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经典反诉答辩状

时间:2020-10-28 14:01:50 答辩状 我要投稿

2016经典反诉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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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经典反诉答辩状范文

  常用的答辩状【例一】

  答辩和反诉人:张吉君,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妙智街123号。电话:13968616956 为原告陈正胜诉被告张吉君,车宗华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张吉君依法答辩并提出反诉请求。

  一、原告诉称答辩人和本案其他被告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94261.54元不属实;事实上答辩人于2008年3月26日与原告结算,原告工程款实际应付76229.60元,后答辩人支付原告2万元,还应支56229.6元。但原告在2004年12月7日向答辩人借人民币265000元。于04年12月已还105000元,原告还欠答辩人160000元,这样答辩人扣除支付原告的工程款56229.6元,原告还欠答辩人民币103770.4元。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原告诉称原告与答辩人签订的承包施工合同无效。答辩人认为该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的内容及目的均合法。双方意思表示均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已履行,应为有效。如果按原告所说答辩人等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而致使合同无效的话,那么原告自己也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合同即然无效。那么原告已依照该合同向答辩人所收取的工程款3881199.4元应全部返还答辩人,双方重新计算原告的误工费或损失。

  三、原告应返还在答辩人处的借款160000元,并按照约定承担利息,按每万元每月150元计算,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原告向人民法院诉请的事实不成立。答辩人根本未欠原告工程款。而是原告欠答辩人人民币103770.4元,所以原告诉请的事实不成立。加之原告诉称原告和答辩人均无工程施工资质致使合同无效,既然双方所依倨的合同无效,那么双方依照合同所结算的.帐目、内容、方式均应无效,原告就应返还答辩人已支付3881199.4元工程款。同时应先返还答辩人借款16万元并支付资金利息后,双方再重新计算该工程原告应得的误工损失而不因按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计算。因此原告所依据的事实不成立,其诉讼请求也不成立。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为谢!同时判令原告返还答辩人借款16万元,并并按照约定承担利息,按每万元每月150元计算,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诉讼费用。

  此 致

  路桥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吉君

  20xx年6月21日

  常用的答辩状【例二】

  反诉人(本诉被告):名字、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户籍、职业、现住地址(确定到门牌号)。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名字、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户籍、职业、现住地址(确定到门牌号)。

  第三人(与本案有关但不能独立提起诉讼的人):名字、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户籍、职业、现住地址(确定到门牌号)。

  反诉请求

  一、

  二、

  三、

  ……可根据具体的情况,要求被反诉人赔礼道歉,支付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等费用。(注:交通费等需要有相关的发票才能算,护理费按法律规定可以是护理人的平均工资。具体有民法通则地一百一十七条、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三十六条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3—1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生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5条,第17条、第20—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8、10条)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一、二、三……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民法院

  附:本反诉状副本X份

  反诉人: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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