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劳务费纠纷民事答辩状

时间:2021-01-25 18:29:52 答辩状 我要投稿

劳务费纠纷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王某 ,住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湖沧社区

劳务费纠纷民事答辩状

  被答辩人:李某,住址:湖北省云梦县沙河乡雪桥村

  答辩人就李某诉答辩人劳务费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本案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存在的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因被答辩人本人及所招募的施工人员均无劳务作业的施工资质,故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所建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应当认定无效。

  二、原告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所签订的施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中均约定:施工过程中如被答辩人不能按答辩人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甲方有权清退被答辩人。然而,被答辩人给答辩人所做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由于被答辩人在施工中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为了保证工期,答辩人不得自行完成剩余施工任务,给答辩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对于被答辩人的行为,答辩人保留向被答辩人追偿的权利。

  三、被答辩人所承包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故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如前所述,施工过程中被答辩人不能按答辩人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致使该项工程至今未验收合格,故被答辩人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款。

  四、被答辩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劳社部发[2004]22号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本案中,被答辩人没有相应资质,且答辩人没有取得劳务农民工的授权委托索要工资,故被答辩人在本案中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五、被答辩人起诉没有事实依据,答辩人已超额支付了工程款

  本案中,被答辩人已经将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完毕,且已经已超额支付了工程款,故被答辩人起诉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不仅不拖欠被答辩人的工程款,反而超额支付了工程款,故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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