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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用的民事答辩状(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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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篇1】
答辩人:XXXXXX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12345678910
法定代表人:XX
住址:江苏省XX市XX县
因被答辩人诉XXXX公司连带偿还被答辩人材料款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Xxxx已付承包人柴成屯工程款,而且所负的工程款远高于其工程量所需,可以说已经对承包人柴成屯履行付款义务。对于被答辩人与承包人柴成屯之间依口头形式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只在被答辩人与承包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对被答辩人承担付款义务的人应为承包人柴成屯,而不是作为第三方的晶都集团,由于承包人已经死亡,则合同义务人应为其继承人xxxx不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xxxx与被答辩人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xxxx亦不为承包人柴成屯债务的连带责任人,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xxxx的起诉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零xx年十月十七日
民事答辩状【篇2】
答辩人名称:山西省太原市××商场.
单位地址: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崔XX,超市卖场,电话:13803569909。
答辩代理人:陈XX,迎泽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
代XX,迎泽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
因原告周X声称其在我商场购物时,放于自助式存储柜内的物品丢失,要求我方赔偿所有损失。现答辩如下:
原告周X于2000年5月4日到我商场购物,随后,其声称将所带皮包放入81号自助式储柜内,确认锁好后离开。两小时后,想取回皮包,打开储物柜时发现放入柜子里的皮包不见了。
我超市认为,我方对于原告周X的损失不负责任。
1.对方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其皮包是在我超市丢失,即使是在我超市丢失也无法证明皮包中确实有其所述的财物。
2.我方提供的自助式存储柜,只是为了方便顾客购物,让其存放有碍购物的大件物品,而原告所丢失的.手机,现金,信用卡等均为小件物品,不碍购物,是可以随身携带的。并且存储柜旁墙上有明显的标识‘贵重物品请自己保存’。而对方所丢的手机、现金、银行卡是否为贵重物品,对方当事人应该清楚。因此,原告所丢物件是可以随身携带,也是应该随身携带的。如果其将所丢之物随身携带,就不会发生此次事件。
3.我超市提供的自助式寄存柜是完全免费的,只是为顾客提供方
便,故我们之间为借用合同,我方对所借出之物的故障所引起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所以,对于原告丢失皮包的损失,原告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承担全部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明察,依法驳回自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太原市人民法院
附:
本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崔X X 200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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