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借款民事答辩状

时间:2020-10-27 18:29:17 答辩状 我要投稿

2016借款民事答辩状范文

  导语: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借款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2016借款民事答辩状范文

  借款答辩状【例一】:

  答辩人:叶祥金男1973年11月9日生汉族北京诚馨生祥食品经营部 业主 住址:宣武区下斜街40号 电话:13261954395

  答辩人因与马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令上诉人返还答辩

  人进店费是正确的。上诉人向答辩人收取进店费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双 方协议中的该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1、根据《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第二条的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零售商,适用本 规范。”上诉人在该《规定》的调整范围。根据此《规定》第十一条的第(三) 项规定:“零售商不得借新店开业、店庆、节日庆典等名义向供货商强行索取 赞助费用;不得重复设置或变相设置收费项目;禁止在合同以外强行收取与供 货商业务无直接关联的费用;禁止在无合同约定或收费项目、金额未达成一致 的情况下,擅自克扣供货商结算货款。”据此规定,上诉人不得收取答辩人的 进店费。

  2、双方协议中的交纳进店费的该条款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等价有偿的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的原则。”上诉人在没有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无权要求答辩人交纳 进店费10000元。

  二、上诉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答辩人没有违约,更没有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上诉人没有在一审诉讼中 提供任何关于答辩人违约的证据和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上诉人也没有明确经 济损失的具体数额!

  2、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合作费的请求可以不予审查。一审中,

  上诉人没有对经济损失合作费提出反诉,在二审中提出新的请求事项,二审法 院可以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进店费是正确的,上诉人无权要求赔 偿经济损失,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当对一审法院的判决 予以维持,驳回上诉人的请求。以上意见,请法院予以考虑。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

  乐祥立

  年4月12日 所

  借款答辩状【例二】:

  答辩人: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芜湖市繁阳镇环城东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成立清算组后已经对公司清算的.事宜进行了公告,原告起诉答辩人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共提供了六组证据,其中第六组证据中的《繁昌县万好置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显示万好置业于2013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申请债权,2013年9月29日万好置业将清算事宜在《芜湖日报》进行了公告。2013年12月31日万好置业清算完毕。 第六组证据中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显示,繁昌县工商行政部门于2014年4月15日准予对繁昌县万好置业进行注销登记。

  可知,万好置业在清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通知告知义务,万好置业解散的事实也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在法律上万好置业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已经消亡。新成立的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余万好置业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原告在起诉状中仍然要求万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债务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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