倡导文明旅游,传播文明之风,积极宣传天台山,做“爱我天台、宣传天台”的文明使者。以良好的文化内涵、优美的语言、优质的服务,向海内外游客宣传天台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变化以及名胜古迹、悠久的历史,不做有损天台人形象的任何事情,自尊、自爱,向游客奉献诚心和爱心,当好旅游“形象大使”。

  四、认真执行《导游服务质量》等国家和行业标准,诚信待客,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

  严格执行导游工作程序,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自费项目;不擅自改变行程,不随意增加、减少或者中止旅游项目,决不欺客宰客。

  以上承诺,请广大游客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我们将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的导游队伍形象,打造导游优质服务品牌,为天台山的5a创建做出贡献。

  承诺人:x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旅游服务质量承诺书4

  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试行标准。

  第二条、因旅行社的故决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由于不可搞力因素或旅游者本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出境旅游应提前七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第五条、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第六条、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第七条、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第八条、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游泳者的合同约定,损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5、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

  第九条、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违约金。

  第十条、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

  第十一条、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在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国家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组团社应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第十六条、旅行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承诺人:x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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