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时间:2022-10-05 19:17:10 答辩状 我要投稿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在两种情况下提出:一是原告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就诉状(起诉状)提出答辩状。二是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就上诉状提出答辩状。下面是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可供参阅!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县东新乡XXX

  法定代表人:黄XX, 联系电话:13807095398

  委托代理人:万XX,南昌市为民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

  因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XX)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XX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XX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XX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XX与席泉林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XX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XX与席泉林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XX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XX只不过是东光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河北省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XX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声明,保留向XX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使用的虽然是XX的产品,但是与席泉林签订的《买卖协议》,与XX无关,答辩人付款也是付给席泉林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席泉林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XX应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的责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XX对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南昌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二0XX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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