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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常用的民事上诉答辩「」

时间:2022-06-09 12:49:47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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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常用的民事上诉答辩「推荐」

  导语: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上诉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经典常用的民事上诉答辩「推荐」

  民事上诉状【范文一】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因其诉答辩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XXXXX人民法院二〇一四年XX月X日XXX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1、上诉人称证人XXX在一审庭审中所称,进答辩人单位大门时是跟着人过的,没有车的证言与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所称,进答辩人单位时前面过了一辆三轮车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是明显不合情理的。按照一般常理,即使是三轮车、自行车我们也都习惯称其为车,证人证言中所表述的没有车,应理解为没有机动车以及三轮车和自行车。而且,如果没有车辆经过,答辩人大门口的电动栏杆也不会升起。所以一审法院认为证人XXX的证言与上诉人所述不能相互印证,是符合事实的。

  2、答辩人XXXX的“行人和非机动车请走侧门”警示标识早已设立,上诉人所称,一审法院进行实地勘察没有任何必要,非常荒谬。一审法院进行实地勘察,正式本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思想,确保本案的审判能够公平公正。上诉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否认法院的实地勘察,是对法院乃至法律的极大不尊重。并且一审法院并未使用勘察结论作为证据,而仅仅是确认答辩人所提供的厂区西门照片证据。上诉人试图通过污蔑答辩人厂区西门的警示标识是事后所为来混淆视听,掩盖事实真相。

  3、上诉人虽经过两次手术,可病情并不严重,恢复较快。徐州仁慈医院的`出院诊断中明确表示,适当加强左肩关节运动,出院后建议休息一个月。由此,可以判断一审法院酌定误工时间70日,是符合事实的。上诉人所称有失公平,不合常理,没有依据。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依法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正确的。答辩人在侵害上诉人的健康权上存在过错,但上诉人对损害发生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所以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妥。

  基于以上的事实与理由,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恳请二审法院在

  审理后,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XXXXXX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范文二】

  答辩人:张xx,女,汉,46岁,新疆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克拉玛依区雅典娜花园65幢75号,身份证号码:652722196809250220

  答辩人就上诉人克拉玛依市金海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不服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5日作出的( 2015 )克民一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

  1、上诉人辩称自己对被上诉人的财产损失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存在侵权行为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上诉人金海快递公司作为韵达快递在克拉玛依市的业务承担公司,作为一个快递公司其最基本的义务和职责就是把寄件人交由自己邮寄的物品安全、及时、合理完整的的运送到目的地。而在本案中,由于上诉人在快件的保管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方面完全没有尽到充分的监管和保障义务,在管理上存在严重疏失,造成答辩人价值5098元的货物丢失的客观损害事实结果。而作为快递公司的上诉人,其应当具有熟知快递流程及谨慎审查等注意的义务,应当知道在投递、运送快递时要妥善安全的处理。但是上诉人竟然在上诉理由中说明其不存在任何侵权事实、不存在侵权结果、并对此侵权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也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这简直荒唐至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国内快递服务协议》第5条的约定:“快递服务组织在服务过程中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上诉人应当对答辩人的损失予以赔偿。

  2、上诉人表示对因自己过错行为导致丢失的碧玺手链的价值存在怀疑,但又无法提出客观的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答辩人张xx向法院提交了网上交易记录、淘宝卖家出具的证明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托运物品为翡翠碧玺手链,托运目的为退货,货物的销售价格为5098元,因货物丢失,淘宝将款项汇入淘宝卖家的账户,答辩人由此并未获得退款,造成了经济损失。尽管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

  证明其托运的货物为翡翠手镯,并且不能证明快件内物品的价值,并主张不排除原告通过网络进行虚假交易的可能性。但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网络交易的买受人与快递的收件人为同一人,并且交易时间与发货时间吻合,并且原告在向被告确认货物丢失后,通过淘宝网向出卖人退还货物价款为5098元。原告提交的多份证据之间相互佐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被告不认可原告所述货物的价值,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被告质疑原告网络交易的真实性,但无证据证明原告利用虚假网络交易恶意索赔。并且,货物是在被告承运过程中发生丢失,根据常理判断,可以排除原告利用虚假交易索赔的可能性。综合考察全案证据,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原告提供的证据较被告更为充分,更具有可采性。故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明货物价值及交易过程等事实的相关证据应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出快件丢失造成的损失为5098元的主张,应当依法支持。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在判决中适用了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是完全正确的。而上诉人所理解的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合同责任认定自己侵权没有事实依据”显然是错误的。因为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二页中所说明的事实不是上诉人所错误理解的合同责任,而是法律所规定的构成侵权责任的四大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过错。

  因此,基于以上的事实与理由,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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