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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同意离婚答辩状

时间:2022-06-12 14:03:21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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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答辩状【篇一】

  答辩人xxx 男 1983年8月8日出生,土家族,系xxxxxx司总经理 住武汉市武昌区xxxxx88号。

  答辩人因xxx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xxx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良好

  1、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事实上是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认识近五年年,经过充分了解以后,彼此之间都觉得性格、学历、工作、生活都非常满意合适才登记结婚。

  2 原、被告性格相近,爱好相同;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大学四年,感情和睦,而被答辩人在夫妻共同生活五年以后提出性格不合,完全是无中生有,双方结婚后在生活中相互帮助,学业上相互鼓励,形影不离,毕业结婚后,答辩人在外赚钱养家,被答辩人负责持家,婚后育有一子,过着神仙眷侣生活。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顾护理。尤其是有了儿子以后,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尽享天伦之乐。

  3 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是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二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发生口角,打架误伤也属正常情况。

  4,、关于被答辩人陈述的答辩人与以年轻女子过期同居生活影响夫妻感情的事实,存在以下异议:被答辩人承认与第三者存有暧昧关系,但是却没有达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名义,只能定性为偶发性的性行为,且只是租房一月,也远远没有达到同居规定的三个月期限。所以被答辩人认为与他人同居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二、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1、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

  2、本案被答辩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来,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答辩人相信,只要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疙瘩”,帮助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迈过这道“槛”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1999年 月 日

  附:结婚证书复印件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家庭财产清单

  离婚答辩状【篇二】

  答辩人:×××,男,19**年*月*日生,汉族,××乡××行政村××自然村人。现为××乡××小学教师。电话:139********

  被答辩人:×××,女,19**年*月*日生,汉族,××乡××行政村××自然村人。

  答辩人就原告×××诉我离婚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1.原告称答辩人在婚前对婚史隐瞒而欺骗她,这与事实不符。

  2.婚后至2007年3月,原告一直随我在校生活,2006年国庆长假原告也未曾回家。此事可由××乡××小学原任校长×××作证。

  3.2007年3月原告带着身孕无故出走,我抛下工作四处走访亲友,历时两月之久才将原告找到平凉市,此时,原告已有离婚念头,故原告娘家人无理要求我写下不再打骂的保证,他们认为我会不写从而达到他们离婚目的,但我年龄偏大,更无一个子女,只能依从。

  4.更令人可恨的是,原告于2008年4月抛弃5个月大且正在哺乳的亲生骨肉无故离家,随后答辩人及其68岁的父亲多次催叫未果。从此,可怜的小生命便吃上了害人不浅的三鹿奶粉。(后改吃贝因美)

  5.原告与我结婚而收取财物属欺诈行为,事实如下:①原告与我结婚时,娘家给原告连一分钱财物也没赠送,只送了一台十八年前的老缝纫机。②原告与我婚后多次探望其前婚所生儿子,这本无可厚非,我也积极大力支持。但令人费解的`是2006年刚放暑假,原告无事生非借故去了娘家,第二天我找到娘家,娘家人谎称未见,我便赶往泾川县××乡××村赵××家,结果原告与前夫合家吃饭并洗了大量衣物。③同年9月原告与娘家人及其娘家亲戚到前夫家给其儿子大过生日(当时我也给原告准备了衣服学习用品等)。④如前“一.3”所述,逼我写下“不打骂保证”试图叫我无功而返。⑤原告前夫在原告父亲去世一周年之际也前来吊唁。

  综上所述,原告利欲熏心,财迷心窍,还想再借婚姻大收财物,显而易见,我极力维系已经无望,故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二.儿子由答辩人抚养

  1.答辩人6代单传,且已超过法定婚育年龄,更无其他子女。

  2.原告今年36岁,年轻有为,尚在法定婚育年龄。

  3.原告生性多疑,脾气暴躁,喜怒无常,心底不善,能弃5个月大的亲生骨肉于不顾,足见其残忍程度。

  4.原告弃亲生骨肉5年来,未打一个电话,未捎一件衣物,未买一件玩具,未过一次生日。试问:何谈思念?何谈疼爱?何谈感情?何谈抚养?

  5.原告对其亲生的两个儿子,如前所述,态度情感截然不同,有着天壤之别,答辩人要问:这种现象说明了什么?

  综上所述,原告抚养我儿乃天理不容!

