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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的常用的经典

时间:2020-10-14 09:44:01 答辩状 我要投稿

答辩状的常用的经典范文模板

  导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答辩状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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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XXXXXX(中文名:陈X),女,19XX年XX月XX日生,国籍:XXX,护照号码:XXXXXXXX

  联系地址:上海市宁海东路200号申鑫大厦2501室。

  邮编:200021联系电话:63744985

  被答辩人:孙X,男,19XX年XX月XX日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联系住址:上海市XXX路XXX弄XX号XXXX室

  答辩内容: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原告)诉请共有产分割一案,现依据事实与法律答辩如下:

  1.被答辩人主张本案系争两套房屋所有权,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诉请判令本案系争两套房屋所有权归被答辩人所有,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提供的20XX年X月XX日的《个人声明书》及《委托书》两份证据均非答辩人亲笔签署。一则,20XX年X月XX日,双方在上海市XX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了本案系争两套房屋的过户手续,房地产权利人也登记在双方名下;二则,答辩人作为该两套房屋的唯一借款人,至今一直从本人名下的结算账号归还银行贷款;三则,被答辩人对于XXX路XXX弄XX号XXXX室房屋进行装修,办理过煤气开通及物业服务,而被答辩人使用、收益本案另一套房屋。退一万步说,即使被答辩人签署过该两份协议,上述三点事实也可证明,答辩人以实际行为变更了之前的声明与委托,并且被答辩人至起诉前也从未主张过房屋产权。

  《声明》中对"本人放弃任何因房产升值所产生的一切利润,房子全权由孙X处理。"的实质内涵就是将原本登记或属于答辩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增值部分无对价的给付对方。"放弃"只是老百姓的白话,其法律术语就是"赠与",是一个权利转移交付或转移登记的行为。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主张的是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经依法登记的,发生效力。而答辩人至今未办理转移登记给被答辩人,况且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无论将房产升值理解为赠与不动产后给付补偿还是赠与实物现金,答辩人均有权在房产分割前或转移登记前撤销赠与。这也是基于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此外,境外人出具《委托书》除了须在境内办理公证手续才能生效外,法律还赋予了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因此,该委托书不能成为被答辩人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法律依据。

  2.被答辩人主张本案系争两套房屋所有权,与法无据。

  20XX年X月XX日,双方在本市XX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了系争两套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手续。在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中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表记载的"共有人与共有情况一栏"显示:"孙X与陈X共同共有"。在我国《物权法》未颁行之前,对于共有情况适用最高院《民通意见》第88条关于共有性质的推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换言之,在当时的房产登记对于房产共有性质的认定,双方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没有约定共有性质无法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共有物约定为共同共有,且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公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答辩人对本案系争房屋按共同共有主张。

  3.鉴于本案两套系争房屋是答辩人通过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形式支付了约折合房价款八成的出资购房款,对银行放款而言,答辩人即将对银行债权转变为对系争房屋的产权,答辩人对于系争房屋的贡献远远大于被答辩人。

  从两套系争房屋的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来看,答辩人作为"借款人"签署了该合同,而被答辩人仅作为"抵押物共有人"签名。这也就能证明,该两套系争房屋的贷款是答辩人的个人出资;同时,从中国XX银行上海XX支行出具的本案系争两套房屋的还贷记录表明,该两套房屋是以答辩人名下的结算还款帐号从2015年10月还款至今,迄今为止,答辩人实际归还XXX路XXX号XXX园XX号XXXX室银行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338,704.13元,实际归还娄山关路XXX号XXX园XX号XXXX室银行贷款本息合计:319,115.08元。(见《购房及银行还贷费用明细表》)。据此,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等情况,也应适当让答辩人多分。

  退一步说,即使法院依据《物权法》规定,认为非家庭关系等不构成共同共有关系,而依据按份共有关系认定。那么根据该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据此,答辩人主张对系争两套房屋均出资约八成房价款,其与被答辩人的出资额比例应为4:1,而最终应按该出资比例分割本案系争房屋。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请请求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与法理根据,违反了《民通意见》、《物权法》之相关规定,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之起诉,按照答辩人合法要求合理分割本案系争房屋,以维护答辩人之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代理律师: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答辩状状【范文二】:

  答辩人:

  名称: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

  民族: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注: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应着重陈述对上诉书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列据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第6篇: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_____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____市____区____号楼图书市场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因原告____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我公司着作权侵权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本公司不应是本案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着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

  第一,我公司不是出版者:此出版物系____人民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应是出版者,我公司只是销售者;

  第二,我公司对出版物的内容是否侵权没有法定审查义务:对于出版物的内容是否侵权应是出版者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我们销售单位没有法定的审查义务;

  第三,我公司没有过错:我公司具有图书销售资质,并通过正规渠道、合法手续从____人民出版社委托的并具有出版物销售资质的____天则永立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按折扣40%购进20册原告所诉侵权物(三维优化》一书,又以折扣65%销售给原告,我公司仅获利75元。

  综上所述,我公司不是出版物侵权人,不应承担着作权的侵权责任。要求贵院查清事实,根据着作权法的有关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附:1.本状副本4份;

  2.证据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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