  三.答辩人债务成因

  1.我家曾在20世纪70年代贷款130元(后附借还条据5张)。

  2.我家曾在20世纪80年代贷款500元(后附借还条据13张)。

  3.我家曾在20世纪90年代贷款3710元(后附借还条据23张)。

  4.我于2002年贷款600元,于2008年1月8日还清,本息合 计934.49元(后附借还条据3张)。

  5.2003年3月,××乡教师×××说骑摩托车碾断一小孩双腿, 为救人于水火,我便以工资折作抵押为其贷款1万元,谁知他诈骗钱财后弃工作而逃。我四处借钱,再加工资,于2004年4月还清,本息合计10523.04元(当年受骗人还有×××、×××等,此事××信用社×××等很多人可以作证,后附借还条据4张)。

  6.原告与我结婚时,我不但无任何积蓄,且有少量借款,只能在亲朋好友处借钱归清财礼2万元而得以完婚,后因部分亲朋催要,无奈又于2007年3月贷款8000元,为了摆脱利息,我又东拼西凑于2008年1月还清贷款,本息合计8371.00元(后附借还条据4张)。

  7.原告与我结婚时,已患子宫Ⅲ度糜烂,自2006年3月至12月,原告持续服药及定期输液,年底经查完全康复,随于2007年正月怀孕(原告为证)。

  8.答辩人之子×××,于2008年正月在××县中医院以及××县人民医院连续住院25天(原告为证)。

  9.答辩人之子×××,自2008年4月至2012年3月,历时4年奶粉未断(后附2011年5月2日15时46分44秒手机拍摄照片1张)。

  10.答辩人之子×××,在2012年3月至5月间,经常发高烧、肚子疼痛难忍,先后在××卫生院、××卫生院、××县人民医院、平凉市人民医院及许多私人诊所治疗,未见效果,后于2012年5月18日至6月1日在庆阳市人民医院救治,经查是化脓性扁桃体炎,因拟行扁桃体切除术,当对其心脏功能检查时发现我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后附检查报告及诊断证明2张)。

  11.答辩人父母年事已高,更为不幸的是,在2010年10月,我唯一的妹妹因不堪忍受其丈夫的摧残而服毒自杀,这如晴天霹雳,本来就体弱多病的老人怎能承受得起如此沉重打击,无疑雪上加霜,至今疾病缠身,服药从未间断。另外,因我拿不出几万元的手术费,我母亲的手术可治之病至今搁放(后附检查报告及诊断证明4张)。

  12.我家房屋修建于1985年,属土木结构,钻天杨椽,虫蛀十分严重,目前已成严重危房,因资金短缺,至今从未修缮(一看便知)。

  13.答辩人对本人有过4次婚姻并不否认,请问:哪有不出钱就能取来媳妇的好事?

  14.答辩人患有严重痔疮,只因拿不出昂贵的治疗费用而强忍疼痛,至今搁放(原告为证)。

  综上所述,答辩人之家本来就不富裕,更无其它任何经济来源,尤其近几年来,老弱病残之矛盾十分突出,目前已形成5万元负债。单靠我一个人并不算高的工资,能够维持这样一个破碎不堪的家,而没产生过高的负债已实属不易,哪来原告所言12万存款之说?对于这样的家庭,稍有头脑之人便会认定:有债务属正常;有存款则反常。

  四.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以及抚养费的问题

  1.答辩人与原告平分5万元债务(借李××,3万,借张××2万)。

  2.原告年轻力壮,正是打工好年华,近几年来,女性打工薪水高,

  工种多,工作又好找,最差工作薪水已达2000元以上。原告离家已整5年,每年最低按1万元计算,现最少已有5万元存款。答辩人要求平均分配。

  3.答辩人认为,就上述第2条理由,原告有责任更有能力承担孩子抚养费,具体数额望法院按有关法律条文予以裁决。

  4.答辩人与原告所生之子×××,其满8周岁拟行心脏冠状动脉瘘管结扎术,满10周岁拟行扁桃体切除术,而更为重要的是我儿先心病之成因,原告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原告承担部分医疗费用乃天经地义,责无旁贷,具体数额望法院按有关法律条文予以裁决。

  5.原告无事生非,有意制造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置答辩人及其幼小儿子于水深火热,弃我老小于不顾,给答辩人尤其是幼小的孩子造成极大伤害,致使今后的生活极度艰辛和痛苦,答辩人要求给予一定精神赔偿,具体数额望法院按有关法律条文予以裁决。

  6.诉讼费用应由原告一人承担(理由:为何离婚?)。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答辩人:×××

  201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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